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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论审判权的内部监督
发布日期:2009-11-17    文章来源:互联网
“没有制约的权力将导致腐败”。人民法院作为独立执掌审判权的国家机关,如果权力失去监督,则必然会损害法律尊严,甚至造成冤假错案、产生腐败。随着我国依法治国进程的不断加快,审判权在社会生活各方面的影响越来越大。要认真贯彻胡锦涛总书记提出的司法工作要体现“三个至上”的精神,全面落实《建立健全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2008-2012年工作规划》,正确体现审判的公正价值,充分发挥审判职能,防止审判权的扭曲、变异,就不能不对审判权进行全方位、多角度、多层次的监察和督导。笔者结合审判实践,仅就审判权的内部监督浅谈一下粗浅的看法,以期达到抛砖引玉的作用。

    一、审判权内部监督的现状

    人民法院审判权的内部监督是指人民法院依照有关法律和制度及其自身的司法行为依法对审判人员遵守、执行法律及所办理案件进行的监督。其目的在于确保各类案件得以公正、高效地审理和执行。目前,审判权的内部监督没有统一明确的规定,笔者认为审判权的内部监督主要表现为以下几个方面:

    (一)、法院院长根据信访举报所发现线索而引起的监督以及按照审判监督程序对所在法院已生效的判决、裁定的监督。依照法律规定,院长发现已生效的判决裁定确有错误的,可以提起再审。由院长对个案进行监督,是对审判权监督的重要方面。

    (二)、审判委员会在研究和讨论案件时所引起的监督。审判委员会通过对疑难案件和新类型案件的研究,规范案件的审理。

    (三)、主管副院长在履行管理职权时所引起的监督。

    (四)、庭长在履行管理职权时所引起的监督。

    主管院长和庭长主要是通过日常工作中的庭审、会议、签批文书,加强对审判权的监督。

    (五)、立案庭在立案、案件流程管理和信访管理时所引起的监督。在案件流程管理中,主要是通过案件的流转环节,发现案件程序是否规范、是否超审限。

    (六)、审判监督庭在案件再审活动中引起的监督。审监庭通过再审,发现错案,依照追责任追究机制进行监督。

    (七)、办公室在督察督办、印鉴和档案管理时所引起的监督。

    (八)、政治处在教育和人事管理中所引起的监督。

    (九)、司法行政装备管理科在财务和车辆管理中所引起的监督。

    办公室、政治处、司法行政装备科,通过行使各自职能,保障案件流程管理及其他各项监督机制的正常运行。

    (十)、案件评查办公室在案件评查中所引起的监督。

    (十一)、纪检监察部门依据自身职能所引起的监督。纪检监督通过群众举报、案件评查等多种渠道,发现违法违纪线索进行查处。

    二、审判权内部监督存在的问题

    当前,审判权的内部监督在法院审判工作中发挥了不可估量的作用,取得了巨大的成效。撇开成绩不说,把着眼点放在探索问题,寻找差距,改进工作上,结合审判实践,笔者认为,当前内部监督存在监督的主体、层次、内容、职责比较混乱等问题:

    (一)审判权的内部监督的主体和层次多而混乱。目前存在的现象,必然导致两个极端:一是多管齐下,共同向办案法官施加压力,束缚和阻碍办案法官独立行使审判权。二是三个和尚抬水,无人问津,监督形同虚设。现实中出现的更多的是第二种极端。

    (二)内部监督的内容不明确、职责不清晰。虽然从上面可以看出监督的立体化、多样化,但是对各个监督主体监督的职责和监督内容规定不明确,缺乏规范性和可操作性。例如:有些法院立案庭在案件流程管理上存在怠于履行审限监督职责的现象;有些法院办公室对法律文书只盖章不审查、案卷归档时更是一收了之,连起码的形式审查也懒得进行。

    (三)法院内部监督行政色彩过浓,不符合审判独立原则。存在院长、主管副院长、审委会、庭长对法官的监督过滥,行政色彩浓厚的弊端。院长、主管副院长、审委会、庭长对审判组织就具体案件提出的处理意见,审判组织必须执行,这是一种基于级别、职务上的高低而产生的领导和服从关系,与行政机关处理决定的运作程序极为相似,这种监督的行政化,不太符合审判活动的基本原则。 

    (四)重事后监督,轻事前监督和事中监督。目前法院内部监督机制,在监督重点上侧重于事后监督。如对生效的判决裁定按照错案追究程序纠正错案,并对违法审判人员进行责任追究。作为事后救济措施的监督虽然可以纠正已生效的错案,但其作用存在局限性,不能达到防患于未然的目的。

    (五)监督职能配置不合理,导致监督权分裂。例如:监察室只管违法乱纪方面,即只对司法廉洁问题进行监管,但不管案件方面的问题,缺乏对案件审理过程的监督,即只能在违法案事件暴露之后进行事后管理和监督;而审监庭只负责案件的质量问题,不监管承办人的司法廉洁和违法违纪问题,在纠正本院裁判时,容易产生“自己跟自己过不去”、有损法院形象、不利于单位内部团结 ,怕得罪人等思想,督过程中 对于发现的错案基本上都能够予以纠正,而对于办了错案的违法审判的人员却不能严格追究责任;两个部门间各管一片,两者之间缺乏有机的衔接。从权利的完整性角度分析,存在权利遭受分割,监督权不完整的现象。

    (六)、监督主体不独立,导致监督者角色错位。即缺乏专门的内部监督机构,监督者有时也是审判权的行使者,监督权与审判权合一,监督者既办案件又监督,监督权难以正常发挥作用。

    (七)、监督程序缺失。对违法审判行为缺乏统一明确的责任认定程序和标准,监督效果不明显,查处不到位。

    三、审判权内部监督的现实意义

    虽然监督一定程度上存在有损审判独立原则的嫌疑,但根据权力制约理论,任何权力没有制约就会导致腐败。独掌审判权力的法官,如果没有任何制约,势必会产生以权谋私、枉法裁判等滥用权力的现象。另外法官的整体业务素质和职业道德水平偏低,尤其是司法改革后法官权力变大,如果不建立相应的监督机制,就难以解决日益突出的司法腐败问题,使公正这一司法目标离我们越来越远。因此,加强和完善审判监督机制显得十分紧迫和必要。

    在监督制约机制中,内部的审判监督制约显得尤为重要,通过内部自律而达到的司法公正远比通过外部监控所达到的司法公正更利于树立司法的权威。内部监督是保证审判公正的有效途径,在落实和维护审判组织权力的基础上开展内部监督工作,既不违反法院独立审判的宪法规定,也不会影响法院内部审判组织和法官行使依法裁判的权力。和外部监督相比,内部监督有明显的优势:法院系统内部的监督工作基本上都是由法院内部具有法官资格的资深人员进行。作为资深法官,他们具有专业知识,熟悉审判业务,在监督中容易发现问题,使监督更加科学化、理性化。法院对自己的审判活动主动进行监督,容易在社会上树立起法院知错就改的形象,使群众更加相信法院审判的公正性。无需外部监督而达到司法公正,才能真正树立起法院的权威和形象。如果通过检察院的抗诉、人大的个案监督、新闻舆论的监督之后,法院纠正了一个错误裁判,人民群众不会认为那是法院司法公正,而只会认为那是法院在被动监督之下的无奈选择。在人民群众心中只会增加一次法院司法腐败的印象。 

    四、审判权内部监督的构想

    监督和被监督,本来就是一对矛盾,被监督者对待监督者的监督,又往往是监督能否有效发挥的重要因素。法院接受监督的最大思想障碍就是少数干警常常把监督与独立行使审判权对立起来。一听到不同意见,就觉得对法院工作不够支持,一提个案监督就担心会干扰法律、干扰依法独立办案。监督的目的是实现司法公正,而法官依法独立行使审判权又是实现司法公正的唯一途径。因而,好的监督机制有利于促进司法公正,而不是损害司法独立。监督与独立并不矛盾,而是互相统一。我们完全可以探寻一条完善内部监督之路,实现内部监督与法官依法独立行使审判职权的统一。

    (一)坚持监督的统筹性。

    在推进审判方式改革的同时,必须加强以院长领导为核心的内部监督工作。要把对人的监督与对工作的监督结合起来。要把审判组织的监督与行政监督、行政监督不同主体之间结合起来。要把审判监督庭对本院案件的再审复查工作、庭长的日常监督工作、监察部门的监督检查工作应有效结合起来。使之形成相互协作的体系,确保审判的独立性、监督的有效性和司法的公正性。在这些监督中,必须有一个领纲的主要监督部门,使得整个监督统筹兼顾、归口管理,防止相互扯皮。近年来,叶县法院在构建大监督网络上做了成功的尝试。就是专门设立一个督查组,直接对院长负责,负责协调监督体系中各监督部门的关系,办理具体督查事项。督查组在整个监督网络中是一个领纲的部门,地位显得十分重要。督查组统筹作用的发挥直接关系着内部监督的成效。

    (二)坚持监督的连续性。

    审判活动是包括从立案、审理、执行直至结案等若干环节的连续过程,监督过程也应与此相适应。因而建立连续的监督机制,使案件从进入审判程序就始终置于监督之下成为必要。要充分发挥立案庭在审判流程管理中的监督职能,实行流水作业,流程管理,把分解审判工作作为具体的环节,各个环节上的工作由不同的审判人员负责,实现审判前后的有效监督。立案庭对接近审限案件进行催办,对超审限案件进行督办,对案件流动情况定期作出通报,促使审判工作环环相扣、合法规范。一些基层法院目前实行立案庭一经立案即进行审限跟踪、审监庭不定期对案件质量和庭审质量进行检查监督、监察室每季度发布差错案件通报、法律文书盖章前需要经过首读、归档前要经过案件质量检查办公室检查等内部监督方法。在这一套制度之下,案件差错率逐年降低,坚持事前、事中、事后的监督,有效地促进了法官办案的公正性。加强审判监督庭的职能,同时转变审判监督庭的工作重点,目前在法院内部监督机制中,审判监督庭的主要职能是纠正错误的生效裁决。笔者认为,应当让审判监督庭从主要是纠正错案,变成法院内部的一个专门行使监督职能的部门,从案件的立案、审理到裁判各个环节,在不干预正常审理的前提下对案件的审理活动进行全程监督,扩大审判监督庭的权力,承担更多的监督职能。  

    (三)坚持监督的规范性。

    邓小平曾说过,制度问题带有根本性、全面性、稳定性和长期性。一时一事的监督效果具有不稳定性,应当建立长效健全的监督机制,使监督工作有章可循。坚持监督的规范化、制度化,可以保证监督工作能持续、有效地发挥其作用,特别是在扩大合议庭和独任审判员权力的同时,更要加强监督机制的规范化,确保权与责的有机统一。要遵循审判规律,掌握审判工作的特点,依法开展监督工作。要制定出明确的法官行为规范的监督标准;同时在维护审判组织依法独立行使权力的基础之上,明确行政监督者的权限,明确监督与干预的区别,明确监督的重心和关键环节,使内部监督更有成效。要改革审判监督机制,自查自纠,推动审判权规范有序的运行。有人说:一旦穷尽了制度,也就失去了规范。这就告诉人们,应该辨证地看待建章立制。没有制度不行,而制度太多太滥也不行,制度贵在精,贵在落实。实践证明,督查是狠抓落实的有效途径。要让督查者有位、有责、有权。充分发挥督查组的职能作用,从听庭评庭、调阅卷宗、责询等方式参与到个案的具体审理中去,面对面地检查督促各项制度的执行。发现问题,及时指出,当场纠正,最大限度地避免违法乱纪行为的发生。

    (四)坚持监督的针对性。

    监督不应是僵化的制度,而应与时俱进,针对新产生的问题进行监督。比如,工作人员长期固定于一处,容易使其结成共同体而有害于司法公正和司法独立,定期进行人员交流,可以从一定程度上防止这种情况产生。法院实行中层干部竞聘上岗,一般干警双向选择,这虽然有助于保持队伍的活力。但依然存在着利益共同体得以维持的土壤。着眼于法官职业化建设,在一般干警双向选择时也应有业务部门的界限,坚持专业化原则。这样平衡业务能力与避免利益同体的产生就成为创新队伍建设时法院内部监督的又一项重要内容。

    根据马克思主义哲学原理,事物发展动力在于内因,外因只起加速或延缓作用。所以,防治司法腐败首先要从法院内部抓起。提高法官职业道德素质和业务素质,更要在内部监督和惩戒机制上有大手笔、大作为、大成效,只有内部监督问题解决了,才有更大的空间和余地去理顺外部关系,才有可能在根本上提高法院和法官的地位。总而言之,进一步落实法官依法独立行使审判职权,同时加强对法官的内部监督,是树立司法权威,解决目前我国司法不公、司法权地方化、司法管理行政化、法官素质不高等一系列问题的关键所在,也是我国法官职业化的必由之路。康宏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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