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是人民法院启动执行程序的基础和起点,它是指法律文书生效后,享有权利的一方当事人,在对方当事人拒绝履行义务时,向人民法院提出强制执行的一种请求。该种请求权亦有程序意义上的申请执行和实体上的申请执行之分,程序意义上的申请执行,是指享有权利的一方当事人,依照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出强制执行的请求,即程序上的申请执行权。实体意义上的申请执行,是指享有权利的一方当事人依据生效法律文书通过法院向对方当事人提出的实体权利请求,即实体上的申请执行权。程序意义上的申请执行和实体意义上的申请是互相联系、互相依存、不可分割的,程序意义上的申请执行实质上是申请执行人实现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实体权利的一种形式和手段。实体意义上的申请执行是基于生效法律文书而产生的实体权利请求,它是申请执行人进行诉讼活动的目的和内容。那么申请人撤销申请是放弃程序意义上的申请执行呢还是抛弃实体上的权利请求呢?笔者认为,申请人撤销执行申请更多关注的是放弃程序意义上的执行申请,即无需公权力介入实现其利益,而不是抛弃实体上的权利,法律已为申请人抛弃实体权利提供的恰当的方式,申请人完全可以通过与被执行人执行和解予以实现。
既然申请人撤销执行申请的行为初衷在于放弃程序意义上的申请执行权,申请人的实体权利尚未得到实现的。此种情况下,人民法院裁定终结案件执行,也只是对原告的诉讼权利作出处理,并未涉及申请的民事权利,撤销申请引起的终结执行是程序性的终结,是因受理条件因申请的撤销而缺失使执行程序不能进行下去。因此,如申请人在申请执行期限内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从法理上并无禁止的依据,法律条文亦无反对,而且就一般民事诉讼而言,撤诉后以同一事实同一理由起诉的人民法院尚应依法受理,对同一法律文书撤销申请后在申请执行期限内也应能再次申请执行。
申请执行期限是否因申请人的申请而中断呢?我国民事诉讼法修正了原来的执行期限规定,申请执行期间适用法律有关诉讼时效的规定,而依据诉讼时效的一般理论及相关法律规定,通过起诉主张权利的,诉讼时效中断,在执行程序中,权利人通过申请执行向被执行人主张权利,理应视为执行期间的中断,申请人再次申请的执行期限应从撤销执行申请之日算起。佘俊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