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主张某是襄阳区古驿镇一农民,近年来靠省吃俭用积攒了些钱。去年底,夫妻俩一合计,决定将原来的3间平房加盖成两层楼。11月,张某开始在村里物色建筑队。很快与自己的舅官、本村村民陈某和临村村民贾某达成口头协议,由陈、贾二人组织民工承建。陈、贾二人很快在村里拉起一支“草台”班子。11月下旬,二层楼已经封顶。
就在工程即将接近尾声时的11月27日,悲剧发生了。陈、贾二人雇请的民工苏某在拆屋顶模板支架时,不幸触到距楼顶两米多远的高压线,经抢救无效死亡。双方因赔偿问题无法达成协议,苏某的亲属一纸诉状将陈、贾二人和张某告上法庭,要求赔偿7万余元。张某叫屈:自己建房经过土地部门批准,并不违法,且以3000元工钱将房屋发包给了陈、贾二人,苏的死与己无关。
法院审理后认为:陈、贾二人无建筑资格证书而与张某达成单包工协议,约定由陈、贾共同为张某建房,陈、贾二人应属合伙关系。陈、贾二人作为雇主,在施工现场临进高压线路存在危险的情况下未采取安全防范措施,应对苏某的死共同承担赔偿责任。张某将房屋发包给既无建筑资格证书又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陈、贾二人,应与陈、贾承担连带责任。
法官附言:《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一条规定: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遭受人身损害,雇主应当承担赔偿责任。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因安全生产事故遭受人身损害,发包人、分包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接受发包或者分包业务的雇主没有相应资质或者安全生产条件的,应当与雇主承担连带赔偿责任。本案中,陈、贾二人作为雇主理所当然要对雇员遭受的人身损害承担赔偿责任。一直叫屈的房主张某说冤也不冤,问题是他明知“野班子”而请其建房,在选择建筑队上是有过错的。
通过本案,我们看到了当前农村建房中普遍存在的一种现象。一个拼凑起来的“野班子”,“三、五个人,七、八条枪”,裤角一卷便上了墙。在过去农村建筑标准低,房屋结构简单,多为砖瓦平房的情况下,这些“野班子”还是能够应付的,事故也较少。然后随着农村经济的发展,农民的建房标准在不断提高,结构复杂、技术要求相对较高的楼房,已是农村建筑市场的主要户型。如果仅靠这些没受过专门技术培训和具备安全防护设施的“草台”班子承建,明显隐患重重。倘若出现伤亡事故,不仅包工头吃不了兜着走,就连房主也会因选择施工队不当而成为共同过错责任人。 生命值得珍惜,安全重于泰山。
本案提醒广大农村建房户在选择施工队时一定要慎之又慎,对没有安全防护能力的“野班子”不要轻易发包,以免引火烧身。我们迫切希望有关方面要结合农村实际,进一步加大对农村建筑市场的监管力度,强化对农村建筑技术人员的技术和安全培训,对“野班子”进行整顿规范,促其在较短时间内达标升级,成为合格的建筑施工队。“野班子”也要下力气规范自己的行为,只有在取得合法建筑资格并具备安全防护能力后再从容走市场,才能防止和减少类似事故的发生。
襄樊市襄阳区人民法院:张广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