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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事赔偿与工伤待遇是否可以双重取得?
发布日期:2009-09-07    作者:110网律师
  1、根据2004年5月1日起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2条规定:劳动者因工伤事故受到人身损 害,按《工伤保险条例》处理;因用人单位以外的第三人侵权造成劳动者人身损害的, 劳动者可请求第三人承担赔偿责任。 2、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14条第6项规定:在上下班途中,受到机动车事故伤害的;应当认定为工伤。 3、由此可知,交通事故赔偿与民事侵权的赔偿是不冲突的,如果交通事故的责任者不属于用人单位的,可以要求用人单位按照工伤标准赔偿,并且要求交通事故责任方按照交通事故标准赔偿。如果责任方在单位,应该按照工伤标准赔偿,但是如果交通事故赔偿高于工伤赔偿的,受害方(劳动者)可以再要求超出部分的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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