熊某原任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某县支公司会计。为完成本公司下达的销售保险任务,利用自己担任该公司会计掌管的公司款项为自己购买保险,于2003年1月29日及2004年2月2日两次分别用公款15000元、50000元为自己购买“国寿鸿瑞两全(分红型、五年期)保险”,打算在保险到期后归还。2005年7月14日,熊某在人民检察院侦查其它案件对帐期间,主动坦白其用公款购买保险的事实。案发后,赃款全部退出。
[分歧]
本案在审理中,针对熊某的行为构成何种犯罪,存在有两种意见:第一种意见认为,熊某私自用公款为自己购买保险,是贪污行为,应定贪污罪。第二种意见认为,熊某私自用公款为自己购买保险,主观上不是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属挪用行为,应定挪用公款罪。
[评析]
挪用公款罪是指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进行非法活动的,或者挪用公款数额较大、进行营利活动的,或者挪用公款数额较大、超过3个月未还的行为。该罪构成的要件是:1、侵犯的客体是复杂客体,即国家工作人员职务行为的廉洁性、国家财经管理制度以及公款使用权;2、在客观方面表现为利用职务之便,有下列挪用公款行为之一:(1)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进行非法活动的;(2)挪用公款数额较大,归个人进行营利活动的;(3)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数额较大,超过3个月未还的;3、犯罪的主体是特殊主体,即国家工作人员;4、主观方面是故意,并以归个人使用为目的。
本案中,熊某做为国有保险公司的工作人员,为了完成本公司下达的销售保险任务利用自己担任该公司会计的便利,用自己管理的公司款项,于2003年1月29日及2004年2月2日两次分别用公款15000元、50000元为自己购买“国寿鸿瑞两全(分红型、五年期)保险”,又打算在保险到期后归还,反映出熊某虽然使用了公司的钱款,但其主观上并没有非法占有公共财物之目的,因而熊某的行为不符合贪污罪的构成要件,不构成贪污罪。相反熊某利用公款为自己购买的“国寿鸿瑞两全(分红型、五年期)保险”,却具有明显的营利目的,应属于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公款数额较大、进行营利活动这一情况,因而符合挪用公款罪的构成要件,构成挪用公款罪。
笔者同意第二种意见。法院亦据此作出判决。
冯云虎 姬晓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