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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兴区人民法院,为难了当事人,方便了自己,
发布日期:2009-10-12    作者:孙新律师
                   北京市众意达律师事务所
                        吕西锋
去年的这个时候,为一个案件,往返于北京市内、大兴法院和黄村法庭四趟才立上案。
今年的这个时候,因为一个不大的合同纠纷案件,让实习律师陪当事人到大兴人民法院去立案,没有立上,工作人员告诉她要到红星法庭立案,而星法庭只在周一和周三立案。于是在一个周一的上午,她又陪当事人去了红星法庭,排了半天的队终于将材料递给立案的工作人员了,但他连诉状还没有看完就说被告住所地在朝阳,不能在他那儿立案。可是这份合同的履行地就在该法庭的辖区,法院怎么能剥夺原告的选择权呢!
因为当事人已经不满,加上不想再让实习律师为难,今天早上我亲自陪当事人到了红星法庭。十点多钟的时候,终于排到我们了。这次但是看完材料了,工作人员还是说他们那儿无管辖权,让到朝阳法院立案,经过出示事先准备好的法条和一番理论,他们终于不在管辖权上做文章了。可是,当他看到诉状上第二被告的基本情况时,却说没有被告的身份证复印件,不能受理。我说哪部法律规定立案的时候需要提交被告的身份证复印件了,两名工作人员大为不悦,说没有法律规定,是院里边的规定。我要看规定,但他们不让看。本想再争吵和理论一番,可又一想,一个小小的工作人员也作不了主,他们也是生存呀!为了这份工作,为了受到表扬或者不受批评,当内部规定和法律规定相冲突的时候,这些大部分出身于法律专业的工作人员也只能置法律的规定于不顾了,看来有时规定是比法大的呀!想到这儿就忍住了。然后我问他们将第二被告划掉怎么样?但不知是由于刚才的不敬惹怒了他们,亦或又是院里的规定,这个要求也被否定掉了,他们的要求是必须重新打印。
无奈,只好打印吧,当再次回到这里的时候,又有当事人在争取权利了。也是在她立案的时候工作人员要求她提供被告的身份证复印件,她提供不了,这儿就是不立,于是她打电话问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答复是没有这个规定。我不知道是后怎么处理了。但是我想,既然是不合理的规定就应当修改,不能有人态度坚决了就网开一面,而对哪些即不会闹也会上访的人就执行这个规定,这样对其他当事人来说是不公平的,在司法的第一道门槛这儿就不公平了人们还怎么相信后面会公平呢?!
现在,在部分法院的案件受理工作都是由立案大厅统一受理案件,然后根据内部的分工分配到不同的法庭或者业务审判决庭,象朝阳法院还在辖区内设立了多个立案庭,大大方便了当事人立案。这样虽然增加了法院的工作量,但却大大方便了当事人,充分体现了司法为民的宗旨。
大兴区人民法院的这种作法的确是方便了自己,但麻烦的却是众多的当事人!你想,当事人一生能打多少次官司呀,有谁知道还有这一规定?谁都没有事呀,一旦那一天有事,错过了这一天的时间就要等上好几天,如果是从外地来的呢,难道在这儿住一周不成!由此而给当事人增加的相关费用,无论由那一方承担,都是不合适的,都增加了诉讼成本,浪费了当事人的时间和金钱。
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法院这一与司法为民的宗旨背道而驰的作法,是和谐社会的不和谐音符,是必须改除的时候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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