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听证的性质。
听证是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行政机关在行政执法活动中采用的工作方式及程序。法院在办理涉诉信访案件等非诉讼活动中的听证是对行政听证程序的借鉴和移用,它是介于约谈、接访的工作方式和诉讼活动中的开庭审理之间的一种公开的非诉讼活动。它是具有一定的正式性、规范性和公开性的约谈和接访;它是有除了办理信访案件法官以外的更多阶层人员参加的规模更大的约谈和接访;它是通知了信访人的对方当事人参加的具有一定的对抗和辩论性质的办理涉诉信访案件的活动。
二、听证的目的和效果。
听证的目的及效果主要是:解决当事人信访反映的问题、进行法律释明答疑及作好息诉罢访工作。由于听证中安排了双方当事人参加,有的还通知了原办案法官参加,并且允许当事人进行证据展示、发表意见等,具有一定程度的对抗和辩论的性质。这种方式,便于发现当事人争议的焦点,便于辩别信访人反映问题的真实程度,便于发现原案件办理中确实存在的问题,便于寻找和发现解决信访问题的重点、难点等。对于信访人的法律释明和答疑,不是重复原从立案到审理执行中已经作出的法律释明答疑,而是针对信访人信访所涉及的问题的法律释明答疑,而是对在听证中暴露出的重点、焦点问题所进行的法律释明答疑,而是由参加听证的各阶层人员共同参与的法律释明答疑。这种法律释明答疑更加具有针对性、时效性和有效性。作好信访人的息诉罢访工作是办理涉诉信访案件中最困难的事情,是听证活动的重要内容。由于听证活动具有正式性、规范性,对于做好信访人的息诉罢访工作更具备氛围的效果;由于办理涉诉信访案件法官以外的人员参与,息诉罢访工作具有全面性、亲和性和说服力;对于信访人反映的问题没有道理或是不应要求由法院解决的问题时,对方当事人的态度和意见及参与听证的其他人员对信访人反映问题的意见及建议能够散泄信访人信访的气势,有利于信访人息诉罢访;对于信访人受到别人指使、耸恿、影响而信访等,可以给予信访人顺势而下的机会,能够取到息诉罢访的效果。
三、听证的主体。
第一, 听证主持人及书记员。听证主持人负责组织和指挥听证会,保障听证会正常进行;对听证会的各个阶段的活动进行归纳;对当事人争议的问题可以引导当事人进行协商;对信访人进行法律释明和答疑;有针对性地做好信访人的息诉罢访工作;听证会后,对发现的原审判活动中确实存在的问题进行评议形成意见并向有关领导作出汇报。根据信访人反映的问题根据涉诉信访案件的难易程度,听证主持人一可以由三名法官组成听证合议庭担任。听证所要解决的是案件立案、审理及执行中的信访问题,涉及到对涉诉涉执案件事实的认定和法律的适用,需要对信访人反映问题的焦点及时发现并有针对性地开展有关工作。所以,听证主持人需要由具有法律专业知识、审判工作技能、工作方法及组织协调能力的法官担任,而不能由书记员或其他工作人员担任。书记员可以对听证活动的全过程进行记录,听证结束后负责将听证会记录及相关材料装订备查。
第二, 第二、当事人及听证代理人。信访人和信访人的对方当事人为听证案件的当事人。涉诉信访反映的问题是当事人之间的问题,要求解决的问题也是由当事人之间进行解决,当事人对信访问题涉及的内容、意见,只有经过当事人面对面才能真实、清楚、全面地反映出来,也是解决问题的基础,所以,听证会需要当事人双方的参加,而不是某一方当事人的参加。当事人可以委托代理人参加听证,给当事人提供法律、语言表达以及与对当事人协商等方面的帮助,委托人的人数及委托人的身份可以比照民事诉讼法的规定执行。
第三, 受邀参加人。通常情况下,可以邀请当地人大代表、政协委员、信访局、律师、基层组织及当事人的亲朋好友等参加听证,特殊的涉诉信访案件还可以邀请有关专家或专业技术人员参加。受邀参加人需要具有广泛性和代表性,利用受邀参加人区别与法官的身份,对听证的涉诉信访案件中信访人反映和要求解决的问题进行评判;对需要解决的问题提出解决问题的意见和建议;对信访人反映的问题不实或不应由法院解决的,利用受邀参加人的影响力共同做好信访人的息诉罢访工作。
第四, 涉诉信访案件原承办人。根据听证案件的需要,可以由原承办人对案件办理的过程、当事人陈述的问题作出说明,但不对双方当事人的意见发表评判,不对信访人反映的信访问题提出解决意见及建议。
四、听证的程序设定。
听证的程序设定暂时没有明确的规定,各地做法也不尽一致,但着眼点和要达到的目的是相同的。据此,可将听证程序设定为首部、双方陈述、发表听证意见、矛盾化解及息诉罢访工作、尾部五个部分。
首部是听证程序的开始部分,由听证主持人宣布听证开始,介绍要听证的案件及参加听证的当事人,介绍听证合议庭的组成人员,介绍受邀请参加听证会的人员及其他参加听证的人员,宣布听证会须遵守的规则等。双方陈述是由双方当事人对于信访案件所涉及的问题发表意见,先由信访人发表意见,然后由信访人的对方当事人针对信访人发表的意见进行陈述,并发表对所争议问题的意见。在陈述中双方可以提供有关的证据并对对方所提证据发表意见。发表听证意见是受邀请的参加听证的人员发表对听证案件及双方当事人争议的问题的看法、意见和建议,通常是可简可繁,人人发表意见。矛盾化解及息诉罢访工作是听证工作的重点和落脚点,听证主持人及合议庭根据前几个阶段工作的开展情况以及当事人所暴露出的焦点问题有针对性地开展工作。信访人反映的问题需要解决的或部分需要解决的,可以提出解决的意向性方案;信访人反映的问题不实、或不应由对方当事人承受、或不应由法院解决的,说明信访人反映问题不实或不能解决的理由。在这个阶段,需要让当事人双方充分互动,需要让双方当事人明确问题为什么要解决和为什么不能解决。需要充分调动受邀请参加人的作用开展工作,用他们的身份、经历、观点等来影响和引导当事人,积极促成信访问题的妥善解决。尾部由听证主持人对听证的前几个部分进行归纳,矛盾得到解决的,进一步强调和明确。矛盾没解决的,对双方现存的分歧和焦点问题也进行明确,尽可能提出引指性的意见。
四、听证注意的几个问题。
一是要注意遵重当事人的意愿。当事人双方都必须同意或接受听证,一方当事人不同意参加听证则不能举行听证,即听证是不能缺席的。二是听证秩序即听证的顺利进行靠听证合议庭的组织和当事人的配合,而不是依靠诉讼法的约束。对当事人不遵守听证规则,听证场所出现失控的情况,通常应中止听证。并且,不存在用诉讼法对听证当事人进行责任追究的情况。三是注意完善听证的后续工作。对矛盾得到解决有履行内容的,注意督促当事人落实。对信访问题没有解决的,及时与有关单位联系,落实好稳控措施,防止矛盾进一步激化。朱是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