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婚姻法》规定:“离婚时,哺乳期内的子女,以随哺乳的母亲抚养为原则。哺乳后的子女,如双方因抚养问题发生争执不能达成协议时,由人民法院根据子女的权益和双方的具体情况判决。” 这就是说处理时必须从有利于子女健康成长的原则出发,把维护子女利益放在首位,结合父母双方的实际情况妥善解决。 1.哺乳期内的子女,原则上由哺乳的母亲抚养,这样是完全符合子女的利益。在特殊情况下也可以由父亲抚养,如果母亲患有严重的或传染性的疾病等原因不宜或不能抚养等。哺乳期内的子女随哺乳的母亲抚养,既是权利也是义务,母亲不得推卸抚养婴儿的责任。同样道理,母亲不宜或不能抚养婴儿时,父亲也不能推卸责任。 2.哺乳期后的子女随何方抚养的问题,首先应由父母协商,在双方自愿的基础上双方达成协议。协议不成时,可以由人民法院判决的方式确定抚养关系。但是,不论是协议,还是判决,都应当考虑父母双方的抚养能力,生活环境是否对子女有利,与子女的感情是否和谐等诸多因素。在子女已有识别能力的情况下,应当征求子女本人的意见。 在抚养问题上既要强调子女的利益,也要考虑父母的合理要求。如,一方年老、患病,不能生育或再婚确有困难时,对于其抚养子女的要求应根据具体情况予以照顾。 抚养关系确定以后,如果父母的抚养条件发生了重大变化,或者子女要求改变抚养归属,可以由双方协议变更抚养关系;如果协议不成,可以由人民法院根据子女利益和双方具体情况进行调解或者进行判决。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