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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的人性化
发布日期:2009-11-04    文章来源:互联网
人性化就是宽容的体现,是人类道德在法律上的表现。人们以自己的道德标准去衡量所发生的事情,而后使之上升为法律。随着社会的发展进步,人类的道德观念也会随之发生变化,由此而审视以前所制定的某些规范就会发现不道德,或是太残酷,为体现新道德,就会力求规范的人性化。刑法中人性化不仅对于有效地利用有限的刑事司法资源、减少犯罪,维护社会秩序有重要作用,而且对于切实保障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以及罪犯的人权也有重要作用。

  人性化在刑法中有诸多的体现,例如在刑事立法中刑法修正案对刑法的绑架罪,逃避缴纳税等相关条款进行了修改和增加,体现了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绑架罪的法定最低刑由原来的十年降低到五年。其原因是,现实生活中不少绑架者主观恶性不大,往往出于无奈、贫穷或有心理疾病等,绑架的目的并非置人于死地,从轻处罚在一定程度上有助于犯罪分子及早收手,或放弃撕票的念头,对人质而言也是一种保护,也有助于犯罪分子及早的回归社会。逃税可能不追究刑事责任,经税务机关依法下达追缴通知后,补缴应纳税款,缴纳滞纳金,已受行政处罚的,不予追究刑事责任。这对于企业发展和社会稳定都是有益的,同时也能给予这些偷逃税者一次悔过自新的机会。当然,对于“屡教不改”的偷逃税者仍要受到刑罚的制裁,也体现了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

  刑事司法中,人性化是刑事司法走向现代法治文明的必然发展趋势,然而,刑事司法人性化的适用是有条件的,适度问题是刑事司法人性化过程中不容回避的问题. 例如减刑、假释其最终的的目,是要做到刑法的规定更加合情合理,更加有利于保护社会和人民的整体利益,更加有利于执行,各有利于社会和谐。但有些刑事司法具有机械性。例如,只要罪犯刑期届满,就立即释放,而不论罪犯的犯罪人格是否已经得到矫正,不论罪犯出狱后是否会再犯罪,即使是监狱主管人员明知某个罪犯出狱后还会犯罪,也必须立即释放,只能等待其再犯罪时,再抓、再判、再关。这不仅会造成司法资源的严重浪费,刑罚效能低下,造成再犯、累犯增多,而且不利于行为人的人权保障,不利于矫正犯罪人,使之重新回归社会。

  在具体的审判工作中,有的法院试行庭审被告人一律不着看守所号衣。被告人在出庭审判时原则上脱去号衣,卸除手铐、脚镣。但对具有暴力倾向、情绪可能失控、对他人构成安全危险的由审判长视案情决定是否卸除手铐、脚镣。对确需着脚镣开庭的被告人,在法庭上为其设座位,体现对被告人权利的尊重。如王某被控盗窃罪一案,在侦查起诉阶段均不认罪,庭审时因法庭为其设立座位,备受感动,自愿认罪服判。在庭审安排中,尽量考虑被告人的实际情况。对确有正当事由无法到庭的未羁押的被告人,法庭及时更改开庭时间,体现司法的人文关怀。

  未成年人犯罪一般是由于不良的社会环境和特定时期生理的特征引起的,带有盲目性和冲动性,可塑性很大。如果他们由于年幼无知和不良诱惑走向犯罪后,不得不在高墙铁窗内度过漫长刑期,这与刑罚的人道主义发展倾向相背离,如果让其尽早回归社会,他们仍有希望开拓全新的生活。我觉得应该对未成年罪犯予以特殊保护,不要让失足的未成年人看不到希望的曙光。例如王某某被控故意伤害罪一案,因需参加毕业会考、法庭多次更改开庭、宣判时间,并与其学校进行沟通,使案件判决后王某某也能继续上学,几个月后王某某通过自身努力,考上了理想的学校。

  在刑罚的执行上,死刑执行方式的转变也体现了我国刑法的人性化。从枪决到注射,这表示着对被告人人格的尊重,和体现我国刑事法律的人道主义。

  此外,我们还可以借助心理学的研究方法考察犯罪人的主观动机;利用社会学的方法考察犯罪人的客观危害性和社会价值;利用综合调查评估的方式决定刑罚的力度;采取调解的方法减少诉讼消耗;采取说教的方法替代劳改的严酷等等。

  总之,在一定程度上动之以情,晓之以理,循循善诱,以充满人性色彩的春风化雨的方式使罪犯从灵魂深处忏悔,彻底地改过自新,使犯罪分子及早的回归社会,减少再次犯罪,这才是刑法人性化的最终目的。(韩清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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