针对此案应否立案执行,出现了两种不同的意见:
一种意见是,根据修改前的民诉法第二百一十九条规定,申请执行的期限,双方或者一方当事人是公民的为1年。本案申请人应于2007年9月10日前申请,但申请人于2009年3月16日申请,已经2年6个月,不应立案执行。
另一种意见是,本案应适用有利追溯原则。有利追溯原则是法律效力适用的一项特殊规则,其意为新法原则上不具有溯及力,但新法的规定是对当事人有利的特殊规定时,该规定具有溯及力。程序性法律、解释性法律可以适用有利追溯原则。立法修改当事人申请强制执行的期限,属于程序上的特殊规定,该规定有利于保护胜诉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实现社会公正。2008年4月1日起施行的修改后民诉法第二百一十五条规定,申请执行的期间为2年,申请执行时效的中止、中断,适用法律有关诉讼时效中止、中断的规定。因此,按照有利追溯原则,在修订后的民诉法实施后,当事人申请立案执行,尽管诉讼案件审结的时间发生在法律修改前,但法院应按照修改后的法律规定进行审查,看是否超过2年的执行申请期限,有没有执行时效中止、中断的理由,进而决定是否受理。本案至2008年4月1日,距判决生效1年6个月,未超过2年,被执行人自2006年3月判决生效前直至2009年1月起当选为申请人的法定代表人,应当认定为申请执行时效中止、中断的一个特殊情形。本案申请人于中止、中断事由消除后2个月内(未超出6个月)申请,没有超过申请执行2年的期限。因此,本案应予立案并执行。
法院采纳了第二种意见。
河北省滦县人民法院 刘占林 尹 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