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过与办案法官座谈、和当事人私下交流发现,离婚案件中受损害方要求赔偿率低的原因存在以下几个方面:一是法律规定的不完善。《婚姻法》在第46条仅列举了四种可以请求损害赔偿的情形,将通奸等婚外性行为置于民法制裁之外,对有的长期的、公开的同居者没有明确的法律界定予以处罚,给在具体案件审理中如何认定带来了一定的难度。二是无过错方当事人顾虑较多,请求赔偿的勇气和信心不足,只求能快点判决离婚、结束不幸的婚姻生活,对能否赔偿要求不多,因此,真正通过法律途径获得赔偿的了了无几。三是离婚损害赔偿案件取证难。事实上,在此类案件中多以过错方婚外同居或家庭暴力请求离婚,也希望能得到损害赔偿,但由于婚外同居大多较为隐蔽或无固定住所,家庭暴力的无过错方现场收集证据困难,即便有证人也因种种原因不愿出庭作证,致使无过错方很难完成举证责任,也就无法得到损害赔偿。四是当事人不知自己的权利和法官告知不明确。有的当事人根本不知道法律上有因对方过错、造成伤害获得赔偿的权利,办案法官在履行告知义务时没有让当事人充分明了,以至于受损害方当事人未能提起损害赔偿的诉讼请求。
因此,为保障离婚案件受损害一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使其能够得到既合法、又合理的赔偿,笔者建议应注重做到以下几点:一是加强对法律知识的宣传教育。利用法制宣传日、颁布纪念日、巡回讲座、典型案例剖析以及类似案件现场开庭等形式,让广大群众知法、懂法、守法,并能运用有关法规条文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利,把婚姻法中关于夫妻财产的约定制、探视权、损害赔偿等法律规定作为维权的有力武器。二是建立多部门联合维权的新机制。所在居委会、村委会以及公安、民政、妇联等有关单位和组织应按婚姻法第43条、44条、45条的规定,加强对辖区群众家庭道德规范教育,严厉打击违犯法律法规和家庭暴力行为,积极维护婚姻家庭纠纷中无过错方的合法权益,为切实解决取证难的问题履行好应尽的义务。三是法院依职权取证。鉴于离婚损害赔偿案件当事人举证难的事实,对当事人提供的证据线索和调取证据申请,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17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由人民法院依职权调查收集证据,切实履行好人民法院职能的最后一道防线。四是履行好诉前告知义务。在受理离婚案件时,按照最高人民法院相关司法解释,在履行告知义务中应把婚姻法第46条关于损害赔偿请求权,作为一项重要内容告知当事人,让其明白自己因受到对方的伤害有获得赔偿的权利。 范中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