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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家不履行三包问题一例
发布日期:2009-10-09    作者:朱君秀律师
                        商家不履行三包问题一例

    问题:新买的电脑出现明显质量问题,商家拒不履行三包.要求我自己与生产厂商联系,做质量检验,如有问题才给更换,这是否合理?三包法要求谁销售谁负责,且要求确实有质量问题才给更换,请问这质检是谁来做?


    答:省级以上质量管理部门。
   
相关法律依据: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十三条规定: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按照国家规定或者与消费者的约定,承担包修、包换、包退或者其他责任的,应当按照国家规定或者约定履行,不得故意拖延或者无理拒绝。
    
第三十五条规定:消费者在购买、使用商品时,其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可以向销售者要求赔偿。销售者赔偿后,属于生产者的责任或者属于向销售者提供商品的其他销售者的责任的,销售者有权向生产者或者其他销售者追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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