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继承法里面的一个错误认识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十六条之规定,“公民可以依照本法规定立遗嘱处分个人财产,并可以指定遗嘱执行人。公民可以立遗嘱将个人财产指定由法定继承人的一人或者数人继承。公民可以立遗嘱将个人财产赠给国家、集体或者法定继承人以外的人。”其中公民将个人财产指定由法定继承人的一人或者数人继承这种形式应该叫遗嘱继承,而公民将个人财产赠给国家、集体或者法定继承人以外的人这种形式应该叫遗赠,前一种可以叫“继承”,而后一种则不可叫继承,主要原因是遗产的受让对象不同。但这两种形式都可以通过立遗嘱的方式得以进行。所以遗嘱根据遗嘱人处分财产的流向不同区分为遗嘱继承和遗赠。实践中法律职业人员常常将遗嘱继承与遗赠之间的区别误当作遗嘱与遗赠之间的区别,也就是说将遗嘱与遗嘱继承混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