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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读公司法——公司实务指南(三).
发布日期:2009-09-19    作者:110网律师

解读公司法——公司实务指南(三).

股东权利
  案例 2005年某储运公司、粮油公司、新星公司、大丰公司共同投资设立了某啤酒公司。2007年3月18日,某啤酒公司向某储运公司出具一张盖有公章并由四股东认可的2006年利润分配方案,该方案确认储运公司可分得公司利润719373.69元。2007年7月28日,某啤酒公司向各股东单位出具了2006年利润暂缓兑现的情况说明,承诺一旦拖欠资金到位,立即付清各股东单位的红利。但是某啤酒公司至今未给付储运公司利润款。储运公司起诉。
  法院审理认为,公司股东作为出资者按照投入公司的资本额享有所有者的资产收益、重大决策和选择管理者等权利;公司章程也规定股东有按出资比例分红权利,储运公司作为公司的股东依法享有资产收益权,也符合公司法的规定。某啤酒公司2006年利润分配方案确认了储运公司应分得的利润,由于该公司拖延,致使储运公司未能及时分得利润。某啤酒公司于2007年7月28日向各股东出具了关于暂缓兑现的情况说明,现辩称储运公司诉请已经超过诉讼时效,与事实不符,不予采纳。判决某啤酒公司给付储运公司2006年利润719373.19元。
  公司的股东依法享有资产收益参与重大决策和选择管理者等权利。股东权利是指股东因出资而对公司享有的权利。股东一旦投资于公司,该投资就成为公司法人的财产而不再归属于股东,但同时股东获得了相应的股东对公司的权利,即股东权,它是基于股东身份而享有的。
  股东的权利关系到股东与公司的关系,可以说是公司法的核心问题。因此,如何认识股东权,成为正确界定公司与股东的理论指南
  对股东权利的性质,学者们从不同的角度进行了探讨。主要有以下几种。
  (1)所有权说。持这种观点的学者认为,股东权是物权中的所有权,即股东对公司的财产所有权。同时,公司也对股东的投资收益享有所有权。他们认为这并破坏大陆法系民法理论中的“一物一权”规则,因为公司法人所有权并非对股东所有的否定,只是使股东所有权表现为受益权和处分权。
  (2)债权说。该说认为,股东实质上是债权,因为股东一旦将其资本投资公司,其只能享有请求分红的权利,这是股东所有权向债权的转化。特别是随着公司两权分离的进一步深化,股东已经无力控制公司,其也主要关心公司的分红,因而股票已经成为纯粹的债的关系。
  (3)社员权说。持这种观点的学者认为,股东权是综合性权利,既有非财产性的表决权,也有财产权性质的获得股息和公司解散时取回剩余财产的权利,所以,其性质属于社员权,即基于公司营利性社团的社员身份而享有的权利。
  (4)独立民事权利说。该说认为,股东权不同于社员权,是一种自成一体的独立的权力类型,因为它是作为股东转让出资财产所有权的对价的民事权利,是目的权利和手段权利的有机结合,是团体性权利和个体性权力的辩证统一,是兼有请求权和支配性的权利。
  对于股东权而言,其理论及制度设计必须能够合理处理股东之间的关系,它应既能清晰表达股东的地位,又能明晰公司的独立地位,并使二者之间形成合理的互动。
  按照不同的标准,股东权利可以分为不同的种类。
  (1)按照股东权的内容,可以分为自益权和共益权。这是最基本的分类。自益权是指股东以自己的利益为目的而行使的权利,如请求分红的权利,请求分配剩余财产的权利。这类权利无需其他股东的配合即可以行使。共益权是指股东参与公司经营管理的权利,但客观上是有利于公司和其他股东的,故称为共益权,如表决权,查阅权这类权利一般需要结合其他股东一同行使。自益权主要是指财产权,共益权利主要是指管理公司事务的参与权,他们共同构成完整的股东权。自益权表明了股东的财产性请求权,共益权则直接表明股东权的身份性和支配性。
  (2)按照股东权的性质,可以分为固有权和非固有权。固有权是指除非得到股东的同意,不得以章程或者股东会决议予以剥夺或者限制的权利,它又叫不可剥夺权;非固有权是指可以依照章程或者股东会决议予以限制或者剥夺的权利,又称为可剥夺权。固有权往往是和股东的基本权益相关的权利,如对股份和出资的所有权,普通股的表决权,因而,这类权利常常由公司法或者商法加以明确规定,以强行法形式赋予股东。
  (3)按照股东权的行使方式,可以分为单独股东权和少数股东权。
  单独股东权是指股东自己就可以行使的权利,自益权和共益权的表决权都是单独股东权。少数股东权是指须持有公司一定比例的股份才可以行使的权利,公司法第四十条规定只有持有公司股份十分之一以上有表决权的股东才享有临时股东会召集恶请求权。行使少数股东权的,既可以是股东一份亦可以是数人共同去做。法律设置少数股东权的目的在于防止股份多数决的滥用,保护中小股东。
  除此之外,股东权还可以分为比例性权利和非比例性权利等。
  那么股东权到底有哪些内容呢?
  (1)参与公司经营管理权。这主要是对有限公司股东而言的。有限公司具有很强的人合性,股东都有参与公司的经营管理权。但对股份有限公司而言。除了公司的重大经营发展事项,如公司资本的增减、公司的解散、公司的清算、公司的年度预算、颁行债券等外,股东并无直接参与公司管理的权利,其须通过选举的经营管理者间接参与。
  (2)参加股东会并行使表决权
  股东会是公司所有股东组成的机构,每个股东均有参加权,并使表决。同时,一般各国公司法也允许股东委托他人代理参加股东会,以保障无法亲自参加股东会的股东的合法权益。我国公司法地107条,股东可以委托代理人出席股东会并进行表决。有些国家为保障股东的表决权,还设立了书面投票制度,即那些不能出席股东会的股东以书面方式行使表决权。我国公司法对有限责任公司给以了较多的关注,有限责任公司可以通过公司章程确定书面投票制度。
  (3)提案权。这是“少数股东权”的一个重要内容。指的是代表公司一定股份的股东向股东会或者董事会提出相应的公司议案,我国公司法第一百零三条: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百分之三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在股东大会召开十日前提出临时提案并书面提交董事会;董事会应当在收到提案后二日内通知其他股东,并将该临时提案提交股东大会审议。临时提案的内容应当属于股东大会职权范围,并有明确议题和具体决议事项。
  (4)董事和监事的任免权。股东可以通过股东会表决人面董事和监事。
  (5)质询权。股东有权在股东大会上就会议议程中的任何事项提出质询的权利,董事会或者董事、监事等有义务对此做出回答。
  (6)查阅权。股东有权查阅公司有关法文件的权利,不能通过公司章程予以剥夺。我国公司法第三十四条:股东有权查阅、复制公司章程、股东会会议记录、董事会会议决议、监事会会议决议和财务会计报告。股东可以要求查阅公司会计账簿。股东要求查阅公司会计账簿的,应当向公司提出书面请求,说明目的。公司有合理根据认为股东查阅会计账簿有不正当目的,可能损害公司合法利益的,可以拒绝提供查阅,并应当自股东提出书面请求之日起十五日内书面答复股东并说明理由。公司拒绝提供查阅的,股东可以请求人民法院要求公司提供查阅。
  第九十八条:股东有权查阅公司章程、股东名册、公司债券存根、股东大会会议记录、董事会会议决议、监事会会议决议、财务会计报告,对公司的经营提出建议或者质询。
  (7)公司增资时的优先购买权。我国公司法规定了有限责任公司的优先购买权。 第三十五条 股东按照实缴的出资比例分取红利;公司新增资本时,股东有权优先按照实缴的出资比例认缴出资。但是,全体股东约定不按照出资比例分取红利或者不按照出资比例优先认缴出资的除外。
  (8)优先受让出资权。我国公司法规定,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同意转让的出资,在同等条件下,其他股东对该出资享有优先购买权。
  (9)转让出资或股份的权利。对于有限责任公司,股东转让出资一般须有其他股东同意。对于股份有限公司,除了特殊股东外,如监事、总经理、发起然外,一般股东都可以自由转让其股份。
  (10)股息、红利分配权。这是股东的核心权利。不过股东只有在公司有盈利的情况下才能分得功利或者股息。
  (11)剩余财产分配请求权。
实务指点:
  1、公司股东权利的一般情况下是根据股东出资比例进行的。但现代公司法强化了公司的自治,允许公司通过章程规定不按出资比例行使,对于有限责任公司而言,由于其具有极强的人合性,所以,其股东权利的行使完全可以在公司章程中事先规定。
  2、公司章程可以事先规定股东权行使的规则、规定收益、重大决策和选择管理者等权利可以不按出资比例进行,但有关股东的固定性权利是不可以通过公司章程剥夺的。
  3、对于有限责任公司而言,投资者制定公司章程时需要考虑以下几种权利:(1)分红权,可以不按出资比例进行,而按人头或其他比例进行。(2)选举公司管理人员的权利,可以不按出资比例,按人头或其他比例或规定大股东担任法定代表人,而小股东担任相应能够制约法定代表人的管理人员等。
  4、重大决策权。可以明确规定涉及某些重大决策(如超过一定数额的投资,原股东之外的人加入、重大担保等)需经过全体股东一致同意或者绝大多数股有表决权的股东同意。
  5、对于股份公司,由于它是典型的资合公司,股东的权利与股份的多少基本上成正比,股东权利行使的不同主要取决于不同种类的股份表决权和分红权的不同上,所以公司章程中可以规定不同种类的公司股份,设计出满足不同股东需要的股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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