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原生效法律文书已被撤销,说明原被执行人拒不履行的法律文书错误,本不该执行,原被行人不应因此蒙受经济损失,罚款决定应该撤销,罚款应予退还。
二.对原被执行人的罚款,是人民法院在据以执行的法律文书被撤消前,依法作出的处罚,据以执行的法律文书被依法撤销时,已执行的罚款不再退还,未执行的部分不再执行。
三.已执行的罚款不再退还,未执行的部分继续执行。
笔者同意第三种意见,理由如下:
第一,原被执行人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具有违法性,违背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六条“发生法律效力的民事判决、裁定,当事人必须履行 ……调解书和其他应当由人民法院执行法律文书 ,当事人必须履行”。人民法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二条作出处罚,是对当事人违法行为的依法制裁。若当事人对已生效的判决、裁定,认为有错误,可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八条的规定,向原审人民法院或者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但不停止判决、裁定的执行。
第二,人民法院对生效法律文书的执行,是法律赋予的职责,对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的被执行人实施制裁,是维护法律严肃性和司法权威的合法行为。
第三,对被执行人罚款是其违法行为造成的,后果应由其本人承担。
第四,人民法院对原被执行人罚款,是因为其在法律文书被撤消之前,实施了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的行为。这一违法行为不因法律文书被撤消而不复存在,继续执行罚款决定是严肃执法的必然要求,否则就是放纵违法,损害法律的尊严。
第五,导致原法律文书被撤消的原因也可能来自被执行人(如不提供相应的证据),而不能一概认为在人民法院。
第六,若案件被定为错案,原被执行人可依法申请国家赔偿,由赔偿委员会依照<<国家赔偿法>>决定是否赔偿及范围 数额。人民法院不应将罚款退还,也不应撤消罚款决定.郭伟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