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问题就有改革。从“设执行员”到设执行机构,从中级法院设执行机构到各级法院设执行机构,从执行庭到执行局,从执行力量不足到领导高配……执行改革可谓措施连连。“执行难”的指责却仍然压得法院喘不过气来,执行员们更是压力重重。
在新一轮司法改革中,执行制度改革又是一项重要任务。于是,在执行体制、工作机制、队伍建设、程序规范等方面又开始了新一轮努力。这些努力最终结果如何尚不得而知,很多人心存希望,但更多人表示了担忧:旧的招数再次刨一下光能有用吗?
在理论创新和制度创新的要求下,我们再一次把眼光投向把执行工作社会化、职业化的欧洲。据了解,在法国等21个欧洲国家,法院内部有专门的法官负责执行案件的裁决、决定、令状签发等工作,而法院之外的实施性工作都由作为职业工作者的执行师(另译执行员)承担。与律师、会计师等职业一样,执行师必须通过国家的统一考试,参加执行师协会。执行师协会负责自治管理,受司法部的指导和监督。据说德国最近放弃了原来执行员作为公务员的做法,而采行法国式的社会化、职业化做法,把强制执行权授予了私法主体。
将作为公务员的执行员改造为作为职业人士的执行师,欧洲各国体会到了这样几点好处:
第一,权利厘清,权力归位。诉讼之后的执行是当事人私权的实现,与社会救济的发放这种权利的实现有本质区别。后者应当由国家强力实现,而前者则没有必要完全掌握在国家手中。国家只需要控制执行过程中那些重要的、强制性的决定权即可。
第二,充分调动债权人的积极性。当事人(债权人)对自己的权利的实现最为关注,所以债权的实现、裁判的执行也应当循此规律。把执行的实施主动权交给债权人时,效果只能更好。
第三,建立职业的执行师队伍,调动了社会力量对私权实现的关注,增强了社会自治的能力,同时也发挥了执行工作的职业化特点,提高了执行工作效率。
第四,为国家节约了人力、物力资源,减轻了国家的压力,减弱了国家与债权人、债务人之间的对立情绪,有利于司法公信的提高。
职业执行师制度不失为我国执行制度改革的另一种思路。人民法院当前承载着实现社会公平正义的压力,但实际上它并没有获得承载这种使命的条件。
当前也有一种看法,认为“执行难”的问题法院都解决不了,交给民间的“执行师”则更是不可想象。中国的社会自治功能发育不够成熟,权力转移只能导致更大的混乱。这种观点看似有理,但其中可能存在一些误解和传统思维模式的约束。其实,解决“执行难”的最大动力不在国家,也不在执行官员,而在当事人。是债权人要实现其债权,也是债务人要维护其财产不被他人不当侵犯。国家在这个过程中只要运用相应的权力,确保双方之间的“费尔泼赖”,也就完成了公权力的基本职能。由于执行收债有很多具体的专业工作要做,有一支职业化的执行师队伍协助当事人也是质量与效果的保障。对于这些执行师来说,只要对他们的职业行为严加监督,他们将无需任何督促,便会为当事人的利益,也是为自己的利益而一马当先。而反观执行官员,作为职责固不当辞,作为公务员也应当勤勉敬业,但僵硬的管理制度和无效的激励机制很大程度上抵消了他们的工作热情。
当然,如果实行执行师制度改革,则必须有相应的保障,否则寸步难行。例如,要赋予当事人及其执行代理人提起拒执罪刑事自诉的权利,赋予执行师一定的调查权(事先获得法院的许可),法院要保留大部分程序决定权,最重要的还是要建立一支职业的执行师(执行员)队伍。
如何建立这支执行师队伍呢?一是要建立相应的资格准入制度,主要是通过相应的考试。目前可以与律师资格考试合二为一,由那些资浅律师从事执行师的代理,提供法律服务。待积累了一定经验后,这些人再进入诉讼或其他法律服务领域;二是建立执行师的职业道德规范和惩戒机制;三是建立执行师协会作为自治管理组织;四是完善、细化相应的执行程序规则,以防止出现操作混乱。
目前,这种观点似乎还没有获得广泛认同,这更提醒我们要仔细分析研究,结合我国的国情,真正找出治理“执行难”的办法来。
中国应用法学研究所:蒋惠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