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老公婚前房产,我和婆婆平均分割吗?
发布日期:2009-10-04    作者:张浩律师
我公公早就去世了,婆婆和我们一起生活。房产为老公婚前财产,房产证上并没有我的名字,请问这房款是我们三人平均分割吗? 上海律师答复:
  根据〈婚姻法〉第十八条的规定,一方的婚前财产为夫妻一方的财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十九条的规定,婚姻法第十八条规定为夫妻一方所有的财产,不因婚姻关系的延续而转化为夫妻共同财产。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所以房产为老公婚前财产,如产权证在您老公的名下,除非另有约定,该房产属于您老公的个人财产,您和您婆婆都没产权。
  但是,如该房产属您丈夫婚前按揭购买,您丈夫婚前交的首付款,婚后共同偿还贷款的,那您就只享有部分债权而无产权。如产权证在您老公的名下,除非另有约定,该房产属于您老公的个人财产,您和您婆婆都没产权。
  另外一种情况是,如产权证在您婆婆的名下,那该房产就属于您婆婆的个人财产,您和您老公都没产权。
  附:
  相关法律规定:
  第十七条 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
  (一)工资、奖金;
  (二)生产、经营的收益;
  (三)知识产权的收益;
  (四)继承或赠与所得的财产,但本法第十八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
  (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夫妻对共同所有的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
  第十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夫妻一方的财产:
  (一)一方的婚前财产;
  (二)一方因身体受到伤害获得的医疗费、残疾人生活补助费等费用;
  (三)遗嘱或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夫或妻一方的财产;
  (四)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
  (五)其他应当归一方的财产。
  第十九条 夫妻可以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约定应当采用书面形式。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确的,适用本法第十七条、第十八条的规定。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的约定,对双方具有约束力。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约定归各自所有的,夫或妻一方对外所负的债务,第三人知道该约定的,以夫或妻一方所有的财产清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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