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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界定医疗输血行为与感染丙肝病毒之间的因果关系
发布日期:2009-10-30    文章来源:互联网
近年来,因医疗输血感染病毒而引发的医患纠纷明显增多,常见感染的病毒有肝炎病毒,尤其是丙型肝炎病毒(俗称丙肝)。由于这种病毒有科学发现迟、潜伏期长、极难根治、传染途径特殊等特点,特别是审判实践中,对因果关系的界定存在较大分歧,患者的合法权益难以得到充分保护。笔者拟就该类案件审判实务中因果关系的界定谈谈自己的看法。

    在审理输血感染丙肝纠纷案件时,不论是输入患者身体内的血液带有丙肝病毒已经确定,还是由于血液标本未被保留或献血者无法查找而不能确定血液中是否含有丙肝病毒,都要求确定输血与感染丙肝之间是否存在因果关系。一般情况下,输血感染丙肝纠纷属医疗侵权诉讼,根据我国侵权法律规定侵权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构成因果关系的一般规则,患者应举证证实输血行为与感染丙肝病毒之间有因果关系,其主张才能够得到支持。但根据《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医疗行为引起的诉讼的实行举证责任倒置,强化了医疗机构和血站的举证责任。但尽管如此,在审判实践中,由于输血感染丙肝病理的特殊性,不论是患者证明构成因果关系,还是医院或血站证明不构成因果关系,常常争议很大,法官也难以认定。医院和血站往往会以输血仅仅是感染丙肝的途径之一、不是唯一渠道为由,主张输血同感染丙肝之间不存在必然的因果关系。在此情况下,有人认为,如果患者不能举证证明输血与感染丙肝之间存在必然因果关系,则医院或血站就不承担损害赔偿责任。笔者认为,以下两种方法可以解决因果关系的界定问题。

    一、采用“相当因果关系”。根据举证责任倒置的原则精神,法官在审理医疗输血感染丙肝纠纷时,应根据丙肝病毒的特有的病理特性,应采用“相当因果关系”而不能采用“必然因果关系”的证明要求。必然因果关系理论是哲学上的因果关系理论,它注重的是事物之间内存、本质、必然的逻辑联系,而在现实生活中,由于受知识、经济和能力的限制,法官往往难以把握某一特定行为与某一特定结果之间是否存在客观的、本质的、必然的联系。而根据相当因果关系理论,法官只需依一般社会见解,按照当时社会所能达到的知识和经验,便可判明原因事实与损害结果之间,在通常情况下是否存在联系。对此,我国上世纪末有一个著名的案例值得借鉴,“雇主承包厂房拆除工程,违章施工致使雇工受伤感染死亡案”。雇工张某某违章施工致左内踝受伤,引起局部组织感染、坏死,致脓毒败血症死亡,法院采用“相当因果关系”学说,认定张某某违章作业和张某某死亡之间具备因果关系。本案采用“相当因果关系”的要求,只要从常识看违章作业引起的外伤确实具有引起患败血症而死亡的可能性,就可以认定受伤和死亡之间具有因果关系。这样就克服了可能有各种特殊情况而很难证明比如受伤者体质较差,或者不及时医治而错过最佳医治期等。

    二、运用盖然性判断因果关系。在医疗输血感染丙肝纠纷案件的审判实践中,难以证明的情况往往在复杂的因果关系方面,因此法官可根据因输血感染丙肝病毒的概率,适当降低对案件事实的证明标准。审判实践中,对受到损害的证明一般较为容易,举证容易满足,但对因果关系的举证常常是困扰受害者的难题,因为患者不具备专业知识,无法确定受损伤与医疗行为是否有因果关系。如果某患者在输血后事隔多年才被查出感染丙肝病毒,由于医学上对输血感染丙肝病毒的潜伏期尚未有准确的结论,且因输血感染丙肝病毒的约在80%以上,因此,法官运用盖然性判断因果关系非常必要。所谓盖然性判断,是指根据待证事实发生的可能性的高低、统计上的原则和例外情况,可以对案件事实作出判断。具体来说,当案件事实处于真伪不明状态时,如根据统计资料或人们的生活经验,该事实发生的可能性高,则主张该事实发生的一方当事人不负举证责任,而由对方当事人对该事实未发生负举证责任。在双方当事人与证据等距离的情形下,法官可考虑事实发生的概率,来决定“心中保留”的事实的举证责任分配。这一举证责任分配形式有时也被称做表见证明。即侵权因果关系一般由受害人负举证责任,由受害人运用充分证据证明,使裁判者内心确认。或受害人可运用统计学、社会流行病学等多种方法证明侵害行为引起损害具有一定程度的可能性,50%以上,或二者之间呈现一种正相关或负相关关系等,使裁判者初步相信因果关系的存在,这样,可缓解受害人对因果关系举证的压力。普维庭教授对证明标准降低的情况发表过精辟的见解:“立法者和法官在符合方法论的前提下通过对原则性证明尺度的降低来减轻证明强度,这既不违反逻辑也不违反法律的基本原则。这样的例外是有待实施的实体法的内涵和目的为基础的。尤其是一般对证明的要求看来无法实现时,降低证明尺度是必要的”。

    由此可见,在审理输血感染丙肝纠纷案件时,只要患者能够证明曾经在医院接受输血,在一定期限内感染上了丙肝病毒,且医院或血站又未能举证证明所输入的血液中不存在丙肝病毒,或未能举证证明当时血液中的病毒是现有技术和设备不能检测出来的,则法院应认定输血同感染丙肝病毒之间具有因果关系。若医院或血站反驳没有因果关系,就应举证证明丙肝病毒是通过其他途径感染的,只有如此,才能证明自己无过错而免于承担责任。                 作者: 王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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