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郭道晖:中国法治与中国改革的社会动力
发布日期:2009-11-27    文章来源:互联网
一、60年中国法治与法学的艰难历程    中国有句俗谚说:“三十年河东,三十年河西。”意思是30年一变,周而复始。在纪念新中国建国60周年之际,这句话倒大体上应了这60年对半开的两阶段国史。简括说,前30年多是“以阶级斗争为纲”、否定法治、不断折腾的历史;后30年是“以经济建设为中心”,实行改革开放,进入法治初级阶段的历史。就法治领域和法学界来说,前30年,从建国前夕中共中央颁布《关于废除国民党的六法全书与确定解放区的司法原则的指示》,号召“经常蔑视和批判”旧法制、摧毁旧法统(包括“旧法人员”)开始,到1957年“一网打尽”法学界的“右派”,直到文化大革命“彻底砸烂公检法”和几乎取消所有法律院系,新中国的法律界、法学界一直是处于“小媳妇天天挨打”的境遇,成为重灾区。     改革开放以来的30年,法律界和法学界虽然也经历了风风雨雨的曲折和披荆斩棘的艰难,但总体上终于拨云见天,迎来勃勃生机。在法律人、法学者的不懈努力下,廓清了法治天空中的许多迷雾,促使中国开始迈入法治初级阶段。30年来,我国有了一部几经修订、大体上与时俱进的新宪法;现行有效法律共有229件,现行有效的行政法规700多件,地方性法规7000多件。比之改革开放前30年连一部基本法律都没有的状况,已大为改观。完全无法可依的局面已成历史。在依法行政和司法建设方面也初步走上法制轨道。特别是“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作为治国方略和目标已载入宪法;人权从禁区到成为显学,由口号到入宪,今年国务院还颁布了《中国人权行动计划》;市场经济和民营经济的宪法地位也已确认;保护私人财产的物权法也已制定;……等等,都是我国法制建设的重要成就。这些都无不包含法学界的志士仁人坚持真理、锲而不舍地推促的效果,可圈可点。至于法学教育的巨大发展,法律院校林立,法学生员济济,法学事业兴隆,更是30年来中国法学的一道亮丽的景观。     这后30年的历程,千头万绪,就政治改革和法制建设而言,又分为两个阶段,一是从粉碎“四人帮”,经十一届三中全会,到“十三大”,是第一个大阶段,历时10多年。这期间法学界一个重心,我认为主要是面向上层党政官员宣传、普及法治的ABC常识(包括给中央领导人讲法制课)。通过他们手中的权力,促使对法制建设的重视。这也是同党政官员为防止无法无天的文革重演而对民主法制有迫切追求相契合的。     1979年彭真同志刚复出,任全国人大法制委员会主任时,有一次在和我们办公室干部谈话中,提到他坐过6年国民党的牢;没有想到解放后,文革中,他竟又坐了9年半自己党的牢。他坐牢的时候就一直思考着这是“为什么”。终于恍然大悟:这是党过去轻视法制、破坏法制所受的惩罚,否定法制也就否定了自己!所以,他一复出,就夜以继日地抓紧立法工作。在1979年6月召开的五届人大二次会议上,创下了一次会议就通过了7个基本法律的空前纪录。而在草拟、审议刑法、刑事诉讼法过程中,他也时刻不忘针对文革的教训:在刑法草案中坚持单列一章“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罪”,其中针对文革的犯罪行为,规定严禁刑讯逼供;严禁聚众“打砸抢”;严禁用任何方法、手段诬告陷害干部、群众(对此罪还特别规定了类似“反坐”的从重处罚);严禁非法拘禁他人,或以其他方法剥夺他人人身自由;以及非法管制他人、非法搜查他人身体、住宅;用“大字报”、“小字报”公然侮辱、诽谤他人;等等。从这些罪名以及用词(如“打砸抢”、“大字报”等等文革语言),即可看出旨在防止党政干部再受文革式的非法迫害。     同样,邓小平在第三次复出时也十分重视民间和知识界的民主力量,包括支持知识界发动的真理标准的讨论,起初也曾赞赏西单民主墙上呼吁民主和法治的大字报,强调要改革权力过分集中的党的领导制度,要求积极推进政治改革,特别是指出“不搞政治体制改革,经济体制改革难于贯彻”,“越来越感到进行政治体制改革的必要性和紧迫性”,“我们所有的改革最终能不能成功,还是决定于政治体制的改革”。 [1]     回顾30年来我国改革开放的历程,上世纪80年代初期出现思想解放和体制改革的大好局面其重要动力有三:一是党的高级干部基于自身经历对文革的反思,产生对民主法治的强烈追求,这是当时政治改革和民主法制建设蓬勃兴起的主导力量;二是长期受思想霸权所压抑的知识精英,他们是发动真理标准讨论、解放思想的先驱;三是长期受“一大二公”体制的束缚,衣食无着的农民,其中安徽小岗的18户农民偷偷按血指印发誓搞“包产到户”,是推动农村改革的领头人。至于法学界,一些志士仁人从法制废墟上挺身而出,展开民主与法制、人治与法治、党与法的关系等基本问题的大讨论,促使党和政府转变观念,为改革开放事业和建设法治国家提供了理论支持,为法制的恢复及依法治国方略与人权保障原则的确立,作出了重要贡献。     不过,也毋庸讳言,以上世纪80年代末期发生的重大政治风波为转折,历史又回复到折腾的年代,什么“清除精神污染”、“反自由化”、“反和平演变”和“反西化阴谋”,以及“稳定压倒一切”(后面这个口号的提出有其历史理由,但后来却被利用来作为压制民主和改革的借口,把政改“压倒”了),这一系列程度不同的政治运动或所谓“专项斗争”接踵而至,改革的主要指向和重心发生了转移:经济发展单轨运行,政治体制改革日益“边缘化”,不但越来越滞后,而且一再延误改革机遇。 [2]二者构成了尖锐的矛盾冲突。经济虽然有很大发展,但随之腐败日益严重,贫富两极分化,社会矛盾加剧,产生许多新的社会问题乃至社会危机。这形成又一个历史阶段,大约20年。当然,这20年的后10年也不无改进,如通过修宪,在宪法文本上确立了依法治国的方略和“国家尊重和保障人权”的原则,以及提出以人为本、建设和谐社会等口号。但由于在实践中缺少切实政改的支持,口号多于行动,许诺多于兑现。总体上是言胜于行,步履维艰,不能适应人民日益增长的民主与法治需求,甚至有些领域在观念和制度上还有所后退。不但回避新民主主义革命时期我们党曾强调的要废除一党专政、实行新民主主义宪政;而且政法领域这几年倡言的原则与口号中,不无违反民主法治基本原则之处。诸如讲多元的“三个至上”,而回避三者有矛盾时谁“至上”。强调坚持一元化的“党的绝对领导”,这逻辑上是要排除其他领导,势必在客观上将执政党置于违宪的境地,因为它排斥了经人大选出的机关(如司法机关、军事机关)要对人大负责,受人大监督,亦即受人大领导;也实际上是回复到早在1941年邓小平就批判过的“以党治国”和“党权高于一切” [3];回复到1958年6月最高人民法院党组向中央报送的《关于第四届全国司法工作会议的情况报告》中提出的:“人民法院必须绝对服从党的领导,成为党的驯服工具。……不仅要坚决服从党中央的领导,而且要坚决服从地方党委的领导;不仅要坚决服从党的方针、政策的领导,而且要坚决服从党对审判具体案件以及其他一切方面的指示和监督。” [4]而这种片面的或错误的观点和做法,也不过是上世纪60年代早就受到刘少奇严词批判过的。 [5]     更为荒唐的是,现今有人居然批判“普世价值”,他们打着“中国国情”和“中国特色”的旗号,却否定了它的前提:具有“普世”规律和价值的“马克思主义普遍原理”和人类共同的文明成果。他们甚至说讲普世价值就是为帝国主义服务,是反对中国共产党!他们还否定司法独立和权力制约这个法治的普适铁则,武断地给它扣上“资产阶级那一套”欲拒之千里,其“潜台词”实际上是在维护比资本主义更落后的封建专制特权地位和权贵资产集团的既得利益,不惜将30年来在民主法治和人权观念上拨乱反正和司法改革的成果前功尽弃。     凡此,都不能不令人困惑和忧虑。     二、进一步改革的动力何在     造成这种局面有多种因素的交错作用,其中涉及官僚权贵特权阶层的形成,他们正在自觉地抵制有损其既得权益的改革,使阻力日增;而深化改革的动力的失落或者被催眠,则使政治体制改革的力度递减。现今老一辈革命领导干部早已从文革的恶梦中摆脱出来,除一些永葆革命青春的思想先驱还在继续为中国的民主法治的启蒙而奋斗不息外,不少人限于年事已高,心有余而力不足;或养尊处优,安享清福,耽于守成,不再求进取。至于那些利用改革捞到特权和财富的官僚新贵和腐败势力,由于搞符合人民利益和社会进步的政治改革,势必威胁到他们垄断的权益,特别是担心有朝一日司法独立,他们会被推上被告席,因此,他们力图抵制改革的进一步深化,或者把改革引向有利于他们利益的方向,使社会资源的分配多流向这些特权阶层,使一些改革蜕变为权贵资产者所垄断的政府工程,而不是全社会参与的社会工程。按有的论者的说法,“以往某些改革被特殊利益集团所劫持”。因此,他们实际上已成为改革的阻力。     此外,知识界(包括法律人、法学者)中的一些精英这些年通过改革受益,社会地位与生活待遇已有提高,这个群体开始出现了某些分化:其中有的人尚能保持学者本色,力图排除困难,推进改革;一些步入仕途的教授学者,也力求为民执政,但限于体制积重难返,难有大作为。而有些人则安于现状,明哲保身,苟且偷安;有的在旧体制的同化下,开始“屁股指挥脑袋”,改革的激情消退,变为左右逢源的御用学者;有的已经站在了特权利益集团一边,蜕化为官僚主义者,甚至同流合污。现在知识界也不像上世纪80年代那样对执政者和民众、对国是和国策有较大影响力,有些人还受草根民众所唾弃。因此改革的基本动力也不能完全寄托在这个阶层。 [6]     值得重视的新兴动力是,来自民间社会的改革力量正在崛起。其中一些社会阶层(特别是失业的农民工、失地的农民、被掠去祖宗遗下的房地产的市民、以及下岗工人等等)在改革开放中被边缘化为经济上政治上受压抑的弱势群体,他们未能分享改革成果,反而利益受损,导致社会矛盾与危机日益深重。2008年12月社科院发布的《社会蓝皮书》称,中国城镇调查失业率为9.6%,远高于官方4.2%的登记失业率。2009年2月中央农村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主任陈锡文在新闻发布会上表示,根据农业部春节前对输出农民工较多的15个省的抽样调查,在全国1亿3000万农民工当中,有15.3%(相当于2000万人)失业返乡,加上过去每年新增500万农民外出打工而现今只能赋闲留乡的,失业农民共达2500万。此外还有几百万大学毕业生失业。据官方估计,2009年,总体失业率可能高达11%。又据2005年的一项统计,中国弱势群体的规模已达1.4~1.8亿人左右,约占全国总人口的11%~14%。 [7]再据2006年世界银行报告称,中国0.4%的人口掌握了70%的财富(美国是5%的人口掌握60%的财富)。中国的财富集中度世界第一,成为世界上两极分化最严重的国家。我国的基尼系数已接近0.5,已超过0.4的“警戒”线,处于随时可能发生动乱的危险状态。     穷则思变,危机催生改革。中国的改革从来不是水到渠成、自然流转的,而是被灾难和危机逼上改革的“梁山”。上世纪80年代是文革的灾难推动政治和经济的改革;当前是两极分化导致的民生危机与社会危机,引发对民权、对民主与宪政、人权与法治的需求日益增长。正因为政治改革关系这些阶层的生存和自由,因而他们是今后推进进一步改革的主要动力。     三、公民维权活动推促改革前行     伴随着群体性事件的勃发,一个应当高度关注的社会新动向是:人民维权意识大觉醒,维权活动此起彼伏,它既是社会矛盾与危机的征兆,如能正确引导,也是推促改革前行的巨大社会动力。30年的改革成果,人们较多看重经济发展以及立法、司法等法制建设的硬实力方面,这固然是重要的;但不能忽视正在发育成长的社会软实力,那就是经过30年来正反两方面的社会实践的潜移默化作用,公民、社会组织的权利意识、法治意识日渐强化,突出表现在近年来此起彼伏的人民维权活动。     据公安部2004年统计显示,劳资关系、农村征地、城市拆迁、企业改制重组、移民安置补偿等问题,是酿成“群体性事件”的直接原因。笔者前些时在互联网上通过“谷歌”搜索,有关述及中国近年维权事件的信息达180多万条(虽然有重复计算的)。2005年中国社科院发表的《社会蓝皮书》中公布的中国“群体性事件”,已由1993年的1万起增加到2003年的6万起,也就是说,平均每天164.4起。10年增6倍,参与人数也由约73万增加到约307万。 [8]又据最近媒体透露,2008年因为经济利益问题引发的20人以上的群体性事件已达12万起,平均每天328起,也就是全国每4分半钟就有一起。     2008年被人称为“公共事件元年”。从重庆“最牛钉子户”为房地产拆迁补偿不公而维权,到山西黑砖窑的揭露,厦门市民群起“散步”抵制有毒化工厂PX的建设,以及华南“纸老虎”被网民戳穿,“矿难瞒报”、“封口费”等丑闻的揭露,一些地方出租司机的罢运,等等事件此起彼伏。贵州瓮安县更爆发上万市民的抗议事件,由起初县委当局推卸是所谓“黑社会势力”的挑衅,到省委书记亲自出面问责县委领导的侵权,并予以罢官,显示出群众维权的正当性和监督力。危及百万婴儿的三鹿毒奶事件也是发难于媒体和网民的揭露,排山倒海的社会舆论,以及全国各地百位律师组成“三鹿奶粉志愿律师团”为受害者维权,迫使政府严厉追究责任人使之受到刑事制裁和进行民事赔偿,这些都是过去少见的。前些年因孙志刚事件引发的维权活动,最终促使国务院废除了侵犯人权的收容审查法规,代之以救助法规,也表明社会维权斗争对推动政治改革的巨大效应。     近年来,职工维权意识逐渐提高,“劳动合同法”“血汗工厂”等词汇,成为社会皆知的热点。2008年4月,一份名为《2008年首季香港上市企业内地血汗工厂报告》发表,指控广东东莞玖龙工厂是“血汗工厂”,促使广东省总工会责令其整改。 [9]又如世界最大的玩具生产商之一的合俊企业,2008年10月突然宣布其旗下在中国的两家大型玩具厂倒闭,其7000多名员工并未听由资本家的摆布,而是群起向樟木头镇政府讨薪,结果拿到镇政府垫付的部分工资。农民维权活动近年更有较大发展。由于一些地方政府占有土地利益分配的20%~30%,开发商占40%~50%,而农民作为土地使用权的主体,仅占5%~10%。农民受到严重的剥夺。由此农民从前些年的“税费争议”提升到从法治上进行“土地维权”,从而促使政府几年来把对农民负担的认识,从当作“消极因素”,进而体认是“政治问题”,再上升到“十分紧迫的政治任务”,以至最终提升为“全部工作的重中之重”。农民维权斗争从经济权利提升到政治诉求。河北省唐山市、秦皇岛市、福建省宁德市、福州市都因移民耕地被占,土地补偿不公,发动万人联名要求罢免市领导人的全国人大代表资格。正是基于农民频繁进行土地维权斗争,引起中央的极大关注,促使党的十七届三中全会通过《关于推进农村改革发展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建立农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等制度,以保障农民利益,发展农村经济,被称为“新土改”。     至于其他阶层的公民和公众,诸如消费者、教师、律师、明星、作家、城市居民、房地产主等的维权活动更是多种多样。近年,公民和社会组织参与公益事件,也越来越活跃而有效。据报道,去年汶川大地震,参与救灾的志愿人员达百万以上,而且最早第一批到达灾区的也是自发参加的公民和非政府组织。又据北京奥委会宣布,参与奥运工作的志愿人员达174万。他们以其微笑的、无微不至的优质服务,获得了各国人士高度称赞。北京奥运会闭幕式上还特地增加了向志愿者代表献花的仪式。国际奥委会主席罗格在闭幕词中指出,没有这些志愿者,奥运会根本不可能发生。而参与公益和维权活动的志愿者和社会组织,正是公民社会重要的组成要素。     总之,现今公民和社会组织的维权活动已呈现出如下一些特点:(1)维权的主体,由单个人进行冤假错案的上诉,发展为各界的民众维权;由少数民间精英的维权活动日益变为社会大众的维权活动;由社会底层的上访者,扩及消费者、企业家、律师、作家、记者以及公务员,而且逐渐组织化(如不少地方出租车司机的集体罢运)。南方某市甚至有上千公安(辅助)人员包围市府要求增薪。公共事件中公众参与渐成惯例。(2)维权涉及的领域,由单纯私人利益,扩展到公共利益(如环境权);由公民的私权利(土地权、财产权、人身安全权、就业权、知识产权、名誉权以及宗教信仰权等),发展为公民的公权利———政治权利(如选举权、知情权、监督权、表达权等等)。(3)维权能量大有增强,社会维权者的法治意识、集体意识以及组织觉悟都有所提高;开始懂得运用法律武器进行合法的斗争;利用现代传媒特别是互联网进行沟通协调能力增强。“网络媒体正成为舆论新格局的重要组成部分,成为思想文化信息的集散地和社会舆论的放大器。网民对于公共事务的积极参与对于整个中国社会的发展和进步,对于公共舆论空间的扩大起到了积极的作用。” [10]一个拥有3亿“网民”的新的“民意群体”正在崛起。像2009年6月发生的湖北石首市民骚乱事件(因一酒店厨师非正常死亡引起几万市民村民与警察冲突的群体性事件),除现场参与的群众外,还有千里外网络上各个角落的网民在第一时间参与围观和议论,形成强大的网络族群和舆论,以致官方的《瞭望新闻周刊》也发出要关注这种“一呼百万应”的“网络群体性事件”,因为网民互动已经从以往的“说说就罢”,蜕变为“从说到做”---从虚拟世界的参与,到投入于现实行动中。 [11]社会维权者集体行使权利的动能,相对于其所抗衡的国家权力的势能,正在此消彼长。国家权力要像过去那样压制维权者,其成本越来越大,这也促使二者由对峙走向平等对话。对此,党和国家领导人胡锦涛、温家宝也十分重视而亲临人民网与网民对话。(4)社会各界对公民维权活动也越来越支持,媒体和法律专业人士在维权活动中的作用越来越显著。(5)中国非政府组织也开始了发展的脚步。20世纪50年代全国性非政府组织只有44个,60年代也不到100个,截至2007年底,允许在民政部门登记的全国各类民间组织有38.7万个。而实际上全国各类非政府组织数目已达300万家。     公民和非政府组织的维权行动,是行使公民权和社会权力、直接参与政治、监督政府的过程。所谓“群体性事件”也就是公民、民众为维权而群起进行各种形式的抗争,有的导致官民、警民冲突。从消极视角评价,群体维权事件不利于社会稳定,不宜提倡;从积极方面透视,它反映了人民群众维权意识和政治参与意识的增强。公众维权促使政府关注民意民利,改弦更张,调整政策,化解矛盾,也能提高公众对政府的信任度,推促政府改革。公民和社会组织的社会权力对于支持和推动国家和社会的进步、遏制国家权力腐败,具有十分重要的作用。人们期待明智的执政者尊重和发挥良性的民间组织的潜力,善于引导公民和社会组织及其自主自治的社会权力,协助政府治理国家和社会,实行国家权力与社会权力的共治。这应当是实现我国社会主义法治、防治权力腐败的一条新路径。如果我们能依靠来自社会的改革动力,重视自下而上的人民参与,政治改革的步子就可能加快。而有社会良知和正义感的知识精英及党内、包括党中央高层的明智的健康力量,也力图得到民间力量的支持,推进政治改革良性运转。     四、法学者的历史责任     今后我国的改革,应当说已由自上而下的“放权”或“赐权”的阶段,演进到自下而上的维权和争权的阶段。可以说,中国进入了民众维权的时代。维权的过程,就是官民之间、社会主体之间建立协商对话机制的过程,是公民直接参与保障人权、维护法治、建立民主宪政的过程,是形成公民社会、法治社会,同国家权力互动互控的过程,是推动政治改革、促进社会转型的基本动力。正如当代德国法理学家魏德士所说的:“人们对法哲学和法理学深入且全面的思考总是紧跟社会灾难、制度危机和政治变革。因此,法理学也是处理法学、社会制度与政治制度的新的(危机)局势的工具。”“研究法律和从事法律工作总是一种也要承担政治与道德责任的行为。” [12]     2009年2月温家宝总理在访问英国接受《金融时报》专访时,曾援引亚当·斯密的《道德情操论》里的一句话:如果一个社会的经济发展成果不能真正分流到大众手中,那么它在道义上将是不得人心的,而且是有风险的,因为它注定要威胁社会稳定。温家宝总理说:“我一直认为,公平正义是我们社会主义制度的首要价值。我们要建立的社会应该是一个公平正义的社会,是一个让每一个人在自由和平等的条件下得到全面发展的社会。” [13]     在当今我们国家和社会正面临社会危机和政治变革的关键时刻,作为以促推社会改革和维护公平正义为职志的法学者、法律人以及社会各界精英,在现今和未来的改革开放事业中,有必要为正在兴起的民众维权活动提供实际的法律援助。这种援助不仅在于理论和舆论的支持,也有责任提供法治的引导。由于自发掀起的“群体事件”和维权斗争,往往是无组织无秩序的,很难同政府进行集体协商、谈判,取得有效的成果;还可能凭一时冲动而越出法治轨道,演变成暴民政治。这就需要法学界、法律界为之铺设法治的轨道,使公民和公众懂得依法有序地、和平地、又百折不挠地开展有理有利有效的维权斗争。当今知识界、法学界的志士仁人欲达到改革中国弊政的目的,必须面向社会,把研究和实践的重心,移向关注自下而上的民间社会动力,着力研究和助推公民和社会组织依法进行维权活动,促进良性的非政府组织的建立,促进社会权力的发展和公民社会的形成,为推进人大制定社团法、新闻法、出版法鼓与呼,并使具有改革愿望的中央最高层领导人能获得来自民间的舆论支持和政治信任,促使他们有魄力地排除官僚特权集团和既得权益势力以及“极左的文革余孽”的阻扰,推进政治改革。     我在1994年曾经呼吁:“中国法学要研究中国社会,要从重在‘国家与法’的研究转向’‘社会与法’的研究。” [14]时过15年,现在更有必要旧话重提。时不我待,让我们重振上世纪80年代为民主法治人权而披荆斩棘的理论勇气与使命感,为政治改革和人民的维权事业而继续奋斗!     【作者简介】
郭道晖,现任中国法学会法理学研究会顾问,北京大学宪法学行政法学博士生导师组成员、公法研究中心客座研究员,湖南大学教授兼《岳麓法学评论》主编,最高人民检察院专家咨询委员会委员。

【注释】 [1]《邓小平文选》第3卷,第177、79、164页。
[2]政论家陈冰评析:自1949年以来,中国遇到过五次政治改革的“时间窗口”。1956年“双百方针”和1957年的“整风运动”,打开了政治改革的第一个“时间窗口”,知识分子提出了许多有益的改革建言,却演化成了反右运动,并导致了“大跃进”的灾难。1962年中共着手纠正大跃进的错误,政治改革的第二个“时间窗口”打开了,而这次机遇又被“折腾”了,最终导致了“文革”十年动乱。1977年粉碎“四人帮”后,政治改革的第三个“时间窗口”打开,开启了改革开放的伟大时代,可是却又遭遇1989年的“政治风波”而中断。1992年第四个“时间窗口”打开,确立了市场经济改革路向,经济高速增长,成为世界第三经济大国;但政治改革踏步不前,导致腐败现象和社会矛盾日益严重。现在经过2008年年初雪灾、西藏骚乱、四川地震、北京奥运会、“神七”飞天、抵御金融海啸等一系列大事件的考验,以及在全球金融危机爆发后,政治改革的第五个“时间窗口”已经打开。新加坡《联合早报》2008-12-31。
[3]见《邓小平文选》第1卷,第10—12页。
[4]转引自《董必武传·下》,中央文献出版社2006年版,第975页。
[5]对此刘少奇指出:“不要提政法机关绝对服从各级党委的领导。它违法,就不能服从。如果地方党委的决
定同法律、同中央的政策不一致,服从哪一个?在这种情况下,应该服从法律,服从中央的政策。”(见《刘
少奇选集》下卷,人民出版社1985年版,第450-452页。
[6]一个突出的例子是,据中国新闻周刊发表的一篇报道,现任卫生部专家委员会委员的北京大学法学院教授孙东东宣称:“我负责任地说,对那些老上访专业户,不说100%,至少99%以上精神有问题,都是偏执型精神障碍”。他认为这些上访户扰乱社会秩序,公安机关有权收治这些精神病人进行强制治疗。他这种不负责任的观点和说法,同原中国国家信访局副局长周占顺曾经指出“群众信访80%以上有道理的”的事实背道而驰,实际上是在为地方政府“截访”、将访民强制押进精神病院等镇压访民的违法行为提供了“科学”与“舆论”支持。参见湖北“民生观察工作室”2009年3月30日在网上发表的一封访民公开信。
[7]见2005-07-31新华每日电讯5版。
[8]据《新华每日电讯》第5版,2005-07-31。
[9]新华网北京2008年10月26日专电,记者林红梅、葛素表、王敏。
[10]见中国社科院2009年《社会蓝皮书》中《2008年中国互联网舆情分析报告》,参阅《人民日报》2008-12-22日报道。
[11]《从虚拟到广场》,新加坡《联合早报》,2009-06-22。
[12][德]魏德士:《法理学》,丁小春译,法律出版社2003年出版,第17、260页。
[13]参见2009年2月2日23:07新华网。
[14]郭道晖:《法学三愿》,《政治与法律》1994年第3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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