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知识
登录        电话咨询
网络犯罪及其控制对策
发布日期:2009-10-21    作者:110网律师
                         网络犯罪及其控制对策
【摘要】随着信息技术时代的迅猛发展,人类进入了互联网时代,互联网在给我们带来E-mail、MP3、MP4、MP5、电子商务等,同时也带来了网络犯罪,如今,传播计算机病毒、剽窃资料库机密、网上恐怖活动、网上盗窃、传播色情等日益猖蹶。鉴于计算机网络犯罪已经严重威胁因特网的生存与发展,如何预防及治理计算机犯罪已成为各国政府面临的紧迫问题。网络犯罪具有智能性与现实犯罪的交织性、随机突发性、隐蔽性、跨国性等特点。要有效地防治网络犯罪,必须坚持以预防为主,打防结合,标本兼治的综合防范体系。在社会对策方面,既要加强“三位一体”的社会教育,又要加强网络自身的管理和安全;在刑事对策方面,既要加强刑事立法方面的建设,又要加强刑事司法方面的建设。本文着力对网络犯罪的特点及控制对策进行探讨。     【关键词】 网络犯罪   对策  立法完善
    起源于20世纪60年代末的互联网在全世界的发展非常迅速,计算机网络也无疑是当今世界最为激动人心的高新技术之一,其正全面改变着我们熟悉的这个世界,形成了一个与现实世界相对独立的虚拟空间。但是事物都有正反两方面,计算机网络技术的飞速发展,给人们带来的不仅仅是进步、幸福,犯罪问题也如影随形。之所以如此,最主要的原因就在于网络空间还不是一个“法制社会”,针对网络犯罪的立法又严重滞后,从而使得电子空间无政府状态日益加剧。
    一、网络犯罪的概念及特点
    (一)、网络犯罪的概念
    目前我国学界对网络犯罪的界定存在广义说和狭义说两种。这与我国刑法一向以犯罪客体作为划分罪名的标准有很大的关系。狭义的网络犯罪是正是传统意义上的网络犯罪,仅是指以网络为侵害对象实施的犯罪行为。1对应我国刑法第285条和第286条规定的非法侵入计算机信息系统罪和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罪。值得注意的是,我国刑法在订立上述条款时,并未盛行网络犯罪之概念,故其实际使用的是计算机犯罪的定义。广义的网络犯罪是指以网络为侵害对象或者以网络为侵害工具所实施的犯罪行为。此种学说其实是包括了刑法第285条、286条的传统的计算机犯罪,也包括了刑法第287条规定的利用计算机实施的诈骗罪、贪污罪、盗窃罪等传统犯罪。全国人大常委会于2000年12月通过的《关于维护互联网安全的决定》中,对与互联网有关的犯罪按侵害客体的不同,分为妨害互联网运行安全的犯罪;妨害国家安全和社会稳定的犯罪;妨害市场经济秩序和社会管理秩序的犯罪;妨害人身权利、财产权利的犯罪和其他利用互联网实施的犯罪。该决定实际上采用了广义的网络犯罪的涵义。依据广义说,绝大多数传统犯罪,除抢劫、强奸、走私等需要行为人在现实空间中完成外,都有可能成为网络犯罪。2广义说基本上涵盖了网络犯罪的涵义,但需要注意的是,并不是所有以网络为犯罪对象或者以网络为犯罪工具的犯罪行为都可以归结为网络犯罪。在实践中,也存在以破坏性手段攻击网络硬件设施,如损坏路由器、交换机等中继设备,也会给网络造成毁灭性打击,但显然不宜作为网络犯罪来看待。也并非以网络为犯罪工具的行为就是网络犯罪。一个完整的犯罪行为,包括预备、实施等一系列行为,行为人可能有部分行为在网络上实施。如实践中遇到的聋哑人盗窃团伙通过互联网联系预谋盗窃过程,虽其有部分行为以网络作为犯罪工具,但其主要的行为仍是在现实空间中完成,也不能作为网络犯罪看待。
    综上笔者认为网络犯罪是指以互联网的信息系统储存、运输的信息为犯罪对象,以及它主要在互联网上实施并完成的危害社会、依照我国刑法规定应当受刑法处罚的行为。
    (二)网络犯罪的特点
    同传统的犯罪相比,网络犯罪具有自己独特的特点:
    1、互动性、隐蔽性高、风险性小,犯罪主体趋于低龄化且很难确定,取证困难
    网络的发展形成了一个独立于现实世界的虚拟空间,消除了国界,使得犯罪行为的实施地和结果发生地分离,甚至跨越国界的现象为多。在这个虚拟的空间世界里对所有事物的描述都仅仅是一堆冷冰冰的密码数据,这类网络犯罪几乎没有任何的目击者,给案件的发现和侦破带来极大的困难,比如时下比较流行的发帖子,有些人遇到自认为是不顺心的事,然后在网络上发贴子侮辱、诽谤他人,他人浏览网站后精神上遭受极大的痛苦,依照其行为并结合相关法律规定,完全可以对实施行为的人以诽谤罪起诉,但是网络上能找到只是IP地址,至于行为人是谁真的很难查找,或者说根本找不到。而且目前发生的网络犯罪非常明显的是犯罪主体的低龄化,有很多网络犯罪的青少年往往不是为了追究经济利益,只是为了寻求精神上的刺激。
    2、严重的社会危害性
    随着计算机信息技术的不断发展,从电力、国防、银行、航运、通讯系统等国家的各个部门现在都是数字化、网络化管理,一旦这些部门遭到侵入和破坏,后果将不堪设想。
    3、 犯罪方式智能化、专业化
    网络犯罪是一种高技术的智能犯罪,犯罪分子主要是一些掌握计算机技术的专业研究人员或者是对计算机有特殊兴趣并掌握网络技术的人员,他们大多具有较高的智力水平,既熟悉计算机及网络的功能与特性,又洞悉计算机及网络的缺陷与漏洞。只有他们能够借助本身技术优势对系统网络发动攻击,对网络信息进行侵犯,并达到预期的目的。
    4、司法规定及立法工作的相对滞后性
    目前网络犯罪比较常见的有偷窥、复制、更改或者删除计算机数据、信息的犯罪,散步破坏性病毒等,这是典型的以计算机为对象的犯罪。而网上传播色情犯罪、网络侮辱、诽谤及恐吓犯罪及网络诈骗、教唆等犯罪,则是以计算机网络形成的虚拟空间作为犯罪工具、犯罪场所进行的犯罪。计算机网络技术是一种新生技术,还有许多不成熟的地方,原有的监控管理和司法系统人员知识相对缺乏,对网络犯罪的特点和社会危害性认识不足,并且电子空间目前处于“无政府状态“。我国1997年刑法没有关于网络犯罪的规定,只是在2000年12月28日通过的《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维护互联网安全的决定》中,才对如何惩治一些犯罪现象在网络空间的延伸做了明确的规定。
    二、关于网络犯罪的对策
    网络犯罪的出现,由于其自身的特殊性,使得我们必须要综合利用各方面的手段,制定多方面的对策,以最大限度地减少其社会的危害性。要有效地防治网络犯罪,必须坚持以预防为主,打防结合,标本兼治的综合防范体系。对于网络犯罪的治理,笔者认为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入手:
    (一)加强计算机网络的安全管理
    据我国公安机关的调查显示,计算机网络犯罪案件中的大部分是由于疏于管理造成的。因此管理是防控网络犯罪的经常性手段,政府应加大对网络的管理力度。事实上计算机系统的安全主要是依靠操作人员的具体操作,而操作人员的技术水平也就直接地决定了网络是否安全的重要内容之一。比如说网络加密技术,病毒监测等等,为网络的安全运行提供了一定程度的安全保障。“先进安全的的机器和高效的杀毒防攻击软件是可以达到防患于未然的目的的。”3因此大力地开发安全软件和防火墙系统,提高管理人员的管理技术水平,是加强管理对策的重要方面。
    (二)、加强网络警察队伍的正规化、现代化建设,提高打击犯罪的能力
    对大多数司法工作人员来说,网络犯罪是一个新课题,也是一个挑战。所以笔者认为我们必须加强对司法工作人员的计算机网络等高新技术的培训,组建网络警察,开发、配备高科技装备,比如网络安全检查、入侵检测、有害信息发现、病毒控制和鉴定等方面的装备。同时还要设立网络举报中心,负责对相关网站进行巡查,发动上网人员举报"有害信息"和网上违法犯罪行为。以掌握犯罪的第一手资料,认真履行好公安机关对网络的管理权限,职责和处罚程序,及时处理和防范网络犯罪,最大限度地打击网络犯罪。同时,创设侦破网络犯罪的软硬件有机结合的侦查网络,对网络犯罪给予有力打击。  
    (三)、完善法律规定,需增设一些罪名。
    对计算机网络犯罪,根据罪刑法定的原则,应当适用我国现行刑法第285条,286条规定的非法侵入计算机系统的犯罪和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的犯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我国刑法坚持的是法无明文规定不为罪的原则,对刑法中未规定为犯罪的行为不得进行刑事处罚,并且严格禁止类推。但是目前信息技术的发展已经远远超出了立法者的想象,致使很多性质类似于传统犯罪的网络行为无法得到相应的处罚。比如绝大多数木马病毒并不具有破坏计算机系统的功能,按照目前刑法的相应规定,对此行为无法给予刑法处罚。传播木马的行为目的在于盗窃网络上的虚拟财产,笔者建议应在刑法中曾设网络盗窃罪,对这一行为进行刑法规制。实践证明,网络立法势在必行,目前我国已有一些保护网络安全、预防网络犯罪的法律法规,比如《刑法》里有“非法侵入计算机信息系统罪”和“破坏计算机系统罪”,2002年国务院发布的《互联网上网服务场所管理条例》等,但是笔者认为这些法律法规有的不配套,有的跟不上形势的发展,有的内容笼统,不明确。应进一步明确对利用互联网犯罪给予惩处的刑法适用问题,弥补现行刑法关于网络犯罪规定滞后不足,增列罪名,提高偏轻的量刑幅度,形成防范网络犯罪的科学立法体系。笔者认为国外立法的相关经验也值得我们借鉴。比如新加坡制定的《计算机滥用法》中就规定了非授权使用计算机提供的服务的罪名。4包括窃用计算机服务时间、非法占用网络计算机存储空间等行为。因此建议我国以立法的形式增设部分新罪名,最终解决上述问题。且目前打击网络犯罪的行动在全球范围内已经展开,开放的、全球的计算机网络犯罪的惩治也要求我们不断加强和完善网络方面的立法。
    (四)加强网络安全的国际合作。
    在网络盛行消除了国与国的界限同时,网络犯罪也摆脱了国境线,通过国际互联网实施的跨国犯罪行为也在突飞猛进的增加,跨国犯罪在网络犯罪中所占的比例也日益加大。所以笔者认为打击网络犯罪仅靠一个国家的力量是远远不够的,我们必须加强国际间合作,增强全球范围内打击网络犯罪的力度,加强对网络犯罪的防范。
    注释及参考文献
    1、张淑平:《论我国网络犯罪的界定-兼议我国网络犯罪的立法现状》,载《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学报》2004年第2期。
    2、有学者认为杀人不能在网络上完成。有特殊案例-行为人侵入医院电脑,修改医生给病人的药品配方,达到杀害他人的目的。故该类犯罪也能在网络上实施。
    3、张晓秦,赵国玲主编,《当代中国的犯罪与治理。北京大学出版社2001年版,第378页。
    4、刘守芬、房树新:《八国网络犯罪立法简析及对我国立法的启示》,载《法学杂志》2004年第25卷。
相关法律知识
咨询律师
孙焕华律师 
北京朝阳区
已帮助 42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在线咨询
杨丽律师 
北京朝阳区
已帮助 126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在线咨询
陈峰律师 
辽宁鞍山
已帮助 2475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在线咨询
更多律师
©2004-2014 110网 客户端 | 触屏版丨电脑版  
万名律师免费解答咨询!
法律热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