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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司法审判能力
发布日期:2009-11-16    文章来源:互联网
摘要:司法审判能力是人民法院认识和把握司法规律,运用司法手段为经济社会发展服务的条件和本领。司法审判能力属于一种综合能力,由一系列要素的有机结合。这些要素集中包括以下四个基本方面:现代司法理念,即司法能力的思想要素;司法体制,即司法能力的制度要素;管理机制,即司法能力的实现要素;司法资源,即司法能力的资源要素。这些因素的消涨与司法审判能力建设密切相关,所以,在大力进行司法能力建设的时候,必须对司法能力的各个要素在司法能力建设中的作用进行通盘考虑、同步进行,有且只有这样,司法审判能力才能真正提高,人民法院在构建和谐社会中才能大有可为。

    司法审判能力是人民法院认识和把握司法规律,运用司法手段为经济社会发展服务的条件和本领。具体而言就是通过审判和执行各类案件,以及参与社会治安和经济领域的综合治理,在打击犯罪、解决矛盾纠纷、促进经济发展和保护合法权益等方面所表现出来的能力和水平。司法审判能力是一个综合能力,是一系列要素的有机结合。这些要素集中包括以下四个基本方面:现代司法理念,即司法能力的思想要素;司法体制,即司法能力的制度要素;管理机制,即司法能力的实现要素;司法资源,即司法能力的资源要素①。这四大要素密切结合共同对司法审判能力施以影响。因此,研究司法审判能力就必须对上述要素问题加以探讨。

    一、现代司法理念

    司法理念是人们在认识司法客观规律的过程中形成的一系列科学的基本观念,是支配人们在司法过程中的思想和行动的意识形态和精神指导。简单地说,就是人们对司法的认识、观念和信念,或价值观,是体现在司法体制、司法组织、司法程序中,并直接作用于司法人员,形成‘行动中的法’即司法实践中的重要因素。现代司法理念是与传统司法理念相对应的一个概念。是人们对现代司法这一客观事物感知后所形成的一种思想,它是人们在对司法使命、司法权威、司法特征、司法经验、司法规律不断认识过程中形成的精神结晶。司法理念通过司法制度的设计和运行来体现,现代司法制度的日臻完善,是在与时俱进的司法理念指引下催生和发展的,这个过程就是司法能力建设的过程,是司法能力和水平不断提升的过程。 

    人民法院的司法审判能力是法官群体司法审判能力的综合反映,是一种复合的、综合的和全面的司法能力的有机统一体,而不是个体法官能力的简单相加。因此,要从整体上把握司法能力建设的方向和要求,就必须以先进的司法理念为先导。对于现代司法理念的认识,由于审视视野不同,鉴赏角度不同,当代司法学者、法学专家表述也不一致。但其基本内涵无不体现着其精神内涵的一致性。最高法院院长肖扬同志提出的“中立、平等、透明、公正、高效、独立、文明”的司法理念,应当说集中反映了现代司法理念的基本内涵。司法中立理念要求法官必须以法的最高价值为出发点和归宿。要始终处于中立地位,居中裁判,不偏不倚。中立理念是否能够得到体现,与司法制度设计和司法运行模式有着直接的关系,同时,也与法官的职业道德有着重要的关系。因为“法官的人格是正义的最终保障”。因此,加强司法能力建设,除了必须改革司法制度和司法运行模式中存在的不合理设计外,还必须注重加强法官职业道德建设。司法平等,是司法过程中最重要的法律适用理念。这一理念下的法律适用原则就是宪法和法律规定的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原则。它要求人民法院和法官要不断提高平等适用法律的能力、正确适用法律的能力和平等地维护人民群众合法权益的能力。司法透明,是指导和保障司法机制运行,体现程序正义的一项重要内容,司法公开原则是这一理念下的具体法律体现。倡导司法透明,实现程序正义,是司法融于社会的必然要求。它对提高公民法制意识,监督司法,推进依法治国进程具有非常重要的意义。司法公正是当今世界法治国家司法过程中孜孜以求的、共同的最高目标,也是我国现代司法理念的核心和精髓,是司法能力建设的最高追求。以公正为目标追求司法的中立、平等、透明、高效、独立、文明是我们在加强司法能力建设过程中最应先考虑的架构。无论是司法制度的设计、司法体制的改革或是司法管理措施的改进,都应当以保障和实现司法公正为最高准则。司法高效,是从节约司法成本与资源,最大限度地发挥司法机关的职能作用,提高司法效益的角度而言的,也是当前司法能力建设过程中应当着力解决的问题。所谓“迟来的正义是非正义”正说明了这一道理。因此,在司法能力建设过程中,着力解决效率不高的问题显得尤为突出。司法独立理念,与民主政治内涵密不可分,是权力分立理论的产物。司法独立理念下的司法能力建设,要求必须改革与司法独立原则不相适应的司法制度,要求人民法院和法官在审判过程中,必须增强抗干扰能力,增强司法协调能力,正确处理好独立审判与服从党的领导和人大监督关系。文明司法,是现代司法在构建和谐、文明社会过程中的必然的要求,是法治国家司法发展的普遍规律。它要求在司法过程中,必须讲求司法理性和司法文明,摈弃“官本位”思想,反对粗暴司法,杜绝残踏法制行为的发生,要求司法必须与人类文明社会协调一致地发展,用文明司法推进和谐、文明社会的发展。

    司法理念具有其抽象性的一面,司法能力则具有其具体性的一面。二者之间互相影响、互相依存。首先,司法理念是司法能力的思想基础和精神支柱,是司法能力建设的先导,它影响、推动和促进司法能力建设的方向和水平。其次,司法能力建设水平的提升,不断地向传统司法理念提出新的挑战,而先进的司法理念反过来推进司法能力的进一步提升。司法理念与司法能力之间这种互相依存与促进的关系告诉我们,在加强司法审判能力建设过程中,必须正确处理好二者之间的关系。只有坚持科学的司法发展观,用先进的司法理念指导司法能力建设,才能实现司法能力建设的与时俱进;只有将先进的司法理念落实到司法能力建设过程之中,才能彰显司法理念价值,实现司法价值的最大化。现代司法理念的广泛性、多角度性和前瞻性又告诉我们,要切实加强司法能力,提高司法水平,还必须将具体的理念落实到具体的司法实践当中,这样才能不断丰富、发展和创新司法理念的价值内涵,真正为司法能力建设起到导向、指引作用。结合司法实践,从促进司法能力建设角度出发,应从以下四个方面树立和落实现代司法理念。 

   (一)树立“以人为本”的管理理念,抓队伍,强素质,切实提高法官队伍的综合素质和能力 。

   “以人为本”理念,是现代和谐、文明社会的基本理念。做活人本文章,激发人的能动性、创造性,是加强人民法院司法能力建设这篇大文章中的永恒乐章。偏离或抛弃这一理念,司法能力建设将是空谈。因此,实施现代司法管理,加强司法能力建设,也必须坚持“以人为本”。这里的“人”,是指广泛意义上的司法主体,既包括法官个体,也包括由法官个体组成的合议庭、审判委员会,也包括法院内部组织机构:庭长、院长和院党组。法官,是现代司法理念的承载者和实践者,提升法官的综合素质和能力,是加强司法能力建设的关键。作为司法能力建设的决策制定者、组织实施者的院党组,必须首先秉持这一理念,落实这一理念,把它体现到司法决策当中,落实到司法管理行为当中。要以加强司法能力建设,提升司法整体水平为目标,重点加强法官队伍的职业能力建设。由于历史的原因,法院的人员结构还不尽合理,尤其是基层法院法官的职业文化素养与审判工作实际需要之间还有不少的差距。因此,加强法官职业能力建设就显得逾加重要和紧迫。加强法官职业能力建设,要立足当前法官队伍的现状,从充分体现司法能力建设和法官职业特色的角度出发,通过加强“学习型”法院建设和知识型、专业型、学者型法官的培养来逐步实现。要制定完善的职业能力建设规划,做到教育培训年年有计划,常年抓落实。要通过开展形式多样的岗位练兵活动,营造学习的氛围、研究的氛围,全面提高法官驾驭庭审、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 、裁判文书制作、化解矛盾纠纷、解决复杂疑难案件和执行生效裁判等方面的能力和水平。职业道德修养是法官职业能力建设过程中与业务能力同等重要的内容。要不断完善纪检、监察工作制度,大力推行违法违纪审判、执行责任追究制,加大对违法违纪行为的查处力度,提升法官队伍的职业道德素养。 

   (二)强化“司法为民”的宗旨理念,抓服务,树形象,提高人民法院服务大局、服务人民的能力和水平。 

    现代司法理念是政治文明成果在司法领域的反映。司法能力建设的目标和方向,必须从服务大局、服务人民两个方面来确定,这就是司法能力建设的政治性原则。“司法为民”是执政为民的司法保障。它要求人民法院在加强司法能力建设过程中,要以务实、开放、创新的精神,改进司法管理方法,改进审判工作方法。为此,要全面落实宪法关于人权保障的基本精神,主动把审判工作融于为人民服务之中,加大涉及公民基本权益案件的审判和执行力度,从根本上维护群众的合法权益。坚持群众利益无小事,全面改进和落实便民利民举施,从方便群众诉讼的角度,加大司法改革的力度,认真执行和完善司法援助和司法救助制度,切实维护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特别是要从人民群众最关心的热点问题、难点问题入手,改进工作作风、改进工作方法。当前,涉诉信访增多,申诉再审案件增多,直接影响了人民法院的司法形象,也对人民法院司法能力建立提出了新的挑战。建立健全制度,加强涉诉信访工作力度,改革和完善信访方式方法,努力提高化解信访纠纷的能力和水平,为构建和谐社会做出积极努力是新形势下人民法院服务人民、服务社会、服务大局的具体体现,是加强司法能力建设的一个重要方面,人民法院负有神圣职责。 

   (三)践行“以法为魂”的法制理念,抓质量,保公正,提高人民法院保障和实现社会公平和正义的能力和水平。 

    人民法院担负衡平社会关系、促进社会公平与正义的神圣职责是宪法和法律赋予。公正是永恒的最高目标。“以法为魂”追求公正自然也就成为人民法院的司法灵魂。一是要从决策面层上加大司法改革力度,提高和保障人民法院和法官独立审判的能力。二是应从规范审判程序管理,确保程序正义与实体正义的统一上寻找突破口,以公开促公正。“没有公开就没有正义”。公开的内容广泛,不仅包括对当事人公开,也要对社会公开;不仅司法过程要公开,司法结果也要公开。总之,在司法能力建设过程中,要将司法透明理念贯穿于司法全程,确保应当公开的内容全部公开到位,促进实体正义与程序正义的全面实现。三是要积极开展多种形式的社会活动,宣传和提升人民法院的形象。实践己经证明,通过开展邀请人大代表旁听庭审、现场监督执行等形式自觉接受人大监督,对于改善和加强审判执行工作,提高执法形象有较好的促进作用。通过完善措施,加强培训,注重发挥人民陪审员在社会阅历、熟知社情民意等方面的独特作用,可以丰富法官在审查案件事实、适用法律中的思维、判断,从而可以最大限度地体现司法民主,接受群众监督,促进审判工作不断发展。对于这些有益的经验和做法,人民法院在加强司法能力过程中,应当不断加以改进和完善,并积极主动地探寻新的监督形式。 

   (四)倡导“以院为家”的团队理念,抓团结,聚人心,提高法官队伍的凝聚力和战斗力。 

   加强法官队伍的凝聚力和战斗力,是司法能力建设过程中不容忽视的问题。一个单位,一个集体,如果没有凝聚力,就不会有战斗力。而凝聚力和战斗力不仅来自于科学规范的管理,更来自于法官队伍团队精神的培养。所谓团队,是指一些才能互补、团结和谐并为负有共同责任的统一目标和标准而奉献的某一社会群体。团队的核心是共同奉献。在强调团队成员积极努力的同时,更注重强调的是一种共同奉献精神。这种精神,可以把大家团结起来,凝聚起来。一个法官的公正不是真正的公正,一个案子的高效不是真正的高效。只有正确处理好百分之一和百分之百的关系才能实现真正的公正与效率,才能百分之百地实现目标。因此,加强新时期的司法能力建设,必须注重团队建设。说到团队建设,实际上是一种理念建设,倡导“以院为家”就是倡导团队理念,用团队精神团结人、凝聚人、鼓舞人。 共同的价值追求是团队存在的基础,也是团队目标实现的精神动力。团队理念建设是司法能力建设的重要方面,也是先进司法文化的重要组成部分。培养和实践团队理念,打造法官队伍的共同价值观,应当从体现法院工作特色、体现司法性质的角度,开展富有特色的法院文化建设,以先进的司法理念引导人、以先进的法院文化鼓舞人。通过开展丰富多彩的文化活动,陶冶情操,鼓舞士气,引导广大法官培养积极向上的团队意识,形成共同的理念追求。 

    二、司法体制

    司法体制是政治体制的一个下位概念,也称司法工作体制。是涵盖国家司法机关的组织系统、司法权限划分、司法人员配置以及司法运做方式的一个概念。在奴隶社会、封建时期,司法权依附于行政权,在体制上基本上是司法、行政不分,到资本主义时期实行三权分立后才开始建立相对独立的司法体制。1954年我国第一部宪法及人民法院组织法、人民检察院组织法颁布后,司法体制与国家行政管理体制完全分为两个系统。1954年至1982年我国司法体制得到了全面的恢复和进一步发展、完善。我国现行司法体制在机构设置上包括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 公安 机关国家安全机关及司法行政机关。人民法院独立行使国家审判权。从国家权力的配置这一角度来说,司法独立是司法机关监督立法和行政机关的宪法依据。从司法权的价值实现来看,司法独立可以避免司法机关和法官受到外部因素的干扰而背离公正原则。所以,为保障司法独立而设置的制度是司法公正不可或缺的。尽管各个国家对国家权力的配置有所不同,但在实现司法公正这一价值目标上则是相同的。

   (一)我国司法体制改革的必要性和应当遵循的原则。

    第一,司法体制改革的必要性

    首先,司法体制改革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客观需要。宪法对司法权和司法独立原则的规定符合我国的国家性质和政治体制。但是,从宏观的角度来认识,这种体制主要适合计划经济条件下的利益观念和权力配置原则。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发展以及社会主义法治原则的确立,现行司法体制与市场经济的矛盾越来越突出。首先,在市场经济条件下,一方面,政府对国民经济的管理主要依靠法律手段来进行,。另一方面,市场经济的发展使市场主体和公民的经济活动范围扩大,他们对经济利益以及财产权的法律保护十分关注,这些都是需要通过对司法行为来体现,如何改革司法制度使之最大限度地发挥公正司法的职能成为迫切需要解决的现实问题。

    其次,司法体制改革是社会主义法治原则的要求。

宪法确认社会主义法治原则,强调依法治国。法治原则成为包括司法机关在内的一切国家机关的组织与活动原则。根据法治原则,为保障司法机关职能独立,必须要对司法体制进行改革,促使其由计划经济时期的司法体制真正转变为市场经济体制下的司法体制。但经济体制的转变要求与之相适应的司法体制,通过发挥司法职能来体现司法正义、维护市场秩序。由于我国司法体制与市场经济体制之间存在某种不适应性,因此在实践中出现了较为严重的司法腐败、地方保护主义现象。不仅不利于司法机关的权威,而且不利于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这一战略目标的实现。

    第二,我国司法体制改革必须遵循的原则。

    为了保障司法公正,必须要根除司法腐败和地方保护主义,并最终促进司法体制的改革。而司法体制的改革涉及到社会主义法律制度的各个方面,并且与政治体制改革具有同步性。因此,对我国的司法体制改革必须要遵循以下三项原则。一是合宪原则。二是符合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的需要原则。经济发展要求效益优先。而司法体制改革的目的之一就在于在效益与公平之间取得某种协调。我国现阶段的司法体制是在计划经济条件下形成的,不能完全适应市场经济条件对司法公正的需要。因此通过改革司法体制促进司法公正,监督国家行政机关依法行政,维护公民和法人的合法权益是司法体制改革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需要的基本内容。三是借鉴外国司法制度中的有益经验原则。司法公正是近代民主与法治国家建构司法体制的基本目标。为了实现这一目标,外国在司法机关的设置、司法机关的组成、以及维护司法机关职能独立等方面积累了许多有益的经验,这些经验是法律文化的重要组成部分。我国是社会主义国家,但由于历史和文化传统的影响,我国的司法体制及其运作有许多不利于司法公正、不符合法治原则的地方。因此有必要在坚持人民代表大会制度这一根本政治制度的前提下,结合我国的国情适当吸收外国法治建设的先进经验是司法体制改革的重要途径。

    三、司法管理机制

    管理也是生产力。司法管理的科学性与司法审判能力成正比例关系。大力加强法院的司法管理工作,努力形成行为规范、运转协调、公正透明、廉洁高效的工作机制,是提升司法审判能力的更高要求。司法管理工作包括:以审判工作为中心的审判流程管理、以法官管理为中心的法院队伍管理、以两庭建设为中心的司法行政装备管理以及以制度建设为中心的司法政务管理等多个方面。司法管理是一门重要的管理科学,必须以科学的态度和科学的方法认真加以研究。司法管理工作是以管理学的一般原理为基础,从法院司法审判工作的特点和管理的特殊要求出发,借鉴其他管理学科的理论,依据审判工作的特殊规律,在实践中逐步形成的一门特殊的管理学科。司法管理工作既有其整体性、层次性,也有其服务性,既有对公正性的要求,也有对及时性的要求。只有以科学的态度和科学的方法认真对待,才能进一步提高认识水平,形成科学有效的司法管理方法。 建立和健全各项管理制度,是强化司法管理工作的基础。强化司法管理工作还要求将制度用好用活,形成有效运转的管理工作机制。管理制度不仅要贴到墙上,更要从墙上走下来,在各项工作中发挥作用。强化司法管理工作必须求真务实,不走形式,重在实用。只要各项管理制度建立健全了,人民法院的司法管理工作水平就一定会有个大提高。

    四、司法资源

   “司法资源”是指一切用于实现正义的人,财,物组成的有机统一体。它主要由司法机关,司法权,司法官员,司法财政,司法人才五个方面构成。

    司法是维护个人的权利的最后一道保障,它不仅关系到给人的权利的能否实现,而且更是人们的理念实现的保障。自然法学派门追求的是一种自然的理性,而司法的过程也是一种追求理性的过程,它追求的理性就是“公平”。“正义”。虽然永恒的正义是不存在的,但是具体的正义标准的实现,只有通过一个大家公认的机关给予定位,才能为大家所接受。而这个机关就是司法机关。而司法机关只有独立才可能行使这项职“司法的独立性是其共公正性的必要条件,离开了独立性,公正性就失去了保障,就无从谈起。”

    但是长期以来,在我国的司法实践中,司法权受到干预的情况比较严重,法院的人、财、物均受制于地方党委政府,法院被看作为党委政府的一个部门,在法官的去留和培植问题上,政府又有极大的随意性。这一制度不仅不利于法官的境界,而且容易造成法官资源流失,对法官的公正执法产生了消极的影响,严重地削弱了我国审判机关的司法审判能力。

    独立审判原则要求人民法院和法官必须具有独立审判的能力,而现实存在的司法权力地方化、司法管理行政化等诸多因素导致了独立审判原则受到内外两个方面的挑战,这就为司法能力建设带来了新的课题。为此,司法资源独立必须从司法机关、司法权、司法官员、司法财政、司法人才等五个方面进行构建。

    一是司法机关和司法权独立。

    司法独立理念下的司法能力建设,要求必须改革与司法独立原则不相适应的司法制度,要求人民法院和法官在审判过程中,必须增强抗干扰能力,增强司法协调能力,正确处理好独立审判与服从党的领导和人大监督关系。为避免现行体制下,人民法院在某些时候、某个案件受地方党委、政府不当影响,在坚持宪法规定的党的领导和人民法院司法独立的原则下,建议基层法院、中级法院的法官任免权有省级人大任免;省级和最高人民法院法官有全国人大任免。同时建立分类管理的人事制度。克服法院内色色不清、责任不明的弊端,首先要改革现在的人事管理制度,其路径是在法院内部实行人事多元化体制,这也是法院体制非行政化的措施之一。具体做法是将法院所有的“干部”分为法官、书记员、执行官、事务官和司法警官五大系列。这五大系列没有统一、对应的行政性级别,如果有差别,也只是在本系统中才存在。这样做既分化了原来的统一行政性结构,又有利于对不同性质的人进行管理。法官、书记官、执行官在培养、招聘方面与法院的事务官有所不同。在实行国家司法考试制度以后,事务官的考核可适用国家公务员考试制度,而法官、书记官和执行官考试应适用国家司法考试。事务官的工作主要是法院内部的行政性事务。法官的培养、招聘又与书记官和执行官不同。司法警察适用一般警官录用办法。分类录用、分类管理的法院人事制度有助于对不同成员设定不同的岗位职责,强化法官责任。

    二是司法财政独立。

    目前,我国法院在特别是基层法院的业务经费主要是来自诉讼费,在诉讼费制度的实际运作中,经济落后的贫困地区,普遍存在着诉讼费用被同级财政截留、调济的现象是原本拮据的法院经费供给更加紧张,影响了人民法院审判工作的开展,削弱了人民法院司法审判能力。建立有效的司法财政保障体系,是之独立于同级财政。具体方法可分两个阶段进行。

    第一阶段:最高人民法院编制本院和专门人民法院的经费预算,报全国人大批准后,由国家财政按预算拨款。同时,实行诉讼收费制度改革,在最高人民法院和专门人民法院进行诉讼的当事人将诉讼费用全额交纳中央国库,财政部按全国人大通过的最高人民法院、专门人民法院的经费预算案结合预算内资金全额划拨。高级、中级人民法院和基层人民法院经费由省级人大确定预算,省级财政执行预算、统一拨付,由省高级人民法院统筹、分配。同时,实行诉讼费用省高级人民法院统一支配方案。当事人将诉讼费用全额交纳同级国库,集中于省级加库,省(直辖市、自治区)财政部门按省级人大通过的全省法院预算案结合预算内资金全额划拨,由省高级人民法院按照本省各级人民法院的收支计划统筹、核拨,用于补助本省各级法院的办案经费。

    第二阶段:全国法院经费由最高人民法院报全国人大确定预算,国家财政执行预算、统一拨付,由最高人民法院按照全国各级法院(包括普通法院和专门法院)的具体预算统筹、分配。同时,实行诉讼费用最高法院统一支配方案。当事人将诉讼费预算案全额划拨,由最高人民法院按照各级人民法院的收支计划统筹、核拨,用于补助各级法院的办案经费。②

    综上所述,鉴于司法审判能力有上述多种因素构成,且这些因素的消涨与司法审判能力建设密切相关,所以,在大力进行司法能力建设的时候,必须对司法能力的各个要素在司法能力建设中的作用进行通盘考虑、同步进行,有且只有这样,司法审判能力才能真正提高,人民法院在构建和谐社会中才能大有可为。周振义 冯建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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