道路交通事故案件中的保险诉讼问题
道路交通事故案件中的保险诉讼问题
在司法实践中,尽管理赔难,但一旦人民法院作出了生效的裁判,保险公司大多都能够履行,这是值得肯定的。但如何去履行,以什么样的方式进行履行,则要加以规范。实践中,大多数保险公司的做法是将理赔款直接汇至法院的执行账户上,一般不向法院报告,更不通知债权人。这样往往造成了在法院不知情的情况下,理赔的钱款尽管已进入法院的账户,但却未及时地通知权利人来领取,有时甚至还受理了债权人申请强制执行案件,出现了沟通不畅的问题。
因此,有必要建立一种工作机制,建立保险公司与法院之间的专门沟通通道,以及时将理赔款支付给受害人。此问题虽小,但却能真正体现司法为民、便民,促进社会和谐。
保险公司对医疗费的赔偿范围问题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规定,医疗费根据医疗机构出具的医药费、住院费等收款凭证,结合病历和诊断证明等相关证据确定。赔偿义务人对治疗的必要性和合理性有异议的,应当承担相应的举证责任。这条规定从医疗费的赔偿原则、标准、数额计算以及举证责任规则等加以了规范。
但在审判实践中,关于医疗费的赔偿数额和范围,保险公司的理由与法院往往在认识上很不统一,争议焦点是医疗用药是否局限于医保范围的问题。医疗用药不能不考虑实际、机械地一律限定在医保范围内。这也是保险公司在审判实践中所提的此类意见一般不被采纳的原因所在。人民法院的裁判不能机械要求事故发生当时即按照通常情况去理性施救,而应通过裁判鼓励医院更多着力于治病救人。这种裁判的导向对维护人民群众的生命和财产具有重要意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