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歧]第一种意见认为本案有明确的侵权人,该侵权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酒店没有过错,不需承担赔偿责任。第二种意见认为酒店有保障客人安全的义务但未履行,应当与侵权人成为共同被告,在侵权人承担赔偿责任之后,酒店需要承担补充赔偿责任。
[评析]笔者同意第二种意见。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6条的规定,从事住宿、餐饮、娱乐等经营活动或者其他社会活动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未尽合理限度范围内的安全保障义务致使他人遭受人身损害,赔偿权利人请求其承担相应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因第三人侵权导致损害结果发生的,由实施侵权行为的第三人承担赔偿责任。安全保障义务人有过错的,应当在其能够防止或者制止损害的范围内承担相应的补充赔偿责任。安全保障义务人承担责任后,可以向第三人追偿。赔偿权利人起诉安全保障义务人的,应当将第三人作为共同被告,但第三人不能确定的除外。因此,王某与刘某到酒店用餐时受伤,砸酒瓶者是确定的侵权人,其应承担相应的侵权民事赔偿责任。而酒店是安全保障义务人,须尽合理限度范围内的安全保障义务,但在客人发生打斗时酒店的保安未及时采取相应措施制止,未尽安全保障义务,对刘某受伤酒店存在过错,因此应当在其能够防止或者制止损害的范围内承担相应的补充赔偿责任。当然,酒店在承担责任后,可以向侵权人(砸酒瓶者)追偿。
作者:江西省永新县人民法院 盛婷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