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就餐时摔倒饭店有无责任?
发布日期:2009-09-21    作者:110网律师
就餐时摔倒饭店有无责任?
小李陪年迈的父亲到一家饭店吃饭,饭店生意很好,但卫生环境却不好,地面油滑,一不小心就会跌倒。小李很小心地扶着父亲,可父亲在饭毕起身时还是因地面太滑重重摔了一跤,并造成手部轻微骨折。小李事后要求饭店方面赔偿,而饭店方面认为顾客应对自己的人身安全负责,饭店只是一个吃饭消费场所,不承担这样的赔偿责任。小李可否通过法律途径要求饭店赔偿?
张振合律师解答:饭店的说法没有法律依据,小李的父亲可以通过法律途径向饭店主张损害赔偿。
小李的父亲到饭店就餐,与饭店形成餐饮服务合同关系,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十八条的规定:“经营者应当保证其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符合保障人身、财产安全的要求。对可能危及人身、财产安全的商品和服务,应当向消费者作出真实的说明和明确的警示,并说明和标明正确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的方法以及防止危害发生的方法。经营者发现其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存在严重缺陷,即使正确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仍然可能对人身、财产安全造成危害的,应当立即向有关行政部门报告和告知消费者,并采取防止危害发生的措施。”饭店作为服务的提供者,负有保障小李及其父亲人身、财产安全的义务,其对服务场所内可能出现的各种危险情况均应有相应的、有效的预警,以防他人遭受损害。本案中,饭店地面油滑,行人稍有不慎即会摔倒。对此,饭店不但没有积极消除隐患,而且亦未尽到必要的警示义务,导致小李的父亲摔倒受伤,其行为显然违反了《消法》的相关规定。因其服务存在严重瑕疵,故已构成违约,根据合同法的相关规定,饭店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从另一个角度讲,饭店所提供的服务存在重大瑕疵,其作为安全保障义务人,没有尽到合理限度范围内的安全保障义务,违反了法律规定的强制性义务,致使小李的父亲摔倒受伤,已然构成侵权。《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条规定:“从事住宿、餐饮、娱乐等经营活动或者其他社会活动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未尽合理限度范围内的安全保障义务致使他人遭受人身损害,赔偿权利人请求其承担相应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根据这一规定,小李的父亲可以向饭店主张损害赔偿。
综上所述可见,本案事实存在违约责任与侵权责任竞合的问题,饭店的行为既构成违约,也构成侵权。在此情况下,根据法律的相关规定,侵权责任与违约责任发生竞合时,受害人可以自由选择,即小李的父亲既可以选择追究饭店的违约责任,也可以选择追究其侵权责任。但鉴于事件过程中,饭店的行为存在较为明显的过错,故建议小李的父亲从侵权角度追究饭店的责任。
张振合律师【民商法、经济法专家/资深律师/江西南昌】
电话:13755775548 E-mail chnlaw@yahoo.com.c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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