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社会转型中的法学教育理念
发布日期:2009-11-12 文章来源:北大法律信息网
【摘要】随着社会的转型,人们的价值观念和生活方式发生了变化,社会对应用型人才的要求也发生了变化。培养应用型法律人才的法学教育需要努力寻求适合中国现阶段特色的法学教育方法,从培养内容、培养方法和培养环境三个方面入手改革传统教育模式,以素质教育为核心,培养具有高尚司法品格的治国人才。
【写作年份】2009年
【正文】
转型是原有板块的断裂,与陌生层面的闯入。自上个世纪80年代开始,原社会主义国家开始发生社会变革,在这个转变过程中,人们的意识形态、价值观念、伦理道德、生活方式等都发生了巨大的改变,与此相适应,社会对应用型人才的要求也发生了本质的变化。随着依法治国理念的深入人心,作为高等教育重要内容的法学教育,也开始面临新的社会需求的挑战,在这种社会迅速转型的特殊时期,冷静反省传统法学教育的得失,认真研究社会转型期对法学教育的要求,努力寻求适合中国现阶段特色的法学教育方法,积极应对法学教育的转型,不仅对于培养合格的法律人才,实现依法治国,而且对于落实科学发展观,构建和谐社会都具有非常深远的历史意义和重要的现实意义。
一、社会转型对法律人才的新要求
(一)社会转型及其特点
社会转型的含义及内容社会转型是指社会中的人、社会整体结构(政治、经济、文化、意识形态)的整体性、结构性的变迁与发展。它意味着社会系统内在结构的变迁,意味着人们的生产方式、生活方式、心理结构、价值观念等各方面全面而深刻的革命性变革
[1]。站在更宏观的角度,也可以说我们生活的社会正在从传统社会向现代社会、从农业社会向工业社会和信息社会、从封闭性社会向开放性社会的转变
[2]。我国社会转型的内容已经进入到政治、经济、社会、文化的方方面面,如果做一个纵向的对比,今天的许多生活细节都可以从一个侧面反映出社会的转型,但从宏观的社会角度看,社会转型具体包括以下内容:一是在社会的生产力层次上,集中地表现在经济增长方式正由粗放型向集约型转变;二是在社会经济关系的层次上,集中地表现在由计划经济体制向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转变;三是在上层建筑层次上,集中地表现在由高度集权的传统政治体制向民主政治体制转变;四是在思想文化的层次上,集中地表现在反映计划经济体制的精神文化向反映市场经济的现代精神文化转变。
(二)社会转型对法律人才的新要求
由计划经济转向市场经济,由单一价值的社会转向多元价值的社会,由人治转向法治,由国家配置资源转向市场配置资源,由依赖行政命令转向依法办事,这一切变化无不影响着人们的观念、思维、行为方式,以及新型社会对各种人才的新要求。基于依法治国的入宪和法治化进程的不断推进,法治理念的强化以及社会矛盾的增多和对使用文明方法解决纠纷的渴望,社会对法律人才的要求更加旺盛与苛刻。因此,在当代我国社会转型时期,对法律人才最基本的内在要求应当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1.具备较高的综合素质。社会转型期,社会走向多元,对人的素质也要求多元。从事法律工作,面对的已不仅仅是法官、检察官、犯罪嫌疑人及民事当事人,还要面对行政官员、外国政要、各行专家、各种技术人员以及专业性极强的高科技产品、网络、病历、鉴定报告、外文资料等等,这就使得仅具有法律知识而无法应对纷繁复杂的多元世界,从而要求高层次法律人才应该既是专家型法律人才,也是复合型法律人才。
2.掌握扎实的专业知识。转型期社会关系、经济关系的复杂性和经济交往的全球性使得各种案件较之过去更加专业与复杂,处理这些纠纷的难度也大幅度增加,这就要求法律人才必须具备系统扎实的法学专业知识。
3.具备熟练的专业技能。学习法律的目的不仅仅在于理解法律理论,而在于熟练地将法律运用于现实并解决实际问题,而运用法律就必须由以下基本技能作支撑:沟通、协商能力;谈判妥协能力;辩论的机巧能力和方法;制作法律文书的能力;获取、掌握和应用信息的能力;制定规则的能力;起草合同的能力;审核、鉴定和有效运用证据的能力等
[3]。
4.具备深厚的人文素质。依法治国,建设法治国家已经成为我们的国策,这就意味着不管是国家的行政行为,还是平民百姓的民事行为都要接受法律的规范,依法办事将成为整个社会的重要行为规则。人文精神教育是认识社会和人类自身,有助于塑造人的品格,陶冶人的情操,提升人的素质。当法治的精神深入人心时,社会对具有法律知识的人的需求将会大幅度增加,法律人才也讲奋斗在各个行业,此时,具备深厚的人文素质将成为社会对法律人的基本要求。
5.具有更加开放的心态。21世纪是一个信息时代,信息的快速传递意味着整个社会更加开放,自我封闭无异于自动退出历史舞台。法律人才应是管理社会、服务社会的高素质、强能力人才,未来社会的生产方式、工作方式、生活方式将会更加变动不居,这就要求法律人才更应当具备开放的心理素质和行为方式。也就迫使法学教育在培养目标上“注重塑造学生的自我否定、自我学习、自我进取、全面发展的能力。”
[4]
二、新型法律人才观
对传统法律教育模式挑战新型的人才需要新型的培养理念和模式。但是,基于传统高等教育的惯性和路径依赖,社会对新型人才的要求已经对正在运行的传统法学教育模式提出了挑战。
(一)过分重视意识形态教育
阻碍了法律人独立品格的培养由于受高度政治意识形态的影响,我国的法律学科一直以政治学科的教育方法为指导,形成了“政法不分”的教育观念和思想方式。这种思想观念导致了法学研究领域内种种“泛政治化”和法律依赖于政治的惯性思维,最终阻碍了法律人独立品格的培养。事实上,虽然法律与政治具有密切的联系,但法学从来就是一门独立的学科,在对待社会问题与解决社会矛盾和冲突方面,法律有其不同于政治的独特的解决方法。在法学教育中,我们应当培养学生在接受法律制度的基本政治理念和价值的前提下,在从事法律的活动中,凭借的是自己对法律的诚挚理解和忠诚,而不受政治集团压力所左右,不为社会的某种政治热情所驱动,更不应偏离法律去主动迎合某种政治主张和要求。
[5]
(二)法学教育内容单一 阻碍了法律人实际操作能力的培养
传统的法学教育“注重对学生灌输某种既定知识,只停留在对现行法律规定的注释法学层面上;注重对学生传授理论知识,实践型课程较少;法律知识被分门别类传授,学科相关的体系性被专业划分人为打破;经院式的教学方式,使学生没有机会进入真实的角色世界,无法体验法律职业应负有的社会责任与应遵守的职业道德。”
[6]这种过分追求法学内部的分工和细化,理论体系的科学与完整,使得应用型法学人才的培养,过于形而上而疏于实际操作。事实上,社会对于一般的法律工作者来说,要求的重点是解决实际问题,以便于参加工作后迅速适应社会。
(三)法理知识匮乏
阻碍了法律人综合素质的培养法学教育中一直有一种重视技术性、知识性传授的法学教育模式,表现在具体的教育活动中,就是以现行的法律条文为对象,以诠释法律条文和法律规则为教学主要内容,不关注隐含在法律背后的法律理念、价值取向和文化背景,缺乏对正义、自由、权利的法理与人文主义的价值关怀,导致许多法学专业学生只知法律的条文,不知法律的文化;只知法律的规定,不知法律所追求的终极目标。以至于当社会发生新纠纷,而又没有可以遵循的法律规范时,束手无策,无法本着对正义的信仰、公平的认识与法律的尊严,中立无偏私地按照法理的理念,做出价值判断与取舍。
(四)教育方法滞后
阻碍了法律人专业技能的培养由于法学教育过分强调法律的理论知识,忽略实践能力的培养,致使学生在学习法律知识的过程中,只关注理论的东西,忽视实践的能力;只注重条文的记忆,忽视问题的分析与解决,因而导致学生在就业后难以适应实践的需要,不能把所学知识与法律职业活动直接联系起来。
三、社会转型期法学教育的理念
一种人才培养模式的构建总是要以一定的教育理念和目标为深层动因,而一定的教育理念和目标又要受特定的社会状况制约。由于我国目前仍处于社会转型时期,社会转型与制度变革导致的思想变动,使得人们在价值观念、行为模式方面也发生了相应的变动。社会对法律人才需求在观念上的转变,也就必然敦促法学教育理念的重大变革,否则,法学教育理念的滞后势必阻止新型法律人才的培养。我国传统法学教育最根本的弊端在于教育理念的滞后,过分迷信过去的经验和传统,不能适应市场的需求和适应世界教育改革和发展的综合化、国际化、信息势,不能够敏锐地洞察法律职业日新月异的变化。在此教育观念的支配下,法学教育偏重专一教育模式,拘泥专业领域的知识传授,教育过程相对封闭,忽视学生个性的发挥和张扬,以及个人内在的心理、道德品质的培养,不利于学生健全人格的形成。因此,必须树立现代化的法学教育理念,即:以素质教育为核心,培养具有高尚司法品格的治国人才。正像李龙教授所言,变“对口教育”为素质教育,变专才教育为通识教育,培养学生具有忠于祖国、忠于法律、刚正不阿、不畏权贵的品德;要使他们具有法律信仰,把握法的精神
[7]。法律职业的特殊性要求从事此项工作的职业者不仅应该系统掌握法学理论、法律知识和法律技巧,更重要的是应具有高尚的司法品格,遵守严格的司法伦理。传统教育将教育活动本身视为中心环节与终极关怀,重视教育活动的秩序化和规范化,但却忽视了学生的主体性因素。素质教育则注重高等教育活动的人本基础,坚持以人为本的教育理念,发展学生的个性特征,使学生的潜力和才能得到最大的开发。传统的法学教育,以培养法官、检察官、律师为使命,以培养诉讼人才为核心,人为地限制了法科学生的发展空间。依法治国赋予了法学教育全新的使命,丰富了法学教育的内涵,刷新了法学教育观念。法治国家需要全新的法律概念,社会的发展呼唤高素质的复合型法律人才,这就要求法学教育顺应时代的需求,强化通识教育,培养出既懂法律,又懂经济、懂外语、懂科技的高素质治国的栋梁。因此,我们今天的法学教育,应当拓展法律的应用空间,应当以培养治国人才为教育目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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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社会转型时期的法学教育模式的转型
将转型期法学教育的基本理念定位于“以素质教育为核心,培养具有高尚司法品格的治国人才”以后,与传统的“以职业教育为核心,培养诉讼人才”为理念的法学教育模式也就必须发生相应的变革与转型。
(一)培养内容的转型
传统的法律职业教育,是以法理知识、法律知识、国内法律的传授为核心的,在社会迅速转型、经济全球化的今天,法学教学的内容应当转变为:法律知识的培养与人文学科的关怀并举,法理知识的普及与法律实务的操作并举,国内法的学习与国际法的学习并举。在加强现代法律观、法律精神、法律思维方法、法律解释、法律推理、法律论证等法律技术的训练的同时,还要加强文化素质的熏陶,加大经济学、管理学、社会学、政治学、哲学等跨学科的知识和理论的课时,把更多的法律学科的学生培养成为具有良好人文素质、知识结构合理的复合型人才。还要增加法律职业伦理教育的课程,提高法律人才的道德素养和公共责任心,使法律专业的学生在受教育阶段就牢固树立权利和义务观念、民主和法治观念、公正和效率观念、理性与宽容精神。
(二)培养方法的转型理论
讲授是我国法学教学中的传统方法,理论讲授中包括一般讲授和启发式讲授,在启发式讲授中又包括引导式、推理式、对比式等。一般理论讲授也就是填鸭式教学,该讲授方法是建立在“我不讲你就不懂”的假设基础上的,教师恨不能将自己的所有知识都一口气传授给学生。实际上,现代社会,学生的理解能力、获取信息的能力比过去已经有了长足的进展,有一些知识已经没有必要一览无余地进行灌输,教师更多关注的应该是知识点的传授、学习方法的点拨、创新能力的启发。因此,改进理论讲授的方向就是变一般理论讲授为启发式讲授。其次,注重素质培养的法学教学,还应当关注案例教学法的引进与改造。案例教学法能够有效地补救理论讲授之不足,能够更好地引带学生理论联系实际,学以致用,启发学生发现问题、分析问题、解决问题。当然,产生于西方的案例教学方法有其特定的土壤和基础,我们引进时,要注意对其进行应有的调适与整合,使之适合于我国法学教育的土壤,扬长避短,才能形成一种新型的法学教学方法体系。
(三)培养环境的转型
营造良好培养环境不仅是培养法科学生具有高尚的司法品格的外在条件,也是培养法科学生综合技能的重要平台。传统的法学院不仅硬环境——专业图书馆、模拟法庭、法律诊所、机房等短缺,软环境——法律辩论、演讲、法制话剧、学术沙龙等更是匮乏,现代信息社会,法学教育的软硬环境必须一应俱全,才能给学生创造一个良好的空间。也只有在这样的氛围中,才能培养学生具有高尚的道德修养,养成坚定的法律信仰、强烈的社会责任感和正义感、刚正不阿的思想品格。综上所述,社会的转型,法治化建设的不断推进,对法律人才提出了新的要求和希望,法学教育也必须与时俱进,及时更新观念,尽快实现法学教育的转型,为社会培养更多的合格人才。
【作者简介】
杨连专,男,河南科技大学文法学院院长副教授,法学硕士。
【注释】
[1] 李钢:社会转型刍议
[J].北京邮电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01(1)
[2] 陆学艺景天魁:转型中的中国社会
[M].哈尔滨.黑龙江人民出版社.1994
[3] 霍宪丹:法律职业与法律人才培养
[J].法学研究.2003(4)
[4] 董天良:论高等法学教育人才培养模式的改革
[A].法学教育的现状与未来
[C].北京:中国法制出版社2000.(56)
[5] 黄建武:法应与政治保持适当距离
[J].学习与探索. 2005(5)
[6] 龚廷泰:论大众化教育走向中的法学精英人才的培养
[J].法学家. 2003(6)
[7] 李龙: 我国法学教育急需解决的若干问题
[J].中国高等教育.2002(7)
[8] 赵相林:对法学本科教育改革的几点思考
[J].中国高等教育.2002(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