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诺基亚公司与中电通信科技有限责任公司(CECT)V图形商标侵权案案件始末
发布日期:2009-10-21    作者:孙新律师










诺基亚公司与中电通信科技有限责任公司
CECTV图形商标侵权案
案件始末
 
昨天下午,原告诺基亚公司诉被告中电通信科技有限责任公司CECT)“V图形注册商标侵权案在经历了两次的管辖权异议裁定之后,终于在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合议庭成员由仪军、王 日卓、周丽婷三人组成,由书记员王东勇担任法庭记录。
作为被告中电通信科技有限责任公司的代理律师,我和我的助理实习律师朱洁琼小姐一起出席了庭审,并就案件的具体事实及相关证据,以及法律争议焦点进行了长达2个小时的交锋和辩论。
在法庭的旁听席位上,我发现有位身着黄色衣服的外国女士,我猜想应该是原告诺基亚公司的中国区域代表。此外,旁听席位上还坐着几位中国人,我原本以为是原告诺基亚公司的翻译人员或法务人员,可是在庭审中的法庭调查阶段,当我正在阐述答辩理由的时候,有位男士突然站起来拿着长长的照相机对着我一顿拍照,我一愣这人怎么不守法庭纪律擅自拍照,再见审判长没有表示反对,我心中已经明白对方应该是记者。
但是在庭审辩论过程中,这位拍照的记者竟然跑到我们的代理席旁边,和我的助理实习律师朱洁琼小姐交谈,并递上了名片。这时,审判长仪军法官提示要求记者采访不要影响法庭审理。事后,我知道了该记者是《法制日报》社的徐伟记者,另外一位女记者是该社的实习记者高琳琳。
在法庭审辩论阶段,非常奇怪也非常遗憾的是,审判长竟然没有总结案情的争议焦点让双方围绕焦点进行辩论。而总结案件争议的焦点,这不仅是法庭审判中的重要核心,更是案件审理关键中的关键,而在知识产权司法审判实践中更是必备的做法。
我不知道是法庭疏忽大意忘记总结争议焦点了?或者是法庭觉得案子很简单没有必要总结?抑或是法庭觉得在法庭调查和法庭质证阶段已经穿插着阐述过,无须再提?又或者是其他的什么原因?这一切不得而知!
但是,让我很困惑也很遗憾,甚至是很愤怒的是,整个法庭审理阶段感觉合议庭仿佛都几乎没什么心思在案子审理上;仿佛很着急着要尽快走完程序尽早离开法庭;仿佛有其他的什么别的事情需要办;仿佛接下来还要再开庭审理另外一个案子:仿佛合议庭早就对本案已经先入为主心中有数;甚至仿佛合议庭早就已经拟好判决文书。。。。。因此,在整个法庭审理阶段,在我还没有将观点和意见阐述完整和清楚的时候,审判长仪军法官总是不时的打断我的发言和辩论,让我无法继续完整表达我所要表达的代理意见和观点。当然,也许可能是因为我的发言或意见过于冗长,我心理希望但愿属于这种情况。
庭审结束后,徐伟记者找我索要代理案子的书面或电子版本的《答辩状》,因为我没有经过委托人中电通信科技有限责任公司的授权许可,披露本案的相关信息,故而我只能很遗憾的拒绝了他。徐伟记者表示,因为我不能提供更为详尽的答辩意见,他只能找法庭获悉,可能案件报道内容将会是原告诺基亚的理由居多,而我们的答辩理由较少。
以下即是《法制日报》社《法制网》上所报道,并被各大媒体广泛转载和报道的V图形究竟是字母还是注册商标 NOKIACECT法庭一决高下》一文:
 
 //www.legaldaily.com.cn/0801/2009-04/14/content_1075756.htm
法制日报社报道文章
V图形究竟是字母还是注册商标
NOKIACECT法庭一决高下
法制网记者 徐伟 法制网实习生 高琳琳  发布时间: 2009-04-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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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图为原被告委托代理人在法官的主持下质证。法制网记者 徐伟摄
 
庭审直击
 
一边是世界著名的手机生产商NOKIA(诺基亚公司),一边是近些年在国内迅猛发展的手机制造商CECT(中电通信科技有限责任公司),为了使用V图形是否构成侵权,两大厂商今天在法庭一决高下。
今天下午130分,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第19法庭,原被告均手捧着厚厚一沓案件材料和证据,入座法庭。清脆的法槌声响过之后,一场惹人注目的商标侵权纠纷案正式开审。
原告:V图形国际注册非NOKIA莫属
  两大手机厂商“大打出手”皆因一个小小的V图形,NOKIA旗下主推的一款高端手机VERTU用的就是这个标志。
  原告诺基亚公司委托代理人在法庭上称,本案涉及的VERTU手机是诺基亚公司下属Vertu公司于2002年首次推出的高档手机系列产品。
  据介绍,VRETU一词起源于拉丁文,原意即为“高品质、独一无二”。原告的委托代理人讲述,2008130日,原告派员在深圳通过银行汇款购买,2008215日在深圳收到了被告售出及生产的CECTA2000型号手机两部。
  “CECTA2000型号手机在其正面显著位置使用了与原告‘V图形’相同的商标。”原告的委托代理人说,NOKIA已在国际商品及服务分类第9类下将“V图形”商标进行了国际注册并延伸至中国,注册号为第G782907号,有效期自2002815日至2012815日,覆盖移动电话及其配件。
原告请求法院,判令被告立即停止侵犯原告G782907号“V图形”注册商标专用权,立即销毁带有侵权标识的产品、半成品、零配件、包装、说明书以及相关模具,并赔偿经济损失50万元。
 
被告:V图形为产品型号缺乏商标独创性
  对于原告NOKIA的诉求,被告CECT一概不认同。
  “V字母仅仅是26个英文字母中的一个,排行倒数第三位,而英文的语言文字均是由26个简单英文字母不断地组合、排列和演变而来。”被告中电通信科技有限责任公司委托代理人陈永福律师认为,V字母作为26个英文字母之一,其本身并无任何独创性、显著性和可识别性,必须和其他的字母进行组合才能形成独特的含义。
V字母是victory的开头字母,象征着胜利,寄予着整个公司刻苦努力不断前进,在手机市场领域夺取胜利的美好意愿。”
被告的委托代理人陈永福律师在法庭上辩称,CECTA2000型号手机上所使用的V图形采用的是表面电镀工艺,其形状如同一只在大海中翱翔的海燕,左右各四条听孔代表着波涛汹涌的大海,寓意着整个公司在手机行业和市场的滔滔商海中能够像海燕一样具有勇往直前的敬业、奋斗精神。
  被告的委托代理人陈永福律师指出,通过对原告“VERTU”手机“V图形”商标和CECTA2000手机所使用的“V图形”仔细对比,可以很明显地发现,在图形的整体效果上、图像完整性构成上、图形的各个角度大小上、图形的线条设计上均明显不同,因此二者并不构成相同或相似。
  被告的委托代理人陈永福律师还进一步指出,在手机行业中,手机厂商都会使用“V”字作为手机的产品型号进行命名,或者设计“V”系列概念的手机进行市场宣传与推广。如摩托罗拉推出的定位于商务领域的“V系列翻盖手机”;LG、金立、海尔等都曾推出V系列手机。CECTA2000手机对于V图形的使用,自然不构成对原告注册商标权的侵犯。
整个庭审主要围绕V图形究竟是字母还是注册商标,VERTU手机的“V图形”与CECTA2000手机的“V图形”是否构成相同或相似等焦点问题进行了辩论,共持续了2个多小时,法庭未当庭作出判决。
(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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