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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国宪法精要》序言
发布日期:2009-08-29    文章来源:互联网
 联邦宪法是美国的“根本大法”,而且更重要的是,它是一部获得法院实施的实实在在的“法”。这一点是和我们中国目前的现状大不相同的。也正因为此,美国宪法在整个美国法的谱系中占有名副其实的最高地位。自从1803年的里程碑Marbury v. Madison以来,美国联邦宪法产生了大量诉讼和经典判例(各个州的宪法也是大致如此,但它们不是本书的论题),解决了大量形形色色的社会实际问题。读者可能难以相信,国务卿扣押任命官员的委任状、联邦政府建立银行以及州政府的抵制、州政府授予航行的垄断权、地方政府对领港的收费、总统宣布紧急状态并征用工厂、总统拒绝在刑事诉讼过程中交出白宫录音带、政府限制总统候选人的竞选资助、夫妻双方采取避孕措施、孕妇自行决定堕胎、老人或病人决定终止生命的自由以及同性恋的权利等等——这些大大小小的问题全部都是经过美国法官们判决的宪法问题,且最终都上诉到位高权重的联邦最高法院并成为青史留名的案例。至少在问题的广度上,宪法是其它部门法无法望其项背的。

  也正因为此,美国宪法学在法律科学谱系中占据着独特的位置。法学作为科学的灵魂是理论,而有意义的理论不是来自学者的空想,而是来自现实生活中的素材。我们知道,普通法体系完好结合了理论和实践两个方面。案例越来越多,总需要有人去整理,由法官、律师和学者组成的“法律共同体”就是发挥这个作用。学者在这方面的作用理所当然更多一些。美国法学的教科书本来不多(这也是和中国教科书泛滥的现状大不相同的),而且经典版本都是由第一流的大学者编撰而成。学者将智慧运用到法官和律师在诉讼过程中产生的案例素材,形成了丰富、庞大、精深的法律体系;在教学过程中,教授们再将教科书中经过系统化的实践性知识传授给学生,不仅为他们在法律实务中运用理论提供一个知识的起点,而且也通过这一过程极其自然地将国家的法律传统嫁接到当代社会,由此完成了法律理论和实践的大循环。和其它部门法一样,宪法学也是在学者梳理、归纳、总结大量案例的基础上产生的。事实上,由于宪法问题的覆盖面广,宪法措辞比一般的法律更抽象,且和普通法律不同,法院对宪法的解释不能为立法机构所修改,这种学术梳理尤其是不可少的。且既然宪法是“国家的最高法律”(Supreme Law of the Land),处理并解决国家最重要的现实问题,宪法学者因此也在整个法律共同体中享受着一种几乎是居高临下的优越地位。

  和其它部门法相比,美国宪法教程的数量已经比较多了。可能许多读者都听说过哈佛大学却伯(Lawrence Tribe)教授的《美国宪法》多卷本,斯坦福大学冈瑟(Gerald Gunther)教授的《宪法学》已经出了第十四版,前斯坦福大学布莱斯特(Paul Brest)教授和德克萨斯大学列文森(Sanford Levinson)教授等合编的《宪法决策的过程》已经被译为中文本等等。这些标准的“案例书”(casebooks)全都是洋洋大洒数百万字,基本上以原文的形式忠实记载了美国宪政各个方面的历史变迁。这是美国普通法的特点——尽管在通常情况下议会可以通过立法形式纠正或修改司法判决(不包括宪法及其司法解释),几乎所有的法律教材都是围绕着判例展开的。尽管案例法训练其实对法学思维是大有裨益的,我们成文法国家的读者却可能对此不甚适应。不过,美国宪法也有少量更符合我们思维特点的平铺直叙的“指南书”(hornbooks),例如依利诺衣大学诺瓦克(John Nowak)和罗汤达(Ronald Rotunda)教授的《宪法学》,至2004年已出了第七版。但和标准案例书类似,这本书也是1650页的鸿篇巨制。在另一个极端,美国的法律类出版社为了帮助学生复习考试,也出版了一系列小册子,譬如伊曼纽尔的《法律提纲》(Emanuel's Law Outlines)或《标准法释系列》(Black Letter Series)。但这些书纯粹是为了应付考试,因而没有任何学术价值。中国的学生或学者读了,恐怕也是不甚了了。

  在这个意义上,威斯特出版集权策划的这个“精要系列”是一个相当不错的平衡。尽管作者多了,作品难免良莠不齐,但这套书基本上做到了知识量与可读性两不误:既系统介绍了美国法的核心知识,又比较短小精悍、言简意赅,不会因书的分量而吓退一大批非专业读者,因而尤其适合中国普通读者。特别是眼下的这本《宪法学精要》,就是从作者本人的厚重得多的《宪法的法律、原则与政策》案例书中“浓缩”而成的。无论在知识的广度还是深度上,这样的“简写本”都应该说是令人放心的。

  本书作者——拜伦(Jerome A. Barron)和迪恩斯(C. Thomas Dienes)——都是乔治·华盛顿大学法学院的终身教授,也是美国宪法学的知名学者。作为“老搭档”,他们合作出版了许多专著。他们从一开始就合作编写《宪法的法律、原则与政策——案例与材料》,至2002年已经出了第五版,并还在不断更新之中。在专业上,他们两人对言论与新闻自由都有深入研究,在这个领域论著颇丰。事实上,他们于2004年刚合作出版了最新的《第一修正案精要》。《宪法学精要》是他们基于长年积累的研究成果精炼而成,其内容、结构、叙述等各方面在同类著作中均属上乘。第一版出版于1986年,以后每隔四五年修订再版,至今也是第五版。

  和标准教科书一样,《宪法学精要》分为两大部分:政府权力的分配和个人权利的保障。首先值得注意的是,这两部分比例不太对称:前者只占全书的1/4强,后者占了将近3/4.在个人权利部分,言论自由独占鳌头——单这一部分就占了全书的1/4.这个比例可以说是相当准确地体现了各部分在美国宪法中的构成。美国宪法不是别的,就是法院判例;对于宪法究竟是或应该是什么,休斯首席大法官(C.J. Hughes)还曾放过“狠话”:“法官说宪法是什么,宪法就是什么。”这么说当然是极端了一点,但我们只要看看标准教材中的内容,便不难发现它们和我们的教本有多么大的不同。美国宪法教科书并不是围着宪法文本“转”的,教科书的内容比例和宪法文本显然不成比例:联邦宪法的正文中只有很少几条在今天看来不十分重要的权利,绝大部分宪法规定是关于政府结构和权力分配,而教科书的绝大部分内容却是围绕少数不在正文之中的条款:第一修正案的言论自由和宗教信仰自由、第五和第十四修正案的法律正当程序以及第十四修正案的法律平等保护。之所以如此,是因为案例(而不是宪法文本)是美国宪法的主体,因而建立在实践基础上的宪法学体系自然也相应有所侧重。当然,这并不表明政府权力的分配——联邦主义和三权分立——不重要,但是和公民与社会团体相比,政府机构为数很少,因而它们之间产生的冲突和诉讼也不可能很多。在任何一个社会,平民百姓总是占据绝对多数,他们的权利受到政府机关侵犯的频率相对就高得多,因而诉讼的数量自然也多得多。如果宪法真的是一部人民的法,它就得保护普通人的根本利益。因此,关于公民权利的案例占了宪法教科书的大部分,岂不是一件十分自然的事情?

  《宪法学精要》虽然“精”,但并不因此而失却了“全”和“新”。全书共分十章,前八章是标准的宪法学教材内容:第一部分四章分述了三权分立(第一章的司法权和第四章的立法与行政权)和联邦主义(第二与第三章的联邦立法权和州权),第二部分前四章则先后论述了正当程序、平等保护、言论自由和宗教信仰自由。最后两章是比较技术性的内容:“政府行为”作为宪法诉讼的对象以及国会在实施公民权过程中制定的立法,初学者或许可以不读,亦不致影响了解美国宪法的梗概。虽然和案例书不同,精要不可能大段引用判例原文,但它对每一个重要案例——从19世纪初期马歇尔法院的经典判例直到最近伦奎斯特法院的——都做了恰到好处的介绍和分析。且正由于其精简,精要不断更新的负担相对较轻,因而每一版都吸收了大量的最新案例,例如第五版甚至包含了当年刚发表的案例。读者由此不仅可以掌握美国宪法的全貌,而且还能及时了解宪政发展的最新动态。通读这样一本全而新的精要并不能使初学者“速成”为美国宪法的专家,但至少为他们进一步研究美国宪法乃至一般意义上的宪法学打下一个足以自信的基础。(北京大学法学院·张千帆)

  出处:北大法律信息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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