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简介 进城务工人员杨某经同村人介绍到西安某建筑劳务有限公司承包的一工程工地工作,在工作中不慎从架子上掉下,经劳动局认定为工伤,并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评定为六级伤残,但西安某建筑劳务公司拒绝给予工伤待遇,杨某向市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仲裁庭作出裁定书,决定由建筑公司赔偿,建筑公司不服,向人民法院起诉要求撤销仲裁裁决,并称杨某系自己把工程承包给第三人后第三人所雇用的,其和第三人形成雇用关系,其损害应由雇主即第三人承担。 案件分析 杨某讨要工伤赔偿未果,无奈向法律援助中心请求法律援助,我所接到法律援助中心指派,指定我担任其代理人,通过对本案相关证据资料仔细审查,认为杨某虽与第三人签订劳务合同,但实际上西安市某建筑劳务公司将工程再次分包给没有资质的工队,已经违反了法律规定的强制性规定,根据我国有关法律规定:建筑施工用人单位将工程发包给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组织或自然人,对该组织或自然人招用的劳动者,由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发包方承担用工主体责任。故杨某的工伤应由西安市某建筑劳务有限公司承担。 法院判决 该案最终在法官的主持下达成了调解,由西安市某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一次性支付杨某工伤赔偿金6万元整。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