胡某系鄱阳县古县渡镇古北村委会第一村小组村民,1998年,胡某与该村小组签订了《农村土地承包经营合同》,取得了村小组8.1亩土地三十年的承包经营权。2006年,胡某与古北村委会第二村小组的李某签订了土地转包协议,胡某将8.1亩责任田转租给李某耕种,双方同时约定田租按当年本地的田租标准收取,租期不定,并在土地转包协议主条文后补注了“在转包期内,承包的责任田如果被征用,李某可获得一半补偿款”。2008年2月,古县渡镇搞小城镇建设,征用了胡某承包的1.1亩责任田,胡某按规定领到了8800元征地补偿款。于是李某提出要求胡某分给其4400元补偿款,但被胡某拒绝。为此李某诉讼到法院要求胡某按照土地转包协议分给其4400元补偿款。
分歧:
本案在受理过程中,对应以什么案由立案有较大争议,第一种意见认为,该案是土地转包合同履行过程中所发生的争议,属于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纠纷中的一种,本案案由应定为土地承包经营权转包合同纠纷。第二种意见认为,本案案由应定为赠与合同纠纷,本案的纠纷虽然是土地转包合同履行过程中发生的,但纠纷的内容与土地转包合同并没有关系。
评析:
本案中胡某与李某就土地转包签订了合同,并在合同主条文后补注了“在转包期内,承包的责任田如果被征用,李某可获得一半补偿款”这一内容,从表面上看这一内容似乎也是土地转包合同的部分,而实际上这一内容与土地的转包没有关系,也不影响土地转包合同的实际履行,只是一种附条件的赠与条款。因为土地的征用与补偿均与土地的转包都没有任何关系,既与承租人李某没有任何关系,双方只约定“在转包期内,承包的责任田如果被征用,李某可获得一半补偿款”,这一约定实际上是胡某对未来收益的一种处置,属于赠与范畴,本案实际上就是赠与合同的履行纠纷,故本案由应定为赠与合同纠纷。
笔者同意第二种意见。
作者:鄱阳县人民法院 胡风云 吴文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