玉山法院经开庭审理,判决驳回原告王培青要求被告杨忠良支付钻井劳动工资及材料费2700元的诉讼请求。
[点评]承揽合同是承揽人按照定作人的要求完成工作,交付工作成果,定作人给付报酬的合同。它具有如下特征:以完成一定的工作,交付工作成果为标的;标的物具有特定的性质,以满足定作人的特殊需要;承揽人工作具有独立性,承揽人应以自己的设备、技术和劳力亲自完成约定的工作,不受定作人的指挥管理。本案中,原告王培青与被告杨忠良为打水井虽未签定书面合同,但双方有口头约定,且有其他证人证明,故原、被告的承揽合同成立,依法成立的合同,双方应按约履行义务并承担相应的风险。本案原告王培青没有履行合同约定的义务,按照法律规定被告杨忠良无需支付报酬,故对原告王培青要求被告杨忠良支付钻井劳动工资及材料费2700元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
作者:玉山县人民法院 汤战生