代理协议
代理协议
(2009)华律( )代字第 号
甲方:
乙方:辽宁华峰律师事务所 承办律师: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合同法》有关规定并参照行业惯例,甲乙双方达成以下共识:
一、代理事项:乙方接受甲方的委托,指派 律师为甲方代理 。
二、代理权限:
三、代理期限为 时止。委托事项及权限任何一方中途不得擅自变更或终止,否则如果出现风险,责任自负。
四、费用承担
1、办案发生的诉讼费、保全费、调查费、公证费、鉴定费、食宿、交通、文印、工商查询等必要费用由甲方承担。
2 甲方支付律师费(大写) 元,(小写) 元,相关律师费发票已给付甲方,甲方不再支付其他费用。经甲方自愿同意,本合同签订之后,律师费用不予退还。
五、乙方已经明确告知甲方诉讼风险(包括败诉等风险),甲方知晓所有诉讼风险后仍坚持诉讼,并愿意承担相应风险。
六、甲方应如实陈述案情,并提供本案有关证据,如甲方弄虚作假,乙方可单方终止合同,并不承担任何责任。
七、甲乙双方已经充分阅读上述条款并自觉遵守,如发生争议在锦州市凌河区人民法院解决。。
甲方: 乙方:
2009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