现年20岁的丹丹几年前来到郑州打工。后来,在工作时丹丹经人介绍认识了家住郑州市某小区的男青年林某,双方很快就建立了恋爱关系,并在一起同居生活。2004年7月的一天,丹丹到林某住处取自己放在此处的衣服时,趁林某的父亲不注意,将林某放在卧室床头柜内的工商银行存折盗走。第二天,丹丹在工商银行分三次盗取林某存折上的存款10900元。两天后丹丹被公安人员抓获。追回赃款10000元发还失主。
在法庭上,被告人丹丹对检察机关的指控辩称其从林某的存折上取钱是经林某同意的。其辩护人提出被告人丹丹和林某是恋爱关系,且双方在一起同居生活,二人在经济上是不分你我的,林某的存款是同丹丹的共同存款,二人都有处分权,故被告人丹丹无罪。
【问题】
丹丹在和林某同居期间拿走林某的存着,她的行为是否构成犯罪?
【回答】
本案中,对被告人丹丹的行为是否应当以盗窃罪定罪量刑。理由在于:丹丹与男友林某两个人只是同居关系,根据民政部发布实施的婚姻登记管理条例中的有关规定,自1994年2月1日,没有配偶的男女,虽然符合结婚条件,但未经结婚登记而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的,不受法律保护。这说明,我国确立婚姻关系的唯一法定手续就是结婚登记,也就是说,要求结婚的人除必须具备婚姻法所规定的实质要件外,还要履行结婚的法定程序,即形式要件,才能形成合法的夫妻。因丹丹与男友林某之间只是同居关系,因此就不可能存在婚姻法中规定的共同财产,所以以一方名义存的钱是属于个人的,对方将其秘密取走,就构成了盗窃罪;如果两人曾约定共同将钱存进银行,但账户名字是一个人的,而对方将钱拿走了。那拿钱的一方就必须证明拿走的钱是属于自己的,否则也将以盗窃罪论处。 但婚姻关系就不一样了,在婚姻关系存续其间,如果没有特别约定,夫妻双方的收入都属于夫妻共同财产,所以一方将另一方钱全部或部分拿走,都不能构成刑事犯罪。即使一方拿走的是对方的婚前个人财产,也不应该算犯罪,因两个人存在婚姻关系,只能认定,一方侵犯了另一方的财产权,即构成了民法中的侵权。
此外,虽然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盗窃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司法解释中指出,偷拿自己家的财物或者近亲属的财物,一般不按犯罪处理。但是按照刑事诉讼法的规定,近亲属是指夫、妻、父、母、子、女、同胞兄弟姊妹,不包括同居男友(女友)。根据以上规定,丹丹既不是失主的近亲属,双方也不是夫妻关系,不符合此条司法解释的适用条件,所以,丹丹偷拿的不是自己家的财物或者近亲属的财物。我国《刑法》第264条规定,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秘密手段窃取他人财物,价值数额巨大的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由于丹丹主观上具有非法占有他人财物的故意;客观上采用了秘密窃取的方法将他人财物转移到自己的控制之下,且盗窃数额巨大,因此,符合盗窃罪的构成要件,丹丹的行为构成盗窃罪。 应当依法严惩。据此,法院依法以盗窃罪判处被告人丹丹有期徒刑3年,并处罚金10000元。程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