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安乐死合法化的正当性根据
发布日期:2009-10-27 文章来源:北大法律信息网
【摘要】安乐死的合法化问题是当今法学界最重要、争论最大的问题之一。关于安乐死的合法化与非合法化的关注与讨论、争议一直以来都颇为强烈。笔者试图通过对安乐死合法化的理论基奠、伦理基奠方面进行分析,探究其合法化的正当性依据,以求方家指正。
【关键词】安乐死;合法化;阻却违法;人道
【写作年份】2009年
【正文】
安乐死,又称安死术,或称为 “怜杀”、“尊严死”。也许,很多人都不会忘记莎士比亚笔下的哈姆雷特的那句经典台词:生存还是死亡?的确这样一个问题,始终是人类不断思考的一个重大的伦理、现实问题同时也是一个存在争议的法律问题。20世纪30年代以来,在世界范围内掀起了一场安乐死应否合法化的大论战。安乐死逐渐成为世人瞩目的问题,并在几经沉浮、历经磨难之后,开始走向成熟,以致于在少数国家还最终取得了合法化的地位。
一.安乐死合法化的理论基础
在安乐死的本质问题上,大陆法系的刑法理论一般认为,从安乐死对象的病患者方面来说,安乐死是被害人承诺的行为;而从安乐死的实施者方面来说,安乐死是正当业务行为,因此,大陆法系将其纳入违法阻却事由。笔者认为,应从多角度来考察这个问题。
1.从行为主体上看,实施安乐死行为的人是特定主体,即为受过正规培训,取得合法执业资格的医务人员(一般是负责病人治疗的医生)。在我国,法律既没有对安乐死明文肯定,又没有明文否定,此外医务人员也不承担不惜一切代价维持没有意义的生命存活的义务。因而在患者及其亲属的要求下,医务人员对患者实施安乐死,并不违背职业道德,亦不违反法律规范。
2.从行为起因上看,实施安乐死的行为人是基于患有现阶段医学科学技术不能救治而又极端痛苦的病人或其家属的明示愿望和真诚的请求而为的,符合病人希望从病痛中解脱出来的意愿,并未违背患者意志。
2.从行为意图上看,实施安乐死的行为人出于人道主义的动机,目的旨在解除病人的痛苦,这不同于故意杀人,不具有非法剥夺他人生命权以谋取犯罪效益之动机,也不具有杀人的故意。
3.从行为对象上看,安乐死的实施对象是身患绝症,且痛苦难忍,濒临死亡的危重病人。正如孟子所说“人皆有不忍之心”,面对在生与死的边缘徘徊往复,却又得不到任何一种解脱的病患,医生只是出于人道,满足患者的意愿来帮助患者,不仅使家属早日摆脱沉重的精神负担和经济负担,医护人员也可以把精力和医药资源用于更有治疗和生命意义的病人身上,使社会有限的医药资源得到合理的使用,有利于社会的稳定和发展,这种行为不具有社会危害性。
4.从行为时间上看,实施安乐死的时间条件是病人已经处于现阶段医学无法治愈,濒临死亡的情况下。对此时的病人而言,短期内死亡是不可避免的,勉强维持生命只是延长其痛苦,医生以积极的手段解除病人的痛苦,使病人在一种相对舒适的状态下走向生命的终点。因此,实施积极安乐死只是一种医疗处置行为,是对病人生命终结方式的人工优化。
5.从行为方式来看,医生采取平和,令病人无痛苦的方式来终结其生命,是病人愿意接受的行为,不具有残忍性。
6.从行为后果上看,行为与结果之间并无必然的联系,病人的死亡是由于自身不可逆转的病变,采取安乐死行为只是加速了病人的死亡。这是死亡方式的选择,而不是死亡结果的必然。
二.安乐死合法化的伦理基础
我国是一个受传统文化熏陶了几千年的国家,在人伦、亲情与孝道以及死亡观念等方面都有着非常深厚的文化积淀。“身体发肤,受之父母,不敢毁伤,孝之始也”、“好死不如赖活”等观念至今仍深深地根植于人们的头脑之中。因此,有一部分人认为安乐死与传统的伦理道德,医德及人道主义相违背。
但是“经济基础决定上层建筑”,随着社会和科学文化的不断进步,人们的道德观念也相应的发生变化。现代人的道德观念认为死亡是人生的必然现象,一个人不但有生的权利,也应当有死的权利。人们渴望“优生”,也需要“优死”。此外,如果某种疾病可以救治,即使在治疗过程中,增加一点肉体的痛苦也是值得的。但如果某种疾病已无法医治,不可救药,死亡已成定局,在这种情况下,延长患者的痛苦便意味着对病人的残忍,因而全力以赴解除病人在濒临死亡过程中的痛苦才是合乎人道主义的。而要解除这一方面的痛苦,接受病人的要求对其实施安乐死是最佳的选择。因此,实施安乐死行为不仅不违背医生的职业道德,相反地,这种行为是对病人的死亡权利的充分尊重,是人道主义的最好体现。
综上所述,笔者认为实施安乐死既合理也合法,相信在我国法制建设快速发展,社会观念飞速进步的今天,安乐死合法化最终将得以实现!
【作者简介】
温清,所在单位为南昌大学法学院。
【参考文献】
[1]《比较刑法学概论》, 熊永明、马荣春、周光清著,群众出版社
[2]《刑法学》,曲新久主编,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
[3]《安乐死启示录》,许士凯、王建国、胡仁喜著,上海科技教育出版社
[4]《论安乐死》,王晓慧,吉林人民出版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