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反垄断法所追求的社会整体利益
“从规范意义上说,竞争法的政策目标,是指竞争法通过规范交易行为和维护市场竞争,所应当保护的利益和实现的功能”③。但是在现代市场经济中,利益是多元化的,特别是随着世界经济一体化进程的加快,国与国之间的竞争日趋激烈,国家利益成为各国竞争法立法和执法考虑的重要因素,这就使得竞争法的政策目标具有多样性和易变性。以竞争法最为发达和完善的美国和欧盟为例,美国的反垄断法的政策目标一百多年来经历了一个由政策目标为主到经济目标为主,直到走向唯效率目标的演变过程。而这一演变的基本动力,是美国社会经济条件和国际环境的变化。而欧盟竞争法的鲜明特色是它始终以打破国界间的经济壁垒、推进市场一体化为压到一切的首要政策目标,同时十分关注消费者的利益④。尽管如此,不管反垄断法的政策目标如何变化,反垄断法终究是以社会为本位的,维护的是社会整体利益,实现的是社会范围内整体的效率与实质公平。
如上所述,国家利益成为各国竞争法立法和执法考虑的重要因素,但这与反垄断法所追求的社会整体利益并不矛盾,而且是一致的,因为“政治是经济的集中体现,竞争法政治上的考虑,常能更准确的概括社会整体经济利益”⑤。毕竟,社会整体利益中的社会是一国范围内的社会,国家利益的考虑通常是基于整个国家的国民或者社会的。而对于导致行政垄断的部门利益和地方利益而言,情况则恰好相反。行政垄断追求部门利益和地方利益,本身就是对社会整体利益的一种损害。更为严重的是,行政垄断利益的追求者们往往以极为抽象的“公共利益”为借口,追求自己的利益。
“尽管从最终极的意义上讲,'公共利益'通过提升共同体的利益,进而对个人利益肯定有所增益,但是就当下的情形看,'公共利益'是一种否定性的主张,是抑制某些个人权利的正当性理由。'公共利益'的受益者是不确定的,而通过'公共利益'抑制个人权利则是确定的。因此,援引'公共利益'实施某种政府行为时,必然会对一部分人有利,对另一部分人不利”⑥。也正因为如此,作为“公共利益”代表者的政府及其部门往往成为我国社会转型时期反垄断法所保护的社会整体利益的主要侵害者。在我国,从某种角度讲,正是由于这种在“公共利益”伪装下的侵害,也就是行政垄断,使得通过立法保护社会整体利益成为必要,催生了反垄断法。
四、结语
反垄断法作为现代市场经济国家干预市场的主要法律形式,是原本对立的“政治国家”和“市民社会”的一个结合点,也因此成为各种利益的聚焦点,产生了各种复杂的利益关系。反垄断法中的利益问题,远不止上文所阐述的这些。例如,作为我国一个新生的法律部门,反垄断法的执法机构的设立,就涉及复杂的权力利益的分配,在反垄断立法过程中,三个政府部门相继介入就说明了这一点。法律调整实质上是利益的调整,而作为反垄断法而言,其所涉及的利益更为复杂,因此反垄断法中的利益问题,值得我们去深入探讨,这对于反垄断法的立法、执法和守法都是十分重要的。
注释:
①③④⑤王源扩:“我国竞争法的政策目标”,载《法学研究》1996年第5期。
②刘旺洪:《国家与社会——现代法治的基本理论》第94页,黑龙江人民出版社2004年版。
⑥刘连泰:“'公共利益'的解释困境及其突围”,载《文史哲》2006年第2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