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信息公开有利于公民利益的维护和社会稳定
关于政府信息公开制度的研究在我国起步较晚,发展缓慢。直至2003年的sARs事件,信息公开制度的缺位一夜间令政府陷入尴尬,更让人民付出了血的代价,并由此掀起了中国行政法学界以及全社会对于政府信息公开的思考。
SARs最早于2002年11月份出现,2003年年初广东已经发现,但迟至2003年3月才得以公布。政府部门为了不引起社会恐慌,对相关信息予以封锁,未及时向民众公布真实、详尽的信息,以至于民众在不知情的情况下无法作出正确预防,直接导致了疫情的扩散,而政府防疫信息共享不充分也在一定程度上贻误了控制非典全国性大范围传播的时机。尔后,社会信息借由网络、电话等传播媒介开始无序蔓延,社会中以讹传讹,流言四散,速度惊人。全国上下人心惶惶,社会整体防疫工作处于混乱之中,政府公信力急剧下降。在这一局面下,政府撤换了向公众隐瞒真实情况的卫生部部长,确立了防疫信息公开制度,每日及时公布各地疫情并宣传防治知识,同时公布政府相关职能部门的联系方式,接受群众举报和监督。信息的公开有效遏制了各种猜测和谣言,增强了公民抵御SARS的信心,引导公民进行正确防范,有效减少了传染危险。可见,政府信息对于公民利益的维护具有重要的影响。如,法国《环境法典》第110条规定:“人人有权获取有关环境的各种信息,其中主要包括有关可能对环境造成危害的危险物质以及危险行为的信息。”这种规定正是基于这一重要性认识而作出的规定。
信息公开对于公民利益的维护和社会稳定具有重要的作用。这一重要性不仅体现在SARS这样的特殊状况下,也同样体现于公民的日常生活、生产、经营、市场竞争等各种活动中。政府信息是一种资源,公民依据这些信息资源,可以有效地规避风险、维护利益,政府在信息公开方面的不作为则会使公众在生产、生活、经营及市场竞争等活动中无法依据信息作出正确判断,以至于处于不利地位。
(二)信息公开有利于引导公民行为,促进人与自然的整体和谐
人具有社会性,不能孤立地存在。人类通过各种实践活动与外界进行物质、能量与信息的交换。人类不仅享有在适宜环境中生存的权利,还具有保护自然环境的不可推卸的义务。政府信息公开对于人的行为具有引导作用。人们在获取政府信息后,可以更科学地指导自身行为,协调好人与人之间、当代人与后代人之间、人与国家之间、人与社会之间、人与自然之间的各种利益冲突,使自身的发展、后代人的发展、国家的发展、社会的发展、自然的发展都处于良好的秩序中,真正贯彻可持续发展。在主动意义上,只有充分的信息公开,公众才能在充分了解所处环境的前提下进行有利于自然环境的活动,企业才有可能在意识到环境状况的前提下采取更加清洁高效的生态化生产方式。而在被动意义上,以企业为例,政府公开相关环保和可持续发展信息,可以使企业处于政府与公众的监督下,迫使企业由被动治理污染变为主动采取清洁生产方式,降低环境管理成本。
(三)信息公开有利于市场经济的规范、有序发展
在当今信息时代,政府信息公开是现代市场经济规范、有序发展的重要条件和必备要素。现代市场经济以自由竞争为主,自由竞争在带来效率提高的同时,也会因其信息不对称和缺乏规范而引发市场的无序和资源浪费。根据2001年诺贝尔经济学奖的三位获得者阿克尔洛夫、史宾斯、斯蒂格利茨在信息经济学上的研究成果,当市场处于信息不对称的情况下,市场的运作可能是无效率的,市场选择的结果是“劣币驱逐良币”。①因而,市场经济的健康运作需要政府的适当干预。政府信息公开即是政府适度干预市场的形式之一。首先,政府信息公开可以在宏观上对市场参与主体的行为产生指引与导向作用,避免盲目投资,减少资源浪费。其次,政府信息公开可以对市场参与主体起到监督和规范的作用,促使其公平竞争、诚实信用以及忠实履行法律义务。如政府对企业进行诚信等级评价并予以公开。
(四)提高政府行政效率
效率的基本含义是从一个给定的投入量中获得最大的产出,即以最小的资源消耗取得同样多的效果,或以同样的资源消耗取得最大的效果。②政府信息公开是政府依法行政、提高行政效率的有效措施。
首先,政府公开相关行政信息,行政透明度增强,有利于监督政府行为。信息公开将政府行为暴露在阳光下,接受公民、社会团体等多元主体的监督,促使其减少不合法或不合理的行为,有效利用行政资源,提高行政效率。《中国21世纪议程——中国21世纪人口、环境与发展白皮书》第三章的“与可持续发展有关的实施”部分内容认为,应“建立健全与可持续发展有关法律实施执行的监督体制:(a)进一步加强人民代表大会的监督功能,执法部门要定期向人民代表大会汇报执法情况;(b)完善政协的执法监督程序,政协委员随时可以对执法情况提出质询;(c)建立对行政机关和司法机关执法情况的考核制度,并把考核结果作为其工作人员的升级、降级、处罚等的重要依据;(d)建立健全公众和社会团体的监督机制,尤其要建立公众参与对违法行为处理过程的制度,公众和社会团体有权对执法提出建议;'(e)扩大新闻监督作用,对违法行为及执法不严、违法不究等现象公开曝光;(f)鼓励各级执法机构和社会团体及研究机构对与可持续发展有关法律实施情况进行调查,建立有效的与可持续发展有关的立法实施的信息网络”。这些监督都以政府信息公开为前提。
其次,政府信息公开可以使政府行政得到公民的参与和帮助,使行政决策更为科学,行政行为更具效率。可持续发展不仅是政府的职责,更需要公众的参与,而参与的前提是公众对相关政府信息的知情。例如,环保部门对于造成环境污染的企业进行公告,公民在获得这一政府信息后,就可以协助环保部门对其进行监督,对其违法行为予以举报。对此,《中国21世纪议程——中国21世纪人口、环境与发展白皮书》第三章的“与可持续发展有关的实施”部分,作出了如下阐述:“扩大公众和社会团体在与可持续发展有关法律实施中的作用:(a)完善信访、举报制度,扩大质询制度在与可持续发展有关法律法规实施中的作用,切实保证为有法律理由的个人、团体和组织,提供可靠的参与渠道,保卫自身的合法权益和社会公共利益;(b)扩大律师在可持续发展领域的作用,推动可持续发展领域专业律师队伍的培训和建设,通过律师的法律服务促进与可持续发展有关法律的施行。”
最后,政府信息公开有利于增进政府部门的协调性与信息交流的及时性,提高行政效率。我国的行政管理体制是一种自上而下的金字塔型构造体系,面对任何一项行政任务或事项,行政主体基本局限于本系统的“上传下达”和本部门的“循规蹈矩”,缺少部门间的交流合作与信息沟通,这与可持续发展的要求严重背离。因此,必须改变传统“自闭式”观念,树立一种综合决策和协调管理的观念。由此,应“改革体制,建立有利于可持续发展的综合决策机制;调整现有政府部门的职能,加强部门间的广泛协商和合作,建立协调的管理运行机制和反馈机制,使各部门之间采取协调一致的行动,必要时建立新的组织协调机构,以保证可持续发展战略目标的顺利实现”(《中国21世纪议程》)。以液氯泄漏事故为例,事故发生后,各部门应在信息公开的前提下共同协作。武警、消防等部门在有关专家的指导下处置污染源;环保部门对受灾区内的各项环境指标进行检测,及时通知并疏散民众;疾病预防控制部门对受污染环境进行消毒;民政局要保障灾民的基本生活。《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规定,涉及危险化学品监管的10个部门,包括安全生产监管、公安、质量技监、环保、铁路、民航、交通、卫生、工商、农业、邮政等,组成一个庞大的信息系统,系统内部的协调与沟通是减少、防止环境污染事故最好的办法。
摘自:《可持续发展与行政法关系研究》·杨解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