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歧】有两种意见:
第一种意见:被告陶某之妻黄某不构成表见代理,该结算行为无效。理由是:民和村委会主任在与黄某结算时,明知被告陶某不在场,且也无任何书面授权给黄某,没有理由相信黄某具有代理权,不应构成表见代理,该结算行为应认定为无效。
第二种意见:黄某的行为构成表见代理,该结算行为有效。理由是:经调查查明,黄某一直参与工程的管理,且黄某与被告陶某系夫妻关系,第三人完全有理由相信黄某具有代理权,该行为应认定为有效。
【管析】笔者同意第二种意见。 法条中对表见代理的定义在合同法第四十九条:“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以被代理人名义订立合同,相对人有理由相信行为人有代理权的,该代理行为有效”。 表见代理包含以下含义: 1、表见代理是一种特殊的无权代理。 2、表见代理是基于本人的过失或本人与无权代理人之间存在特殊关系。 3、相对人有理由相信无权代理人享有代理权。 4、代理行为的后果由本人承受。在本案中,黄某与被告陶某系夫妻关系,且黄某一直参与工程的经营管理,虽然黄某的行为属无权代理,但第三人完全有理由相信黄某具有代理权,黄某的行为应构成表见代理,该结算行为有效。汪菲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