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是一家建筑模型设计公司,为国内多家公司制作了大量建筑模型。2003年至2007年,原告逐年与深圳市王正摄影设计有限公司签订合同,委托该公司拍摄项目模型图片。原告将拍摄的模型图片装订成公司宣传册,配以文字作为推广宣传的资料。后原告发现,在被告制作的其公司业务宣传册中,有81幅照片与自己宣传册中的照片相同。原告认为被告的行为侵害了其著作权,遂诉至本院。本院审理后判决:一、被告昆明建雄模型设计公司立即停止对原告深圳市山之田模型艺术设计有限公司著作权的侵害;二、被告昆明建雄模型设计有限公司向原告深圳市山之田模型艺术设计公司书面赔礼道歉;三、被告昆明建雄模型设计公司赔偿原告深圳市山之田模型艺术设计公司损失6万元。
解析:
原告设计制作的建筑模型和委托拍摄的建筑模型的图片,符合法律关于作品的规定,原告依法对其享有著作权,法律对此项权利予以保护。被告的宣传册中有81幅照片与原告宣传册中的照片相同。未经原告许可和有其他合法理由,擅自复制使用原告作品的行为侵犯了原告摄影作品的著作权,应承担相应的侵权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