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章 事故与责任 第九条 因下列情形之一造成的学生伤害事故,学校应当依法承担相应的责任。 (学生伤害事故的主要类型,共12种情形) (一)学校的校舍、场地、其他公共设施、以及学校提供给学生使用的学具、教育教学和生活设施、设备不符合国家规定的标准或者有明显不安全因素的: |
(二)学校的安全保卫、消防、设施设备管理等安全管理制度有明显疏漏,或者管理混乱,存在重大安全隐患,而未及时采取措施的: |
(三)学校向学生提供的药品、食品、饮用水等不符合国家或者行业的有关标准、要求的: |
(四)学校组织学生参加教育活动或者校外活动,未对学生进行相应的安全教育,并未在可预见的范围内采取必要的安全措施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