警惕商业银行乱收费的法律黑洞和霸王条款
警惕商业银行乱收费的法律黑洞和霸王条款
昌华公司的会计做帐时,无意中发现了一个金额不大的奇怪帐单,开户行工行某支行收取了5元的对帐单费。细心的会计仔细查找才发现,原来这样的帐单还有3张。这就是说,开户行工行已收悄悄地收取了4个月的对帐单费了。今天是凑巧,无意中发现了,要不还会一直蒙在鼓里呢!昌华公司的会计大惑不解,原来对帐单是不收费的,怎么现在收起了费?从什么时候收的?为什么也不通知一声?再说,每月5元的对帐单费有什么法律依据?
银行商业化之后,相信很多用户都会有类似的经历,昌华公司的会计决定到开户行工行某支行问个明白。原来工行系统从今年起,每月向每位用户收取对帐单费5元。计划经济时期,银行服务根本不收钱。银行商业化服务之后,原来很多不收费的项目都收费了。用户的帐单上每月平空增添了很多这样的费用,虽然每笔数目不大,几可忽略不计。对此,我们表示理解,也未提出异议。为何唯独对每月5元的对帐单收费提出异议?
用户的理由,钱存在工行,进进出出,工行有义务告知用户每月进多少?出多少?余额是多少?这个单子只所以叫《对帐单》原因就在此。既然是让用户对帐,工行不提供数据用户怎么对?既然每月向用户提供对帐单数据是工行的义务,工行在履行自己义务的时候,凭什么向用户收费?再说,那薄薄的一张纸,能值5元钱吗?
为了搞清商业银行收费问题,我们查询了相关政策和法律。《商业银行服务价格管理暂行办法》第6条规定:“根据服务的性质、特点和市场竞争状况,商业银行服务价格分别实行政府指导价和市场调解价。”
第7条规定:“实行政府指导价的商业银行服务范围为:(一)人民币基本结算类业务,包括:银行汇票、银行承兑汇票、本票、支票、汇兑、委托收款、托收承付;(二)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根据对个人、企事业的影响程度以及市场竞争状况确定的商业银行服务项目。除前款规定外,商业银行提供的其他服务,实行市场调解价。”第8条规定:“实行政府指导价的服务价格按保本微利的原则制定,具体服务项目及其基准价格和浮动幅度,由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会同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制定、调整。”
用户请求工行提供收费依据时,工行提供了工总行的文件,的确有对帐单每月收费5元的规定。这时的问题是:对帐单是不是“人民币基本结算类业务”?如果是,根据前述规定,此类收费属“政府指导价”,其制定、调整权在银监会和发改委,工总行无权制定,制定了也无效。如果不是,根据前述规定,此类收费属“市场调解价”,工总行有权制定、并收取对帐单费用。
根据我们调查,银监会、发改委尚未制定属“政府指导价”的“商业银行服务项目”,而“人民币基本结算类业务”只占商业银行服务的很小比例。这就为商业银行乱收费埋下了隐患,至少前述规章为此种乱收费留下了“法律空间”。也就是说,在银监会、发改委制定“政府指导价”部分的“商业银行服务项目”之前,凡是超出“人民币基本结算类业务”就都属于“市场调解价”了。显然,实际情况并非如此。另外,既然是“市场调解价”,收不收取以及收多少都完全由商业银行自己说了算。既然是商业银行自己说了算,商业银行想收就收,想收多少就收多少,这些商业银行服务收费上的随意性和盲目性无异于法律上的黑洞。据了解,海南的中行、建行系统尚未收此费。
商业银行的此种做法也违反了与开户人之间的合同关系。开户人在开户之前,都与开户银行签订有开户协议,明确了双方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在双方的开户协议中,没有明确约定开户行要收取开户人每月5元的对帐单费,恰恰明确约定,开户人在收到开户行提供的对帐单之后,应及时核对,并提交开户行。如果收取对帐单属“政府指导价”,无论合同是否有约定,因有国家的法律规定,开户双方必须无条件遵守,开户人必须无条件支付。如果对帐单费属“市场调解价”,因开户行与开户人之间是平等的合同关系,双方必须通过协商方式,达成收取对帐单费的协议,开户行方能收取。否则,不能单方面强行收取,更不能单方面强行偷偷收取。因为根据前述管理办法,商业银行在收费时必须公示,必须明码标价,将收费项目和标准张榜于自己营业场所的显著位置。
我们注意到,工总行在制定对帐单收费条款时,称如开户人有需要,每张每月收费5元,这是典型的玩文字游戏。其错误在于,工行应该意识到向开户人提供对帐单是其义务,不是其可为可不为的民事行为。既然是工行的义务,工行在履行自己的义务时,与开户人是否需要对帐单是没有因果关系的,工行更不能将自己的义务单方面强行变为开户人的请求。因为一个不言而喻的事实是:开户人的钱财在工行处往来,开户人怎么可能不需要对帐单呢?开户人不对帐,开户行怎知其记帐的对与错?一旦开户行记错了帐怎么办?
近日见到中消公布的金融系统几多霸王条款,其实类似银行对帐单这样的条款也是霸王条款。商业银行本是为用户提供金融服务的。用户本来是其“上帝”,为何随着服务的发展,商业银行渐渐反“仆”为“主”了呢?奥妙在于,用户将帐户尤其是将基本帐户开立以后,轻易不能变动,一旦变动,涉及到水、电、工资、保险、电话等企业日常工作的方方面面,可谓牵一发而动全身。就商业银行收费来说,每月对帐单不过区区5元钱,无论对企业还是对个人都是微不足道的,这就决定了开户人不可能为区区一张对帐单费改变帐户的开立,甚至异议都赖得提一下,这无形之中又助长了商业银行趁商业化之机乱收费的歪风。
银行商业化运作之后,直接给商业银行带来了巨大的商机。资料表明,工行系统全国有810万户开户企业。每张对帐单每月收费5元,工行系统810万户开户企业将付出4050万元,一年工行系统仅凭此项收费就高达近5亿元人民币。一张薄薄的对帐单,便可为一家商业银行创造5亿元的收入,谁做为商业银行的行长不动心?!
但中国有句老话,叫做君子爱财,取之有道。做为商业银行,为用户提供了服务收取相应的服务费,合情合理又合法,无可指责。但仅仅是为了师出无名的“利润”,便挖空心思,巧立名目收取用户的服务费,终将使自己名利受损,毕竟用户的眼睛是雪亮的!
请工总行对对帐单收费给用户一个说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