笔者认为,对于未成年人罪犯在犯罪情节较轻,取得被害人谅解,适用单处罚金不致危害社会的情况下可以尽量多适用罚金刑。因为从民法上讲,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代未成年人缴纳罚金的行为,可以视为他们将自己的财产赠与了未成年人,尔后由未成年人上缴国家。在司法实践中,对于未成年犯罪人适用单科罚金刑时应坚持以下原则:
第一,应根据罚金刑这一刑罚的性质有针对性的适用。罚金刑主要是针对情节轻微的贪利性犯罪,对于未成年人暴力犯罪可以适用并科罚金。家庭问题常常是未成年人走上犯罪道路的重要原因,如果单判处罚金,把教育的希望寄托在未成年人的家庭成员身上,是根本不切合实际的,对这些暴力犯罪的未成年人弊端可能更加突出。未成年犯罪人认知水平低、情绪波动大、心理状态不稳定,如果不对其加强监管和教育,难免再次走上犯罪道路。因此,对于实施暴力犯罪的未成年人应兼顾刑罚的惩罚性、教育性与威慑性,不能只片面地强调一个方面而忽视其他方面。缓刑是对原判刑罚附条件不执行,较之其他自由刑的执行方式,具有宽大与威慑并存的特性,比较符合我国对未成年人犯罪实行的“寓教于审、惩教结合”的刑事政策,也符合未成年人的心理特点,避免短期自由刑和单纯的罚金刑所具有的弊端,因而往往成为审判实践中对未成年人罪犯处刑的主要方式之一。
第二,对于那些应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的未成年犯罪人,如情节轻微,认罪态度好,又取得了被害人的谅解,可判处单科罚金刑。这样可使其不脱离家庭和社会,不失学、失业,避免监禁的弊端,又使其受到一定的惩罚和教育,有利于其悔过自新,重新做人。最高人民法院2000年12月施行的《关于适用财产刑若干问题的规定》第4条也明确规定,对于犯罪情节较轻,适用单处罚金不致再危害社会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依法单处罚金“……(三)犯罪时不满十八周岁的……”。这里规定了对未成年人罪犯适用单处罚金的三个并列条件:犯罪时不满十八周岁;犯罪情节较轻;适用单处罚金不致再危害社会。
第三,对于一些主观恶性不大,贪利性质的犯罪如盗窃罪,可以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适用单科罚金刑,这样可以避免自由刑的弊端,发挥罚金刑的最大功效。根据笔者的调查统计,司法实践中对于未成年人犯罪单处罚金最常见的罪名是盗窃罪,被告人盗窃物品价值一般不大,被判处罚金的数额通常在500至1万元之间。其他常见的罪名还有收购、转移赃物罪、故意毁坏财物罪、抢夺罪等罪名。这些犯罪都是犯罪性质比较轻微,危害不大的犯罪,如果对未成年人单处罚金刑,会收到比判自由刑更好的效果。
中国社科院法学所:王 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