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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人事厅公务员管理处为什么敢于违反国家的政令?
发布日期:2009-10-27    文章来源:北大法律信息网
中国自1996年《行政处罚法》出台之后,我国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地、市、州人民政府依据国发〔2002〕17号文的决定在城市管理领域实施了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构建了“两级政府〔市、区〕、三级管理〔市、区、街办或乡镇〕、四级网络〔市、区、街办或乡镇、社区或村组〕”城管体制和执法机制,即在市、区、街办或乡镇、社区或村组建立了相对应的城管机构和城管公安协同机制,保证城市管理和执法的顺利实施。各省、市也依据国家的法律法规制定了城市管理地方性法规,赋予城管部门是本级人民政府直接领导下的行政执法主体,通过法定程序公开招录了城管队员,并落实了公务员身份。     在这样的大环境下,湖北省人大和人民政府先后出台了《湖北省城市建设监察条例》、《湖北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行政执法条例》、鄂政发〔2007〕22号文,明确表述了城管部门是城市管理的执法主体,城管队员纳入公务员管理序列;明确表述了城管部门拥有城市规划、市容环境卫生、城市绿化、市政工程、公甪事业管理方面的行政处罚权和行政强制权,特别是对城市违法建设的强制拆除权给予了明确表述。     国办发〔2008〕74号文,已经将城市管理的职能交由各级人民政府实施,城市人民政府是城市管理的责任主体,并明确城管部门的地位、性质、基本工作制度、内设机构、法律责任;中央编办、国务院法制办〔2003〕4号文更是进一步明确了城管综合执法体制和城管队员的公务员身份。     《公务员法》第106条:“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公共事务管理职能的事业性单位参照公务员法管理”。也就是说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国务院行政决定授权的具有公共事务管理职能的全额财政拨款的事业性单位参照公务员法管理。     然而,2008年4月14日,湖北省人事厅公务员管理处却对于鄂州市人事局报送的鄂州市城管局〔鄂州市城管支队〕参照公务员法管理资格不予审批。其理由是:本应该立即审批,给予行政确定,但是一位省委领导打招呼不予审批。     这一信息传到鄂州市立刻引起轩然大波,全体城管队员不禁齐声质问:“到底是省委领导说得算,还是法律说得算?中国是需要人治,还是需要法治?”     根据鄂州编字〔2005〕62号文的规定:“鄂州市城管局〔城管支队〕是正县级的行政执法单位,核定编制103名,实有人数97人,经费来源为全额财政拨款。其职能是拥有城市规划、市容环境卫生、城市绿化、市政工程、公用事业管理方面的行政处罚权和行政强制权。”法律法规的授权情况是:《城乡规划法》、《建筑法》、《城市道路管理条例》、《城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城市绿化条例》、《城市供水条例》、《行政处罚法》、《湖北省行政执法条例》、《城建监察规定》、《湖北省城市建设监察条例》、《湖北省城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国务院〔2002〕17号文、中央编办国务院法制办〔2003〕4号文、鄂政办发〔2007〕22号文、鄂政发〔2004〕54号文、国办发〔2008〕74号文等明确授权城管部门是城市管理的执法主体。     既然是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公共事务管理职能的全额财政拨款的事业性单位,鄂州市城管局〔城管支队〕为什么就不能参照公务员法管理呢?     让人不懂,革命老区促进会不过是国家民政部审批的基层群众社团组织,并不具备公共事务管理职能,也没有哪一部法律法规的授权,更不具备执法主体资格,是一批离退休老干部发挥余热的联合会,难道他们是公务员返聘?是公务员重新投胎?拿双份工资?而湖北省人事厅公务员管理处却予以确认为公务员管理单位,这是为什么?是公务员管理处不懂法?还是徇私枉法呢?     另外,城市人民政府驻北京联络处、城市供销合作社、城市国库收付中心、城市农村养老保险办公室、城市国土资源有偿使用管理处、城市农村社会经济调查队、城市社会经济调查队、城市企业调查队、城市人民政府机关事务后勤管理局等单位有哪一部法律法规授权他们具有公共事务管理职能?具有行政执法主体资格?     据《公务员法》106条、中发〔2006〕9号文、组通字〔2006〕27号文、中央编办编综函〔2009〕109号文的规定,对不具有公共事务管理职能的事业单位,国家公务员局不予审批其参照管理。难道湖北省人事厅公务员管理处不心知肚明?     是什么原因使他们无耻到这种地步?他们为什么要倒行逆施,违反国家的法律法规和政令呢?他们为什么那么牛?     可以明确一点的是湖北省人事厅公务员管理处内部的一些腐败分子,吃中国纳税人的饭,却干着日本人的勾当。他们至国家的法律、法规和国务院的行政决定而不顾,倒行逆施、有令不行、有禁不止、结党营私、颠倒黑白,使政令得不到畅通,人民赋予的公权力未能在阳光下运行。其带来的结果是好的体制和机制未能贯彻落实,影响社会秩序、政治秩序、经济秩序的稳定,危害公共安全和国家安全及我国政权的稳定。体制和机制是上层建筑的一部分,它反作用于经济基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实际上是法制经济,经济是离不开政治体制和机制的,好的体制和机制促进社会生产力和经济社会的发展。     湖北省人事厅公务员管理处不需要日本人教和养,却干着结党营私,违反国家政令的事情,使好的体制和机制未能贯彻落实,危害国家政权,影响社会稳定。     我们不妨回顾一下事情的经过:     1997年7月至2004年3月期间,湖北省鄂州市人民政府常务会议作出决定,并报市人大通过——由市人事局、市委组织部、市纪委、市城管局、市建委组成专班,面向全社会公开招考城管队员,经过笔试、面试、政审、体检、公示、公务员培训等环节,严格把关,于1997年9月和2004年3月分两次共录用127名城管队员,湖北人事网和鄂州市人事网都进行了公示。这127名城管队员都具备大学专科以上学历,市人事局、市纪委对他们进行考核、审查及公务员培训,并由市城管局组织了军训,省人事厅也颂发了公务员证,每位队员人手一份,国家公务员证上加盖了湖北省人事厅的公章,市人事局的熊副局长在公务员培训大会上明确告诉全体队员,他们是国家公务员。     然而,2008年4月14日,湖北省人事厅公务员管理处对鄂州市人事局报送的公务员单位进行审批时,鄂州市城管局127名城管队员的公务员身份未得到确认,不予审批。当鄂州市城管的一名队员邱雪斌到省人事厅公务员管理处上访时,该处的一名姓姜的处长说:“天门城管打死人,省委一位领导打招呼,暂时对城管队员的公务员身份不予审批”。     真是笑话,天门事件不过是一个“个案”而已,并非普遍现象。到底是“权”大?还是“法”大?中国是需要人治,还是需要法治?     自1996年《行政处罚法》出台之后,我国大部分省市依据国发〔2004〕10号文——《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国办发〔2002〕17号文——《进一步推进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工作的决定》、中央编办〔2003〕4号文、《行政编制法》、《地方组织法》、《公务员法》、建设部《城建监察规定》的规定,落实了城管的体制和机制,将城管队员纳入行政编制,落实了公务员身份,依法履行公职,实现职权法定。     目前,江苏、浙江、山东、重庆、河北、北京、上海、深圳、广州、大连、青岛、天津、武汉……等省市依照国家的法律、法规、国务院的规定,落实了城管体制和机制及城管队员公务员身份,部分省、市在城市管理领域设置了城管警察队伍,实现了城管公安协同机制,依法行政、城管为民。     “同是太阳照、同是党领导”,难道湖北省不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的版图?十年来,湖北省人民政府没有遵循《行政处罚》、《组织法》、《公务员法》、《行政编制法》、中央编办〔2003〕4号文、国办发〔2002〕17号文、国发〔2004〕10号文的规定,没有落实城管体制和机制及城管队员公务员身份,没有出台一部独立的城管法规——《城管综合执法条例》来规范城管执法,是典型的行政不作为,是一种惰政,是违反社会主义法制原则的。     虽然,湖北省出台了鄂政发〔2004〕54号——《关于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的通知》、鄂政办发〔2007〕22号文——《关于进一步规范和推进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工作的通知》,但我省大部分地、市、州却没有积极回应,省政府也没有积极检查,江山未改、转圈推磨,政令得不到畅通,城管体制和机制及城管队员公务员身份得不到落实。     近几年来,我国部分城市没有认真贯彻执行国家的政令,未能落实城管体制和机制及城管队员公务员身份,导致暴力抗法事件和城管队员集体上访事件时有发生,最为典型的是河南济源市城管队员集体围堵市政府事件,在国内造成不好的社会影响,影响社会稳定,危害公共安全和国家安全。     更令人不可理喻的是湖北省人事厅公务员管理处竟然移花接木、本末倒置、倒行逆施、徇私枉法,将一些不符合《公务员法》、《行政编制法》规定的单位也纳入了参照公务员法管理,这些腐败分子将人民赋予的公权力置于何地?     请腐败分子们睁开眼睛看一下外省市,他们是如何执行国家的政令的?是如何落实城管队员公务员身份的?据《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和《公务员法》106条的规定,市容环卫部门是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公共事务管理职能的组织,其管理人员和执法人员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符合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在欧美国家的许多城市,环卫工作人员都是国家公务员,这有什么奇怪的?中国的掏粪工比腐败分子高尚多了,给予他们公务员身份合情、合理又合法,符合广大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     再一次告诫腐败分子们,城市如果没有城管,这个城市是不可想象的,城市的秩序一乱,就会影响市民的生活和社会稳定。你们不会希望垃圾堵住你们的大门吧!不希望违章占道经营影响你们出行吧?不希望违法建设侵犯你们的相邻权或采光权,甚至倒塌捂死你们吧!你们搞职业歧视,无视城管队员和环卫工人的存在,你们的良心和党性何在?人无贵贱之分,只是分工不同,你们知道吗?     因此,我要说湖北省人事厅公务员管理处是在搞腐败、搞内耗,危害社会稳定和国家政权的稳定,其行为和日本人有什么差别?     腐败分子们居庙堂之高,倒行逆施,违反国家的政令,贻害的是党和人民的事业。     湖北省公务员管理处的腐败分子们,你们违反了国家的政令,是典型的行政不作为,是一种惰政,是违反社会主义法制原则的。我们保留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我国宪法规定:“公民有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和监督权”,你们什么时候让我们知道真相了?请你们认真研读《行政处罚法》、《公务员法》第106条、国发〔2002〕17文、中央编办国务院法制办〔2003〕4文、国发〔2004〕10文、《地方组织法》、《行政编制法》、鄂政办发〔2007〕22文、鄂政发〔2004〕54文、《城建监察规定》、《湖北省城市建设监察条例》的相关规定,就知道你们做了些什么见不得阳光的事。     附: 湖北省鄂州市落实城管执法编制和城管队员公务员身份的相关依据     1、《行政处罚法》第十六条:国务院或经国务院授权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可以决定一个行政机关行使有关行政机关的行政处罚权,但限制人身自由的行政处罚权只能甴公安机关来实施。     2、《地方组织法》第64条:地方各级人大和人民政府可以依据精简、效能、统一的原则决定一个政府的工作部门行使有关行政机关的行政职权。     3、《公务员法》第106条:法律、法规授权的行使国家特定行政权能的具有公共事务管理职能的组织参照<公务员法>管理。     4、建设部《城建建设规定》:参加城管执法的队员必须是国家公务员。     5、2002年8月22日,国发〔2002〕17文:落实城管综合执法体制和城管队员公务员身份。     6、2002年10月11日,国办法〔2002〕56文:国务院办公厅转发中央编办关于落实城管综合执法编制和城管队员公务员身份的通知。     7、《湖北省城市建设监察条例》:行使城管综合行政执法权的队员必须是国家公务员。     8、2003年2月21日,中央编办〔2003〕4号文:中央编办、国务院法制办关于推进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和城管综合行政执法工作的通知。     9、国发〔2004〕10文:关于推进《依法行政》工作的决定。     10、鄂政发〔2004〕54文第23条:要求全湖北省各地、市、州在2007年以前落实城管综合执法体制和城管队员公务员身份。     11、鄂政办发〔2007〕22文:落实城管综合执法体制和城管队员公务员身份。     12、2002年2月21日,武编〔2002〕8号文:武汉市杌构编制委员会关于调整城管综合执法体制的通知,1340名城管队员纳入行政执法编制、隶属于公务员序列管理。     13、2008年《国家公务员考试网》公示:湖北省襄樊市人事局、城管局公开招录10名城管队员,纳入行政执法编制、隶属公务员序列。     14、2008年2月27日,鄂编字〔2008〕2号文——鄂州市规划监察支队划归鄂州市城管局管理。     规划监察是城管的五大的职能之一。规划监察队员30人是和城管支队98名队员同一天考进城管的,符合法定程序。     15、2008年4月14曰,湖北省人事厅批准鄂州市规划监察支队30人参照公务员法管理。     16、2008年2月,住房建设部三定方案将城管职能划归各级人民政府管理,并明确城管的性质、地位、基本工作制度、内设机构、法律责任。     17、鄂州市是武汉“1十8”城市圈核心城市,武汉市能够落实城管行政执法编制和城管队员公务员身份,鄂州市为什么不能?     18、湖北省天门城管打死人只是个案,并非普遍现象。天门城管需要清理、整顿,可暂时不参公,但湖北省其他地、市、州为什么不能参公?公、检、法、司每年都有打死人的情况发生,那么他们的公务员身份就不落实了吗?   湖北省鄂州市城管局
邱雪斌 13908682440
2009年10月15日于鄂州吴都新苑

【作者简介】
邱雪兵,湖北省鄂州市城管局任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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