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的构成
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的主体是特殊主体,即国家工作人员。非国家工作人员不能成为本罪主体。国家工作人员,包括:在国家机关、国有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和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委派到非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从事公务的人员,以及其他依照法律从事公务的人员。本罪在主观上是故意,即行为人明知财产不合法而故意占有,案发后又故意拒不说明财产的真正来源,或者有意编造财产来源的合法途径。 在客体方面是复杂客体。即国家工作人员职务行为的廉洁制度和公私财物的所有权。本罪客体的复杂性是由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的刑法内涵的复杂性和特殊性所决定的。本法设立本罪的目的是严密法网,使司法机关易于证明犯罪而使腐败官员难以逃避裁判。也即按通常的司法程序,在官员贪污受贿难以证实的情况下,把举证责任部分转移而设立本罪。因此,首先,从设立该罪的目的就可以看出,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侵犯的首要客体是国家工作人员职务行为的廉洁性。其次,既然是巨额财产来源不明,本罪也就必然地侵害了社会主义的财产关系,侵犯了国有财产、集体财产和公民个人的财产所有权。
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在客观方面关键有两层含义:一是行为人所拥有的财产或支出明显超过合法收入且数额巨大;二是对该巨大差额财产,行为人不能说明其合法来源。
首先,行为人拥有的财产或者支出明显超过合法收入,而且差额巨大。这里所说的财产,是指行为人实际拥有的财产,包括住房、交通工具、存款等,名义上是属于别人实质是行为人的财产,应当属于行为人拥有的财产。这里的支出,是指行为人已经对外支付的款物,包括赠与他人的款物。合法收入,是指按法律规定应属于行为人合法占有的财产,如工资、奖金、继承的遗产、接受馈赠、捐助等。根据《关于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立案侦查案件立案标准的规定》的规定,巨额财产来源不明,数额在30万元以上的,应予立案。
其次,行为人不能说明其拥有的财产或支出与合法收入之间巨大差额的来源及其合法性。行为人不能说明其来源是合法的,包括行为人虽然"说明"了,但司法机关查实后否定了其说明的合法来源的情况。可见,本罪常常是不作为的方式出现,因为行为人没有履行其“说明义务”。
二、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的认定
首先,如何计算非法所得的数额是认定的关键 ,国家工作人员的合法收入是计算非法所得的基础。国家工作人员的合法收入,应当包括国家工作人员的工资、奖金、国家发放的各种补贴、本人的其他劳动收入、亲友的馈赠和合法继承的财产。非法所得数额应以国家工作人员的财产或者支出与其合法收人的差额部分计算。计算非法所得时,应将合法收入部分扣除,只计算差额部分。如果行为人能够说明财产的来源是合法的,并经查证属实的,应作为本人的合法收入;如果行为人不能说明财产的来源是合法的,则应减去其合法收人的差额部分,即视为非法所得,其行为构成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
其次,在司法机关在查处贪污、受贿、走私等刑事犯罪案件过程中,发现被告人的财产或者支出明显超过合法收入,且本人不能说明其来源合法,差额达到巨大标准的,应以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予以认定,按数罪并罚原则处罚;差额未达到巨大标准的,不以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认定,但其差额部分仍属非法所得,应依法予以追缴。
另外,如果行为人被以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定罪处罚后,在后来的办案过程中,又查清了该巨额财产的真实来源该如何处理呢?笔者认为有两点需要说明:一是巨额财产来源是非法所得,则原来认定的必须维持,不能推翻,并且考虑其“非法所得”是否构成犯罪以及是否超过诉讼时效。如果构成贪污、贿赂等犯罪的,应当属于漏罪的问题。按照《刑法》第70条的规定同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实行并罚。若前罪已经执行完毕,在只对新查处的罪定罪量刑;二是巨额财产来源是合法的,笔者认为同样也不影响原来的认定,因为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认定的关键一个问题是行为人的“不说明义务”。作者:登封市人民法院 李德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