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东之间有嫌隙 擅自封门公司要求赔偿被驳回
股东之间有嫌隙 擅自封门起纷争
中国法院网讯 健身房因股东王女士擅自封门导致停业后,被部分会员起诉退还会员费,其因此支付了应退还的会员费、律师费、诉讼费和执行费共计54743.5元,该健身房遂起诉股东王女士支付上述费用。近日,北京市顺义区人民法院审结了此案。
原告健身房诉称:被告王女士是其股东之一,2007年1月26日因与另一股东钟先生发生纠纷,王女士擅自将健身房封门导致了健身房停业。停业时有部分会员卡未到期,部分会员将健身房诉至法院,要求退还会员费,原告支付律师费3000元。审结后该部分会员申请强制执行,法院共执行应退还的会员费以及诉讼费和执行费51743.5元。故依法起诉要求,判令王女士支付原告退还的会员费、诉讼费、执行费、律师费共计54743.5元。
法院经审理查明:2004年6月,钟先生与王女士各出资15000元成立该健身房,法定代表人为钟先生。同年7月,二人签订《开办健身房合作合同》,约定二人共同开办健身俱乐部,合同有效期为2004年7月16日至2007年7月15日止;钟先生负责日常经营的管理,王女士在钟先生需要协助的时候协助钟先生的经营管理;合同另约定了双方的利润提取比例,合同期内双方不得以任何理由单方提出终止合同及对应违约金计算方式,合同终止后双方的善后责任等内容。合同签订后,双方按照协议履行。
2007年1月26日,王女士与钟先生因产生矛盾导致健身房暂停营业,双方没有对俱乐部进行清算。健身房停业后,该俱乐部的部分会员将健身房诉至法院,要求退还会员费。健身房聘请律师应诉,支付律师费3000元,该案审结后,健身房拒不执行法院生效裁判,经会员申请强制执行交纳了案款、诉讼费和执行费共50443.5元。此外,健身房还与会员吴某私下协商,退还其会员费1300元。
另查明,原告健身房的日常经营管理活动由钟先生负责,2006年10月至2007年1月,健身房办理了大量的会员年卡,会员卡的期限超过了钟先生与王女士所签订和合作合同的截止日期2007年7月15日。
顺义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王女士在与原告健身房的股东钟先生产生纠纷后未能采取合理方式解决,而是擅自封门导致健身房停业,构成了对健身房的侵权。被告王女士应当按照过错程度赔偿因其侵权行为导致的健身房的损失。本案中,原告健身房所主张的退还的会员费并非其正常经营所应获取的收益,所以也就不能证明被告王女士应按此标准承担赔偿责任。原告健身房停业后未能给会员提供服务,本应经积极与会员协商退还会员费;在健身房被会员诉至法院审结后,其拒不履行法院生效裁判,遭会员申请强制执行。故原告健身房主张的诉讼费、律师费、执行费均非因被告王女士的过错导致的必然损失。综上所述,本案原告健身房主张损失的证据,均不能证明被告王女士的侵权行为给其造成实际损失的具体数额,故对于原告健身房的诉讼请求,法院不予支持。 作者: 李楠 发布时间: 2009-09-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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