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诉讼中抵销制度的必要性
民事诉讼的目的在于解决双方当事人间的纠纷,其中包括解决原被告间的债权债务纠纷。从民法理论上讲是债的消灭原因之一,那么,抵销行为能否在诉讼中实现?其作用是什么?在民事诉讼理论和实务中未见明确阐述。笔者认为,承认诉讼中抵销行为很在必要:
1、可与民事实体法律规定相协调。根据民法规定,抵销其产生根据不同,可分为法定抵销和合议抵销两种。法定抵销清偿的效力。合议抵销主要依双方当事人意思表示,可以不受法律规定构成要件的限制,当事人只要就抵销达成合意即可发生抵销清偿的效力。根据实体法与诉讼法关系理论,对实体上的抵销权应当允许当事人在诉讼中行使,以达到抵迩对方债权,使双方当事人间债权债务关系相互消灭的结果。所以,民事主体不仅可以在诉讼外抵销消灭各自债权债务,进入到诉讼中也应当承认抵销行为的存在,并建立相应的诉讼抵销制度,保证实体抵销权在诉讼中得以实现。
2、诉讼中的抵销有利于当事人。诉讼中抵销行为对双方当事人来说,都是一种积极有效的诉讼措施,当原告请求被告履行一定债务而起诉,被告可以以双方互负同一种类的债务,并且其债务已到清偿期而要求行使抵销权,通过抵销,当事人双方都可不再履行行为,即在一个诉讼中解决了两种法律关系,减轻了当事人的讼累。
3、诉讼中的抵销减轻了人民法院的审判负担。由于诉讼中抵销行为的行使,可使原、被告间的债权债务关系自动消灭,没有了相互给付行为,使强制执行过程不再需要。同时,如果不允许被告一方行使抵销权,那么势必形成在原被告第一诉讼结束后,被告为了抵销权挽回损失,要进行第二轮被告对原告的诉讼,这样不仅给当事人造成讼累,也使人民法院的审判行为相互矛盾或恶性循环。所以,从简便诉讼的角度出发,应当允许诉讼中的抵销行为。
4、诉讼中的抵销是当事人处分权在民事诉讼中的表现。抵销行为是以享有实体上抵销权为基础的,当事人把抵销作为一种诉讼行为可直接使双方之间的债权债务消灭,终结诉讼。这种将可独立地提起诉讼权处理为一种抵销诉讼行为,在民事诉讼中最值得提倡的。
二、诉讼中抵销的要件
诉讼中抵销以消灭原被告间债务为目的,它直接影响到案件审判结果,人民法院如何审查认定这种诉讼行为,除了适用诉讼中诉讼行为规则外,还要适用民法中关于抵销行为的要件。要进行诉讼中抵销,必须具备以下要件。
1、须原被告之间互负债务,互享债权。在诉讼中,被告的抵销行为必须对原告既负债务又享债权为条件,如果只有债务而无债权或者只有债权而无债务,则不能发生抵销问题。另外,原被告之间存在的债权债务关系必须是合法的,如果为不法之债(如赌债),也不能主张抵销。关于第三人的债权能否为抵销行为?笔者认为原则上是不能允许的,因为如果允许抵销,那只是一方当事人能主张的权利,而对方当事人则无此权利,从抵销行为本意来讲有失公平。另外,第三人的债权对第三人权益影响很大,如果允许抵销则有可能燃及第三人将来利益,但是负有连带责任的债务人(第三人)除外。
2、须原被告间债的标的为同一种类。所谓同一种类是指原被告方所负债务的经济目的相同或相近。适用于抵销行为的标的物多为金钱或种类物,种类物与种类物可以相互抵销。诉讼中的抵销只适用于给付之诉,在确认之诉和变更之诉中不存在抵销问题。
3、须原被告间的债务届满期限。实施抵销行为的目标在于及时地清偿相互的债务,如果被告主张抵销的债权未到清偿期限,那么就不能以此债权要求抵销,因为这不符合债权债务关系理论。但按照我国破产法规定:在破产程序中,破产企业的债权人对其享有的债权,无主其是否已届满履行期限,均可以抵销。
4、须原被告间的债务是可以抵销的债务。一般的债务原则上都可抵销。根据各国立法规定,有些债务是不能用于抵销的, 要指:(1)性质上不得抵销的债务,如:不作为债务、约定不得抵销的债务、与人身有关的抚恤金、退休金、抚养费等;(2)法律直接规定不得抵销的债务。如:我国民事诉讼法规定,法院扣留、提取劳动收入时,应当保留的被执行人及其所供养家属的生活必需费用;我国经济合同法规定,违约金、赔偿金债务,不得用自行扣发货物或扣除贷款方式作充抵。
5、诉讼中的抵销须在法庭辩论终结前提出。被告提出的抵销主张,是针对原告的诉讼请求进行的,对此行为应当有时间上的限制。人民法院必须在诉讼中(主要在法庭辩论阶段)加之澄清,及时作出裁判。如果抵销行为在法庭辩论终结后才提出,则失去抵销行为的意义,同时也会使人民法院的审判活动出现反复。
三、对诉讼中抵销有关问题的处理
在目前法律没有明文规定情况下,诉讼中的抵销除了理论上一些问题需要研究外,在诉讼实务中还有诸多问题需加说明,笔者就以下问题提出看法:
1、原告是不是可以提出诉讼中抵销?民事诉讼中的抵销,诉讼实务中多为被告所采用,所以通常被认为是被告反驳原告的一种方法,原告不能或是很少有机会行使这种行为。笔者认为,不允许原告提出诉讼中的抵销是不合理的,其理由是(1)实践中债权债务关系复杂,同一诉讼中的原告对被告并不一定只享有一项债权,有时甚至是两项或两项以上,在被告提出抵销原告一项债务权时,原告当然可以以另外债权来抵销被告债务。多种债权债务关系的存在,为原告提出诉讼中的抵销打下了基础。(2)为了体现民事诉讼中原被告地位平等原则,被告可以进行的诉讼行为,原告理应可以对等地进行,所以只要原告享有对被告的抵销权。那么在诉讼中理应享有对被告提出抵销的诉讼权利。例如:诉讼中原告请求被告给付1万元货款,被告在承认原告的请求下,以对原告另外对等债权5000元实行抵销;而原告此时又以其对被告另有债权5000元实行抵销;而被告此时又以其对被告另有债权5000元在诉讼上与被告5000元抵销,至于起诉1万元希望得到胜诉判决。对于原告提出的这种抵销,本人认为是可以允许的。(3)允许原告的抵销行为亦可以方便诉讼。双方当事人都可利用已起诉的程序,以主张诉讼上的抵销为防御方法,在一个诉讼程序中解决两种或两种以上债权债务关系。基于以上原因,对于原告诉讼中的抵销主张,原告可以以相对债权主张抵销,诉讼中的抵销不应限于被告所有。
2、诉讼代理人是否具有行使抵销行为的权限?抵销是一种有利于当事人的诉讼行为,诉讼代理人从保护被代理人利益出发,理应有效地进行诉讼中的抵销行为。但由于诉讼中抵销直接牵涉到当事人的实体债权,所以根据我国民事诉讼法规定,除了法定代理人以外,委托诉讼代理人权有被代理人的特别授权,否则其抵销行为无效。
3、原告撤回诉讼,被告诉讼中的抵销是否有效?被告主张抵销,是为了避免自己的败诉,而以自己对原告享有的抵销权来抵偿原告的请求,是在原告请求下的一种被动主张,假如原告撤回了诉讼,那么,被告之抵销行为就失去其存在意义,这种主张抵销行为也就没有任何效力。
4、被告的抵销行为是否可撤回?按照诉讼行为理论说,被告诉讼中的抵销主张在判决以前主动要求撤回的,应当允许。如果被告撤回抵销行为,人民法院必须作出原告胜诉判决,这种判决只是对原告请求权的一种承认,而对被告享有的抵销债权没有约束力,被告先前所主张的抵销权并不因此而消灭。
5、诉讼中的抵销能否转化为独立的诉讼请求?按照诉讼行为理论,被告诉讼中的抵销不同于被告提出的反诉,它不是一种独立的诉讼请求,对于人民法院的审判来说,只把它当作被告提供的一种事实情况,为抵偿原告债权提供依据。作者: 刘 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