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该存款银行是否应该赔
发布日期:2009-08-15    文章来源:互联网
[案情]

    原告:綦某,住东营市东城。

    被告:甲银行,住所地东营市东城。

    原告诉称,2001年5月14日,原告将现金470000元现金存入被告的储蓄所,该储蓄所给原告出具了存折,双方的存款储蓄合同成立并合法有效。但后来他人将原告的存款从乙银行取走,乙银行的付款行为系代替被告行使,属于代理行为,民事责任应由被告承担。他人将原告的存款取走,是作为被告代理人的乙银行违章操作、被告在管理上存在问题所致,因此给原告造成的损失应该由被告承担。要求被告支付被他人提取的款项及利息。

    被告辩称,原告的存款被转帐,完全是自己保管储蓄卡和密码不妥所致,银行并无任何过错。原告的存款由帐号a被转入帐号b时,双方的存储合同银行已经实际履行(支付)470000元,只负有支付余额和利息的义务。“支付存款时代理人违章操作、管理上存在问题”的原因不存在。要求驳回原先的诉讼请求。

[审判]

    东营区人民法院审理查明,2001年5月12日,原告到被告下设的A储蓄所申请开设活期存折帐户a,并按照开户程序填写开户凭证、由自己通过密码键盘设置密码后存入现金100元,领取活期存折一个。同日,原告填写银行储蓄卡开(换)卡申请书,领取密码袋后由自己设置了密码,并领取储蓄卡一张。5月14日,原告将现金470000元存入该存折帐户。同日19时50分,有人用与原告号码相同的储蓄卡在被告下设的B储蓄所通过自动取款机将原告帐号a上面的存款470000元转帐给帐号b。同日19时56分,有人在乙银行下设的C储蓄所用储蓄卡通过自动取款机将帐号b上面的存款470000元转帐给帐号c,后来被他人将款自乙银行取走。5月15日下午,原告发现自己存折上存款少了470000元后,即到本市公安局报案,该局立案侦察后自犯罪嫌疑人处追回现金270000元付给原告。原告要求被告赔偿尚未追回的现金200000元及相应利息遭到拒绝。为此,双方产生纠纷。

    东营区人民法院审理后认为,原、被告之间的储蓄存款合同合法有效。原告申请活期存折开户并填写开储蓄卡申请书后,被告将存折和储蓄卡交付给原告,原告负有对存折和储蓄卡妥善保管的义务。因原告未尽到妥善保管义务,致使他人用与原告号码相同的储蓄卡将其帐号a上的部分存款转入帐号b的同时,被告已经将支付该部分存款的义务按照储蓄合同履行完毕,原告不再负有支付义务。故原告请求不合法,判决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分析]

    该案是储蓄存款合同纠纷。原告向被告申请开设活期存款帐户后,被告将存折出具给原告,双方的储蓄存款合同成立。合同订立之时,双方当事人意思表示真实,不违背有关法律规定,故该合同合法有效。原告申请活期存折开户并填写开储蓄卡申请书后,被告将存折和储蓄卡交付给原告,原告负有对存折和储蓄卡妥善保管的义务。他人用与原告号码相同的储蓄卡将其帐号a上的部分存款转入帐号b的同时,被告已经将支付该部分存款的义务按照储蓄合同履行完毕。该部分存款由帐号b转给帐号c后,又被他人自帐号c取走,与原、被告之间的合同非同一合同关系。乙银行付给帐号c储蓄户存款的行为并不是代替被告付款,是履行自己与储蓄户之间的储蓄存款合同,不是代理被告履行原、被告之间的储蓄合同,乙银行在付款行为上不是被告的代理人。故乙银行在支付存款时是否违章操作与原、被告之间储蓄存款合同的履行无任何关系。在自动取款机上取款或转帐,必须知道储蓄卡密码并持有储蓄卡,而该储蓄卡由原告自己持有,储蓄卡密码也只有原告自己知道,故该存款被他人取走系原告对储蓄卡和密码未尽到妥善保管义务所致,被告在履行双方的储蓄存款合同过程中并无不当之处。故被告不负有再次支付被告该存款和相应利息的义务。故一审判决是正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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