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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读公司法——公司实务指南(二)
发布日期:2009-09-14    作者:孙新律师

解读公司法——公司实务指南(二)

 
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
  案例:某公司是中外合资的上海海虹公司股东之一。2006年3月,海虹公司召开第六次临时股东大会组成第二届董事会,其中林女士为香港环亚公司委派的董事、6月19日,海虹公司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第一次临时会议,审议并通过四项议案。某公司认为海虹公司未将该次会议的召开通知林女士和另一位董事李女士,剥夺了董事的合法权利。因此,在会议召集程序不合法的前提,海虹公司董事会第一次临时会议做出的决议应视为无效,请求法院撤销决议。
  海虹公司认为,尽管公司章程对董事会临时会议的召开规定了发送书面通知的程序,但是,按照公司惯常的运作方式,历来不以各董事到会的方式召开董事会临时会议,相关董事会临时会议决议是事先通过电话与各董事联系后,再将会议决议传真给各董事签名形成。第二届董事会第一次临时会议也是采用上述方式召开,因此,某公司对会议决议的异议不成立。
  上海二中院认为,根据海虹公司的章程,董事会召开临时董事会决议,应当于会议召开10日前以书面形式通知全体董事。而海虹公司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第一次临时会议,没有依据章程的规定完成通知程序,因此,此次会议的召开违反了公司章程,据此,法院做出撤销会议决议的判决。
  在我国,公司有两大类,分为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有限责任公司是指股东人数有一定限制,股东之间关系比较紧密且不向社会公开募集资本的公司。股份有限公司是指股东人数没有上限,其自焚划分为等额股份,可以向社会公开募集资本的公司。
  二者之间有很大差异。有限责任公司具有很大的人合性,而股份有限公司是典型的资合公司。所谓人合性,是指该种公司股东人数有限,他们之间常具有某种亲密关系,或者是家族或者是朋友;而且,这种公司股东出资的转让有较大限制,不能自由转让。股份公司则相反,该股份可以自由转让,社会也专门为这种公司股份的转让建立了有形的证券市场,因此,有限公司也被称为封闭公司、私公司、家族公司;股份有限公司则被称为开放公司,公众公司。
  有限zeren公司是广大中小企业常常采用的企业形式,股份有限公司是大型企业采用的企业形式,由于二者之间在股东人数、股东关系以及股权转让方面有很大差异,各国公司法对二者都专门分别规定。
实务指点:
  1、有限公司主要适用于关系紧密人数不多的企业。一般情况下,具有家族关系或者朋友关系的人们可以选择此种类型。股份公司主要适用于已经成立的有限公司或者资金雄厚的投资人,他们为继续发展或一开始就希望站在较高的起点上。
  2、有限公司的章程非常重要。有限公司人数较少,且股东之间关系紧密,所以他们之间的关系并非完全靠股份多少决定,而更多的靠他们之间的协议,这主要体现在章程上。因此,有限公司设立时必须注意章程的制定,将投资人的有关权利义务责任做出明确的安排,以为将来可能出现的纠纷预先制定规则。实践中,他们一开始并不注重事先约定,而常常是先干起来再说,结果在纠纷发生时无法很好地维护合法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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