井冈山市龙市镇李某与马某因生意纠纷产生矛盾。一日,李纠集十余人在路上等候马意图打马一顿。后马经过此地,李等人即追赶堵截,马在逃跑过程中,为躲避前方持棍拦截的李某等人时,不小心摔入河中淹死。
在对被告人李某等人的审理过程中,法官们就本案的处理产生了分歧。第一种意见认为,马的死亡是意外事件,李不应承担刑事责任。李虽然在主观上有故意伤害马身体健康的故意,但在李实施伤害马时,李对马不慎掉入河内淹死的结果不可能预见。即李不可能预见到自己的行为会致马掉入沟内死亡,因此是意外事件。
第二种意见认为,李构成过失致人死亡罪,应追究其刑事责任。李虽有故意伤害马身体健康的故意,但李对导致马死亡的结果的发生是没有预见的,即:李应当预见自己的行为可能造成马死亡的结果,因为疏忽大意而没有预见,以致造成了马的死亡的结果。李的行为与马的死亡结果之间具有刑法上的因果关系,因此李构成过失致人死亡罪。
第三种意见;李构成故意伤害罪,应当追究刑事责任。
评析:
笔者同意第三种意见。理由如下:
首先,马的死亡不是意外事件。马不是单纯的自己因为自身或路滑等不能抗拒的原因而掉入河内淹死,从客观上讲,马是因为李等人在其下班必经之路对其形成一个会被恶意伤害的强大的精神和思想压力,是在逃避李等人的打击、使自己免受李等人对已身体的伤害的情况下掉入河内淹死的。
其次,李是想象竞合犯。李出于一个伤害马身体健康的故意,实施了一个邀约他人打击马身体健康的犯罪行为,而触犯了两个罪名,即故意伤害罪和过失致人死亡罪。李意欲打马,主观上有损害马身体健康的故意,客观上实施了故意伤害马的行为,构成故意伤害罪。李在组织同去的人追赶马时,李应当预见自己的行为可能会造成马死亡的结果,但李因疏忽大意没有预见,以致造成了马的死亡结果,马的死亡与李等人的打击、追赶堵截行为有刑法上的直接因果关系,李又构成过失致人死亡罪。
最后,根据想象竞合犯的特点,单从李所触犯的这两个罪名而言,其中任何一个罪名都不能单独完全包容李的这一犯罪行为。李虽然触犯了数个罪名,受法律的多重评价,但因李只实施了一个危害社会的行为,不具备构成数罪的数个犯罪构成,因而应 “从一重处断”。根据刑法第233条(过失致人死亡罪)及刑法第234条(故意伤害罪)的有关规定,对李应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刑事责任。
王国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