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也要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
律师也要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
——从一案一规定谈定
人们常说公、检、法,有时也称公、检、法、司。如果指的是单位,当然是指公安局(部)、检察院、法院、司法局(部);如果指的是人员,或许应当是指警察、检察官、法官、律师。公安局(部)负责侦查,检察院负责检察,法院负责审判,司法局(部)负责劳改、劳教。从惩治犯罪的全过程来看,公、检、法、司各司其职,各负其责,可谓门当户对。如果说起警察、检察官、法官、律师的关系,显然与公、检、法、司的关系不可同日而语。因为律师向来被视为是“软柿子”,常常因
其软而被“捏”,此仍中国律师之悲哀。笔者想从一个案件和一条法律规定说起。
新疆某地发生了一起轰动当地,后又被中央电视台“法制经纬”报道的错案。大致案情是:乘客座出租车,因故与司机发生殴斗,司机与乘客均受伤。乘客到距事故发生地点约20分钟路程的医院就诊,被确诊为切断头部血管动脉,属重伤。司机因此一审、二审均被判处有期徒刑。司机不服,一直申诉,后有幸被一检察官获悉冤情,检察机关依法律赋予的职权依法提起了审判监督程序。事实是,本案的二审律师对乘客所受伤害及医院的诊断提出了二十多点质疑,其中最明显的是:既然切断了血管动脉,而输血又是在2个小时以后进行的,显然自相矛盾。如果真的切断血管动脉的话,两个小时之后血早就流光了,人也就早死了。律师由此怀疑病例是伪造的。法官对律师的20多点疑问当然没有采纳,对假病例的意见是:不是你律师说假便是假的,你必须拿出证明病例是假的证据来。在目前律师取证既受法律限制又受现实制约的背景下,置明显违背常理、情理的事实于不顾,片面强调律师的举证责任,与其说是强人所难,毋宁说是官僚主义或掩耳盗铃。有理由相信,公、检、法任何一关能够认真把关,都有可能不会导致本案错误的发生。其实,如果公、检、法、司任何一家能够认真听取律师的辩护意见,也完全有可能避免错案的发生。遗憾的是都没有做到,无辜的公民司机同志被屈押了四年之后才被释放。
这位新疆律师的遭遇,绝非偶然,几乎是每位律师都曾有过的经历。一位朋友曾做为申请人的代理人参与的一起检察机关抗诉的民事再审案件,抗诉检察官在法庭上慷慨陈词,涛涛不绝。轮到被申请人代理律师发方言时,法官终于听的忍无可忍时开了腔:行了行了,你不用讲了,你讲的我们都听明白了,你没讲的,我们也听明白了。法官就是法官,就是比律师道高一筹。律师讲过的法官听明白了,是应该的,无可厚非;律师没讲的,法官怎么就听明白了?莫非法官钻到了律师的肚子里,知道了律师在想什么不成?
其实,对于律师的轻视,不仅仅是在一些默默无闻的案件,针对的当庭也可能的确有某种失误的律师,即便是在万众瞩目律师精英汇集的大型案件,也是如此。笔者曾观看过中央电视台直播的在全国引起轰动的十大电影厂诉音像公司著作权纠纷案,原被告席上座满了老小十来名律师,庭下座满了黑压压一片旁听观众,外加电视机前上亿双紧紧注视的眼睛。主审法官并未因此而收敛了平时开庭时对律师发言的无理约束,照样限定了律师的发言时间和次数,甚至粗暴地打断几位正在发言中的律师,而我那可怜的同行不敢怒更也不敢再言了,赶紧将呼啸而来的快车给急刹了。
法官为何敢于粗暴地干预律师的庭审代理活动呢?关键在于律师地位、作用之软弱,尤其是与警官、检察官、法官相比。一种偏见的认识认为,警官、检察官、法官、律师虽都是法律工作者,但前三者均是代表国家的,所以“官方”身份出现,并握有相应的“官方”权利;而律师是代表当事人的,哪个当事人委托便替哪个当事人说话,是“民间”的代言人。“官方”和“民间”当然不能平起平座了。因为权力掌握在“官方”手里,“民间”要想达到目的,必须有求于“官方”。所以,对“民间”的意见,“官方”可以听,也可以不听;想听就听,想不听就不听;想判赢则判赢,想判输则判输。
以维护他人合法权益为已任的律师,沦为其人可有可无,其言可听可不听的花瓶、摆设地位,还不够可悲的吗?如果是仅仅如此,倒还罢了。更为惨酷的是,现行法律还几乎专门为律师设立了一种罪。对处于如此可悲地位的律师的言行,一旦公检法机关稍有不满,便可立即对律师兴师问罪。软弱至此,何忍、何堪再重罪加身!这个罪便是新《刑法》第306条规定,被最高人民法院及最高人民检察院司法解释定名的“辩护人、诉讼代理人毁灭证据、伪造证据、妨害证据罪”。
新《刑法》第306条规定:“刑事诉讼中,辩护人、诉讼代理人毁灭、伪造证据,帮助当事人毁灭、伪造证据,威胁、引诱证人违背事实改变证言或者作伪证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辩护人、诉讼代理人提供、出示、引用的证人证言或其他证据失实,不是有意伪造的,不属于伪造证据”。
据中华全国律师协会统计,自1997年新《刑法》实施以来,全国已有多名律师因此罪而被捕入狱。法庭上,律师与检察官还唇枪舌剑的辩论;法庭下,律师却被法庭上的检察官以涉嫌伪证罪被拘留、逮捕,成了庭上检察官的阶下囚。这是全世界司法制度史上绝无仅有的“中国特色”。而唯一的理由是,先找证人作证的检察官取得的证言与后找证人作证的律师取得的证言不一致,检察官便再次找证人作出了与第一次检察官取证时相同而与第二次律师取证时不同的证言,检察官由此认定是律师帮助、引诱、威胁了证人,才导致前后证言的不一致,因此律师涉嫌伪证罪。具有讽刺意味的是,恰恰是检察官而不是律师,以拘留、逮捕对证人实施威胁,迫使证人同意其第一次证言,否认第二次证言。
客观地想一想,实事求是地再看一看,毁灭证据、伪造证据及妨害作证,在司法实践中的确大量存在,也的确有个别律师所为,事实上的确也有不少律师因触犯此罪被加以惩处。但能够实施这三种行为的是不是仅限于律师呢?答案当然是否的。其实,除了律师和一般公民外,公、检、法人员也完全可以实施此三种行为,而且他们比律师更有条件、资本和手段实施这三种行为。在司法实践中,也的确有少数公安人员、检察人员打着“惩罚犯罪”、“法律监督”的官冕堂皇的名义,对犯罪嫌疑人、证人进行刑讯逼供,伪造证据,搞职业陷害。那么,为什么至今没有一位警官、检察官、法官因毁灭证据、伪造证据及妨害作证罪被拘留、逮捕、追究刑事责任呢?原因是上述三个罪名并不适用于警官、检察官、法官,是专门为律师制定的。人们不禁要问,律师毁灭证据、伪造证据、妨害作证是犯罪,警官、检察官、法官毁灭证据、伪造证据、妨害作证为什么就不是犯罪?在不确定司法警察和检察官相应刑事责任的情况下,片面追究辩护律师的刑事责任,极易成为检察机关、公安机关实施“职业报复”的合法依据。
一个法律赋予以维护他人合法权益为已任的人,随时如同被他要维护合法权益的人一样被侵犯自己的合法权益。一个连自己合法权益都不能保护的人,谈何维护他人的合法权益?我为中国律师感到悲哀的同时,我们甚至为中国律师感到可怜!他们虽然爱法、知法、守法、护法,他们虽然可以西装革履令人羡慕地高谈阔论于法庭之上,其实他们也是很软弱的一群,他们和那些不懂法的平民百姓其实并没有什么两样,并未因他们懂法而摆脱遭遇非法侵害时与普通百姓一样无助的命运!其实,我们为中国律师感受更多的还是无奈!无奈的是,对于中国律师这种悲哀的命运,律师群体自身无论如何抗争,是无法改变的,非全社会几代人的共同努力不能奏效。路漫漫其修远兮,但千里之行,终于足下。愿为改变中国律师的悲哀命运鼓于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