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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外老年人精神赡养制度及其借鉴
发布日期:2009-11-28    文章来源:互联网
联合国规定65岁以上老年人人口占社会总人口的7%,60岁以上人口占总人口的10%,即进入老龄化社会。21世纪是人口老龄化的时代。目前,世界上所有发达国家都已经进入老龄社会,许多发展中国家正在或即将进入老龄社会。1999年,中国也进入了老龄社会,是较早进入老龄社会的发展中国家之一。中国是世界上老年人口最多的国家,占全球老年人口总量的五分之一。中国的人口老龄化不仅是中国自身的问题,而且关系到全球人口老龄化的进程,备受世界关注。据国家统计局2008年2月28日发布的《2007年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统计公报》显示:2007年全国总人口132129万人,60岁及以上15340万人,占总人口的11.6%,比2006年提高0.3个百分点。其中65岁及以上10636万人,占8.1%,比2006年提高0.2个百分点。到2020年,老年人口将达到2.48亿,老龄化水平将达到17.17%.到2023年,老年人口数量将增加到2.7亿,与0-14岁少儿人口数量相等。到2050年,老年人口总量将超过4亿,老龄化水平推进到30%以上。2051年,中国老年人口规模将达到峰值4.37亿,约为少儿人口数量的2倍。

  随着我国社会的进步,物质生活水平的提高,老年人的物质赡养问题基本解决,老年人的物质需求得到了满足,高层次的需要——精神需求就会凸现。全国老龄办发布的《中国人口老龄化发展趋势预测研究报告》中指出,二十一世纪的中国将是一个不可逆转的老龄社会。其中老年人精神缺少慰藉是其中一个重要的方面。老年人精神赡养权益的保护正在成为日趋严重的问题,如果不解决或解决得不好,不仅影响到亿万老年人的切身利益,也影响到社会的和谐稳定。

  所谓老年人的精神赡养,是指在家庭生活中,赡养人根据法律规定或约定,在对被赡养人履行物质赡养的同时,关注老年人的心理需求和精神需求,照顾老年人的特殊需要,使被赡养人在感情和心理上得到精神的慰藉,能够愉悦地安享晚年,享受家庭特有的天伦之乐。在现阶段,我国老年人的赡养仍然依靠家庭。子女赡养父母是宪法明文规定的,也是中华民族的传统美德。但目前相当多的子女习惯把养老理解为物质与生活的照料,认为赡养老人就是让老人不愁吃不愁穿就算孝顺到家了,忽视了老年人的精神赡养,甚至出现了老年人的精神赡养被侵害的现象。本文借鉴我国古代、外国有关制度的有益经验,结合目前的实际国情,就完善我国老年人的精神赡养制度做些粗浅的研究。

  一、中国古代对老年人精神赡养的规定

  孝是中华民族的一种传统美德,是儒家所提倡的做人的最基本的道德规范。孝包含养老和敬老两个方面,精神赡养就是敬老的表现。中国古代孝文化中精神权益保障的世代延续,除了依靠大量的社会伦理道德规范的潜移默化力量以外,更多地取决于政府对家庭精神赡养做出了很多法律上的强制规定。

  (一)传统孝道的内容

  赡养和尊敬老年人是传统孝道的基本要求。传统孝道中包含“精神赡养”的内容,精神赡养是我国几千年的优良传统。《尔雅》记载:“善父母为孝。”《说文解字》也指出“孝,善事父母者,从老省,从子,子承老也。”赡养老年人,不仅要求物质上的供养,更要求精神上的尊重敬爱。而后者才是更高层次的孝。孔子认为“今之孝者,是谓能养。至于犬马,皆能有养:不敬,何以别乎?”如果把孝仅仅看作养,那么犬马同样得到供养,对老年人养而不敬,就和供养犬马没有区别。孟子说:“孝子之至,莫大乎尊亲。”《礼祭?祭文》也主张:“孝有三,大孝尊亲,其次弗辱,其下能养。”尊重老年人,是孝养关键,古人用“顺从”来实现“孝”和“敬”。“乐其心,不违其志。” 及“不得乎亲,不可以为人,不顺乎亲,不可以为子。” “孝者,善事父母之名也,夫善事父母,敬仰为本,意以承之,顺承颜色,无所不至,发一言,举一意,不敢忘父母;营一手,措一足,不敢忘父母。”自西汉以后直到清代,朝廷都以法令的形式规定敬养老人的具体内容,违者将作为“十恶不赦”罪之一予以严惩。而这些具体内容中不仅包含物质的赡养,还包括精神方面的赡养。

  (二)历代统治阶级的相关规定

  1、夏、商、周朝的规定

  早在夏朝就有了不孝罪。《孝经·五刑》:“五刑之属三千,而罪莫大于不孝。”商朝也以不孝为重罪。《吕氏春秋·孝行》引《商书》载:“刑三百,罪莫大于不孝。”到西周,“不孝之友,是元恶大憝”,要“刑兹无赦”。

  2、秦朝的规定

  秦朝已将不孝罪入律。秦律将侵犯父母、祖父母、曾祖父母的人身,视为重大犯罪,“殴大父母(祖父母),黥为城旦舂”、“今殴高大父母(曾祖父母),可(何)论?比大父母。”秦律还限制子女告父母,将自诉案件分为“公室告”与“非公室告”两种。所谓“公室告”是指控告他人的杀伤和盗窃行为;所谓“非公室告”是指父母控告子女盗窃自己的财产,以及子女控告父母肆意加诸自己各种刑罚的行为。对于这两类告诉,只有“公室告”才予受理;凡属“非公室告”,官府不予受理,若当呈人坚持告发,则告者有罪;若是他们接替告发,也不能受理。

  3、汉朝的规定

  汉朝中期,为鼓励孝行,在选拔官吏的察举制度中,特设孝廉一科,将孝子廉吏选拔为国家的待职官员,这是汉代官吏晋升的正途。不孝则受到法律的严惩。子女状告父母、殴打父母,都被视为不孝。甚至在为父母服丧期间与人通奸,也被视为不孝,处以死刑。1 至北齐律将不孝列为“重罪十条”。

  4、唐朝的规定

  隋唐律将不孝列为“十恶”之一。唐代社会提倡对父母等长辈要做到色养。所谓色养,即指养老要尊敬长辈,承色顺志,恭敬柔色,好之所好,恶之所恶,处处顺从父母的意愿,满足父母的要求。2唐政府十分重视通过法律的约束来确保子女对父母的赡养,对哪些行为属于不孝及其刑罚做了明确具体的规定,宋、元、明、清各朝基本沿袭。《唐律疏议》规定:“父母在,不远游,不别居,不异财。”即明文规定父母健在,子女不能够出远门,不能与父母析产别立门户。这样能够有效地保证子女不离父母左右,时刻与父母生活在一起,尽到赡养老人的义务。对社会上出现的不敬老、不养老甚至虐老的现象,坚决给予法律的严惩。父母老了以后,子女要供给饮食、精心服侍,否则处两年的徒刑,若子孙家境贫穷实在无法供养,则不在此限。但唐律规定,此类案件须父母控告才受理。子孙违反家长的教令,被处两年的徒刑。3“诸养子所养父母,无子而舍去者,徒三年。”凡辱骂祖父、祖母和父母的人都要被处以绞刑,殴打他们的,要问斩,过失杀死他们的,要流放到三千里之外,打伤他们的,要判徒刑三年;如果儿媳不孝顺公婆,应被休掉;媳妇辱骂或殴打公婆的,要加重处罚等。4

  5、明、清朝的规定

  在明朝出现了官员亲老的养老保障制度——终养制。所谓“终养”,是指官员因祖父母、父母等尊亲属年老,依例具呈暂离职务,回籍伺养。伺养终止起复后,听部坐补。官员可依下列等情形具呈终养:祖父母、父母年八十以上;为人后者,所后父母已故,其本生父母年八十以上;祖父母、父母年七十以上而独子,其家无次丁者,及有兄弟而笃疾者、俱出仕者;母老,有兄弟而非同母者;父母年六十以上未及七十,或伯叔父兄弟笃疾,或家无次丁不能迎养。该制度遂官员孝顺之心,体现礼治和仁政。在清朝任官制度中,有与终养之制立法精神想一致的类似规定。官员亲年六十五岁以上,准其预行告近存案。5

  二、外国精神赡养的相关制度

  (一)西方国家的有关规定

  古罗马时,虐待尊亲属、遗弃患精神病的卑亲属,分别构成剥夺卑、尊亲属继承权的法定理由。甚至还有一种惩罚“精神遗弃”之不作为的规定“直系尊亲属下狱时,卑亲属能保释而不为保释者,丧失继承权;卑亲属为俘虏时尊亲属有资力救赎而不为者,丧失继承权。”

  瑞典、芬兰等北欧福利国家的法律中,都有有关子女对父母精神赡养的具体要求,以保证老人们晚年的幸福。这些要求以量化的方式具体规定了子女与父母的居住距离,每年、每月、每周甚至每日应当与父母接触的时间和次数;连子女与父母谈话的忌语都受到限制,从而最大限度地从立法上保证赡养行为的质量。

  有些国家虽未采用专门条文规定精神赡养的问题,但在法律条文中均体现有这一精神。如《俄罗斯联邦家庭法典》规定“有劳动能力的成年子女,应赡养其无劳动能力需要帮助的父母,并关心他们。”《法国民法典》第206条规定“女婿与儿媳也应当并且在相当的情形下对公、婆或岳父、母负相同义务,但是,在产生姻亲关系的夫妻一方及其与另一方配偶的婚姻所生子女均已死亡时,此种义务即告停止。”第210条规定“如应当给予赡养费的人证明其不能支付的(1993年1曰8日93-22号法律),家事法官得在查明情形后,命令该人将其应负担抚养的人接至家中,给予衣食、心灵感应。”8有些法律条文还加重了亲属间遗弃的惩罚力度。1994年《法国刑法典》第223-3条、227-1条、227-15条规定“常人抛弃因年龄、健康状况或精神状态无自救力之人于任何场合者,分别处五年监禁和七年监禁。”91968年《意大利刑法》第591条亦规定“对未满十四岁或因精神身体疾病无自救力之人负有保护教养义务而遗弃者处六月至五年徒刑;如父母、子女、监护人、配偶或养父母子女犯之者加重其刑。”

  巴西也是人口老龄化国家。各级政府和社会一直重视保障老年人权益。巴西宪法明确规定“家庭、社会和国家有义务赡养老年人,保障他们参与社会,捍卫他们的尊严和福祉,保证他们的生活权利。”1994年和1996年,巴西先后以法律形式颁布了《国家老年人政策》,对政府和公共部门应为老年人提供的服务和老年人应享有的权利作出了规定。为了保障老年人的合法权益不受侵害,法律规定政府应为老年人提供法律咨询,各级法院优先审理65岁以上老人提出的诉讼。每个公民都有义务投诉任何忽视和损害老年人权益的现象。

  (二)亚洲国家的有关规定

  新加坡于1994年制定了《奉养父母法》,成为世界上第一个将“赡养父母”立法的国家。1995年11月颁布的《赡养父母法》规定凡拒绝赡养或资助其年迈双亲和处于贫困状态的双亲者,其父母可以向法院起诉。如发现被告确实未遵守《赡养父母法》,法院将判决对其罚款一万新加坡元或判处一年有期徒刑。1996年6月根据该法新加坡又设立了赡养父母仲裁法庭,仲裁庭有律师、社会工作者和公民组成,地方法官担任主审,若调解不成再由仲裁法庭开庭审理并进行裁决。12

  韩国作为我国近邻,是受孔孟儒家孝道学说影响最深的亚洲国家。在韩国,90%的国民认为,行孝是家和万事兴的基础,也是做人的美德。只有在家庭中尽孝,在工作上才能敬业,对国家才能尽忠。年俗是韩国人祭祖尽孝的最直接体现。每年春节期间,韩国也会出现“春节潮”。家中外出的人不管离家多远,都要在正月初一之前赶回供奉祖先的长兄(或长子、长孙)家,参加祭祖的“茶礼仪式”。13为弘扬儒教提倡的孝义精神,韩国政府还通过福利政策补偿赡养父母的孝顺子女的孝义,实施与父母同住者和赡养父母者给予税收上的优惠或住房上的补贴。韩国建设交通部2006年9月发布的《住房认购制度改革方案》规定那些赡养父母、岳父母、祖父母或外祖父母的家庭将获得优先购房权,最高可在申购房屋时加上3分。这项规定一方面缓解了孝顺子女的购房压力,另一方面也鼓励了赡养老人的良好风气。14韩国有关部门还对那些与老人同居,赡养老人的家庭,在课税制度上规定了优惠的政策。例如,子女为了赡养父母,与第一世老人合住时,那么一世一住宅是可以免税的。现在若是有了新居,即有了相当于一世一住宅的二个住宅时,如果能在一年内将老住宅退出,那么仍按一世一住宅计算,而免予课税。 15

  在日本,老人与子女的同居率非常高,从人们的家庭观念和养老观念来看,日本“至今还存在一种社会习俗,即只有父母与已婚孩子共同生活才被认为是正常的、能给人以安宁的生活形态。”老人即使与子女分开居住,居住的距离也不远,以送过去一碗汤而不会凉为标准。日本政府规定和实行了一系列有利于推进家庭养老的社会保障措施,包括:如果子女照顾70岁以上收入低的老人,可以享受减税;如果照顾老人的子女要修建房子,使老人有自己的活动空间,他们可以得到贷款;如果卧床老人需要特殊设备,政府予以提供;同时在社会舆论上提倡三代同堂,提倡子女尽抚养老年人的义务。  16并规定每年九月十五日为“敬老日”,九月十五日到二十一日为“老年人福利周”。

  三、几点借鉴

  家庭精神赡养不仅在目前而且在今后,不仅在中国而且在其他国家仍然保持着旺盛的生命力。虽然外国与我国目前的社会经济条件不同,但他们的养老方式及实践在一定程度上对于我们存在着积极的意义,我们应予借鉴。

  首先,加强精神赡养的立法,将精神赡养纳入法律的规制范畴。运用法律手段强制子女承担起照顾父母、抚慰老人的责任,使老人的精神赡养得到法律保障。具体而言,以《老年人权益保障法》为基础,在《婚姻法》、《继承法》、《收养法》等相关法律中增加有关精神赡养的内容,应全面规定赡养扶助所包含的三方面内容,规定成年子女对父母有物质赡养、精神赡养和生活扶助的义务。针对实际生活中子女侵犯父母的人格尊严,对老人进行精神虐待行为多发性和严重性的实际情况,有必要增设禁止性规范,即严禁子女对父母进行歧视、漫骂、侮辱、诽谤或者其他精神虐待行为。明确规定,子女进行精神虐待或不履行精神赡养义务时,父母有要求子女停止虐待、赔礼道歉和满足基本精神生活需要的权利。可参照婚姻法中的探望权,规定老年人享有“要求子女探望”的权利,并对精神赡养义务的内涵、违法责任等进行明确规定。可在刑法中充实遗弃、虐待罪的法律解释:犯罪主体明确为子女、儿媳、女婿及其他负有赡养义务的家庭成员;客体为尊老、爱老的社会主义道德风尚;主观方面为故意;客观方面充实两种行为方式:一是侵犯父母、祖父母、外祖父母的人格尊严、隐私、婚姻等合法权益,情节严重的行为;二是拒不看望、照顾、关心父母、祖父母、外祖父母,情节严重,经有关部门教育仍不悔改的行为。在刑法中加大遗弃、虐待罪的处罚力度等。

  其次,完善精神赡养的司法。我国法律法规等规范性文件只是在宏观上对保障老年人合法权益作了规定,而在法律实施的层面没有具体规定。笔者认为要参照新加坡的做法,在司法部门尝试设立适应审理老年人案件的专门法庭,更好地保障法律法规的实施,以保障老年人合法权益。

  再次,政府应从建设和谐社会的高度有所作为,赋予孝道新的内涵和时代精神,并把其作为当前构建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的一项基本内容来抓。我们可以借鉴古代阶级和一些欧美国家的做法,制定相关法律法规,如将精神赡养纳入公务员体制,为尽精神赡养义务的赡养人提供税收、贷款、购房上的优惠等,将精神赡养与子女的职业前途、个人信用和社会评价挂钩,以此弘扬孝道文化,使尊老敬老成为社会的基本准则。

  最后,可以参照日本的“一碗汤”距离,设计有利于养老的新型家庭居室,使赡养义务人既能照料老年人又能独立居住。 18为老年人精神赡养提供舒适的居住和社会环境。 这是非常有意义的。同时又要鼓励老年人力所能及地主动承担部分家务和小孩的照顾任务,从而既避免婆媳之间为家庭琐碎事情而产生矛盾,使老年人活得充实,又保留了传统大家庭的长处。(江苏省如东县人民法院·王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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