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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案件子女抚养费给付时间应具体明确
发布日期:2009-07-30    文章来源:互联网
  法院在办理离婚案件中,办案人员对子女抚养费的判决一项基本上理解为从判决生效之日算起,且判决的内容绝大多数都是这样判决的,但在现实生活中会出现另一种情况。

    笔者在审理一起原告陈X诉被告周XX离婚纠纷案,经审理查明案件事实后,本院依法判决准予原告陈X与被告周XX离婚,共同所生小孩由原告抚养至独立生活时止,判决生效后被告每月给付原告子女抚养费XXX元等,该判决因被告周XX不服而上诉,二审依法维持了原判决,但被告拒不履行义务。为此原告陈X依法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被告周XX,子女抚养费从何时算?是从一审判决生效之日还是二审判决维持之日呢?

    可以说绝大多数都认为是从一审判决生效之日算,因二审维持了,如二审改判就从改判之日算,这些都好理解。但是有人提出,子女抚养费是从起诉离婚之日就提出来了,如判决离婚就应从起诉离婚之日开始,要不一件离婚案件从审理到生效之日有一段时间,甚至长达六个月时间,如不服还有二审时间就更长,不管离婚不离婚小孩总是要吃饭的,如果不解决这段时间小孩的抚养费,那么带小孩一方是明显吃亏的,因此,笔者认为在查明事实的情况下,子女抚养费应从起诉离婚之日开始。是否正确请各位明鉴。

江西省武宁县人民法院:罗 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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